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张某与其妻子林某及另一名越南籍女子阿九商量后,打算带两名越南籍女子偷越至我国境内
。先由阿九将两名女子交给“蛇头”,从越南偷越至我国境内,张某到与“蛇头”约定好的广西南宁某位置接该两名女子乘车到黎川,在我国境内的费用开销全部由张某支付。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从黎川出发到广西南宁,在与“蛇头”约定好的位置接一名从越南偷越至我国境内的越南籍女子到黎川,境内费用由张某支付。
2018年7、8月,被告人张某从黎川出发到广西南宁,在与“蛇头”约定好的位置接一名从越南偷越至我国境内的越南籍女子到黎川,境内费用由张某支付。
法院审理
黎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林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组织越南籍女子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其应予以惩处。两被告人起协助、帮助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