女子银行取钱遭持刀抢劫600元,“精致小伙”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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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动,把钱交出来。”2022年11月,在四川省西昌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女子在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被一名黑衣蒙面男子持刀架住脖子,威胁抢走她刚取的100元和包里的500元。

▲嫌疑人王某持刀对受害人进行抢劫

案发后,西昌市警方介入调查,并迅速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据民警介绍,王某是一名“精致小伙”,长相比较帅气,穿着打扮都比较前卫,经常混迹于夜场,过着看似光鲜亮丽的生活,但他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为何要实施抢劫?王某交代,他本来是到西昌旅游,当时朋友催他还钱,当时钱不够便想到了抢劫,称这是第一次抢劫。作案前,他还给朋友发去银行的照片,目的是想告知朋友自己正在“取钱”。

11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西昌警方了解到,近日,王某因犯抢劫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发:

女子在银行ATM机取款

被蒙面男子持刀抢劫600元

2022年12月11日,西昌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西昌市北碧府路某银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接警后,西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

“当时受害人很紧张,说话都在颤抖。”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时他们从被害人处了解到,被害人在输入密码取钱,就被一名男子用水果刀架住,威胁之下将被害人刚取的100元和包里的500元抢夺后,迅速逃离现场。

▲嫌疑人王某持刀对受害人进行抢劫

根据受害人的描述,民警立即展开追踪调查。经过民警现场调查,嫌疑人身着黑衣黑裤还戴着一顶黑帽和黑口罩,显然是有着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经过大量的走访,民警找到了本案的一名目击者。

该目击者称,“这名男子看起来很高很年轻,而且他跑得很快,看那种步伐应该是很年轻的人,好像是在5点过10分的时候,就看到他一直站到那个路灯那儿。”

疑惑:

为何对取款100元的女子下手

是图财还是报复?

根据受害人描述的嫌疑人特征,民警很快在银行门口的监控画面里,找到该嫌疑人案发前的影像。“这名嫌疑人在作案前,在银行门口呆了大约10分钟,并用手机在拍照。”

“在作案之前,也有一位女士进入取款大厅取钱,这名女士取了六万,但是嫌疑人没有对这名女子下手,直到对受害人下手。”嫌疑人的这一行为,令民警有些疑惑。

民警分析说,“如果他是图财的话,他应该针对第一名女子下手,反而是对一个只取了100元的女子实施抢劫,这是违背常理的。那么,他是不是在打击报复?或者,他本来要抢的是第一名女子?”

当时,民警怀疑或为熟人作案,于是围绕受害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这位女士是某公司的一个员工,关系比较简单,也不存在债务纠纷。”对此,民警分析可能为单纯的流窜作案,嫌疑人就是为了钱财。

搜捕:

嫌疑人是一名精致小伙

作案前曾给朋友发照片

这时,搜捕已经持续一整天,警方判断第一时间抓到嫌疑人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决定成立专案组,案件侦破转入攻坚阶段。通过追踪,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行踪最后的消失点,都在距离案发现场不远处的监控盲区里。

通过专案组的调查,监控盲区曾有15辆出租车出入、20余辆私家车和1辆洒水车停放。经过专案组民警多天坚持不懈的调查,最终锁定进入盲区的黄发男子与实施抢劫的黑衣男子确系同一人。

▲王某平时穿着时尚前卫

专案组经过大量走访排查,最终确定王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是四川南充人,长相比较帅气,穿着打扮都比较前卫,他经常混迹于夜场,过着看似光鲜亮丽的生活,但是他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作案前,嫌疑人王某在银行门口拍照

民警围绕王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他发给朋友的一张照片成为重要线索。“在银行门口的时候,他有拍照的动作,在他朋友那里就发现了这张图片,就是他发给他朋友的。通过了解,他和他朋友有债务关系。他发照片的目的,就是告知对方我正在取款。”

进展

他称是为了还朋友的钱

因犯抢劫罪被判刑4年

随即,办案民警对嫌疑人王某实施了抓捕。“在他家中进行搜查时,就发现了一个手提袋,里面是他作案时穿的衣服、裤子、手套、刀,他承认是用来抢劫的。”

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他平时的生活比较奢侈,有点好吃懒做,但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价值观发生了严重扭曲,“我买衣服鞋子那些,可能都是买几万元的。”他认为抢劫来钱比较快。

“我是到西昌旅游。当时,我朋友找我还钱,他说他急用钱,但我的钱不够,所以一时冲动铸下大错。”王某称,这是他第一次抢劫,也是临时起意,他也很后悔。

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