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中拟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等内容;也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为发挥房地产广告对房地产市场的助推作用,进一步鼓励房地产广告发布,市市场监管局11月2日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持续至11月13日。
交通商业等设施如在规划建设中 应在广告中注明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房地产广告必须明晰一系列重要信息。例如,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此外,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也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8种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类型。其中,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权属有争议的项目;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发布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10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例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
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作推荐
考虑到部分房地产广告可能会邀请一些明星、名人为房地产代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为防止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出现,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等经营主体,要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平台或场所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防范、制止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