蚯蚓成群地从地底下钻出来?检察官田间巡查发现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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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画/赵立荣

办理蚯蚓案?这稀松平常的小蚯蚓,有什么好办的?——当初办理“小蚯蚓”案件时,也曾有人跟我这么开玩笑。

不过此案办妥后不久,2023年2月13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其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门章节中,提出“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可见,小小蚯蚓果真有“不寻常之处”。

不过说实话,当时我们院办理的这起案件能够激起这么大的浪花,的确是我始料未及的。事情还得从我们那次公益巡查说起。

田间巡查发现端倪

涟水县位于江苏省北部、淮安市东北,地处黄淮平原东部、淮河下游,是省内重要的产粮区,连续多年粮食产量名列前茅。自2021年起,我所在的涟水县检察院就把农业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第五检察部主任,每周我都会和我的公益诉讼办案团队抽空到基层乡镇田间地头开展巡查活动。

2022年4月6日,我和同事像往常一样到基层乡镇开展公益巡查。在辖区内某镇的田边,忽然发现有人将一个长方形的仪器放在田里,过了一会儿,就有很多蚯蚓从地底下钻出来。

职业敏感性让我感到很疑惑:这是什么捕捉蚯蚓的神器?捉这么多蚯蚓准备干什么?

当巡查到其他乡镇的时候,我又看到同样的场景,有人在电捕蚯蚓。于是,我们便上前向这些人了解情况,攀谈中得知长方形的仪器叫“地龙仪”,是专门用来电蚯蚓的。

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使用“地龙仪”每天能抓获数百斤蚯蚓。蚯蚓被用去干什么了?被卖到了什么地方?电捕蚯蚓对土地土壤有无影响?这些问题瞬间在我心头萦绕。

蚯蚓虽小作用却不小

回来之后,我立即迅速查阅了相关资料,不查不知道,一查才发现原来蚯蚓并不仅仅是大家印象中的钓鱼饵料,它还有很多作用。

首先,蚯蚓的地下活动能够有效改良土壤结构,增强透气性,改善土壤微生态。在我国古代中药典籍中,它可以用来治疗高热抽搐、癫痫以及心血管病,是中药“地龙干”和西药“蚯激酶”的重要来源。蚯蚓粪还能有效促进植物对磷元素的吸收。

因成品制剂销路好,上游制药企业对蚯蚓需求旺盛。以涟水县乡镇农村为例,常年会有外地人员在乡村路边收购蚯蚓,根据季节不同,一斤鲜活的蚯蚓收购价从5元至15元不等,村民抓多少便被收多少,全部现金支付。在夏收或秋收的耕地里,有的村民每天电捕蚯蚓最高可达数百斤,收入超千元。

但是,以电击的方式猎捕蚯蚓,对土壤内其他有益昆虫同时造成“绝户”式打击,对土壤生态系统构成灾难性的影响。作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带头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感到非常忧心。

我也在思考:这在涟水县是不是个例?其他乡镇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决定到全县各乡镇摸底。

存在黑色产业链

为了摸清涟水县收购蚯蚓加工蚯蚓的情况,我和同事决定暗访蚯蚓加工点和收购点。经路边电捕蚯蚓的人指引,我们找到了位于某镇的一个私人加工点。经过耐心解释,姓王的老板主动表示愿意支持配合我们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并带我们到周边几家加工点进行察看,还将上游收蚯蚓(干)人的电话号码提供给了我们。

通过暗访得知,“地龙仪”的买卖主要通过网购,线上100至1000元左右的捕捉蚯蚓机器随处可见,最火的商家每月销量高达上万个。我还发现,市面上销售的低价电捕蚯蚓仪器,绝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通过网上搜索发现,江苏省沛县就曾有一村民因不当使用电蚯蚓机触电身亡。

此外,经过摸排,我们发现其他两个乡镇也存在蚯蚓固定收购点和流动收购点。蚯蚓流入非法加工点后,被清洗剖膛晾晒成蚯蚓干,再销售给制药企业或将蚯蚓邮寄到河南、河北等地用于加工,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供销黑色产业链。

仅在涟水县某镇就有非法加工点5家,平均每天向上游河南、河北的制药厂家发货上千斤的蚯蚓干或者鲜活蚯蚓。

电捕蚯蚓成为土地不能承受之痛

为了弄清楚蚯蚓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我找到涟水县高素质农民协会乔会长,他承包了300余亩土地种植水稻、小麦。他告诉我,最近几年,总有人带着“地龙仪”到他的地里来。地里被电捕蚯蚓的人“光顾”几次以后,蚯蚓几乎绝迹,明显感觉地里的土结块,蓄水情况和土质也都不如以前了。为此,他还装了24小时监控,但收效甚微。

“在禁渔期电捕鱼会被处罚,甚至连捕杀麻雀都会受处罚。蚯蚓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并不比鱼和麻雀小,为什么就不能严禁电捕蚯蚓呢?农田生态保护好了,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更肥沃的土地呀!”乔会长说道。

芦笋是涟水县的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约2万亩,年产值可达8亿元,产品销往全国20个省市。在另一个乡镇专业种植芦笋的胡经理向我道出电捕蚯蚓对他造成的伤害:“芦笋对土质要求比较高,地里的蚯蚓少了,土壤生态被破坏。为了提高土壤肥力,我不得不购买蚯蚓粪来改良土壤质量,一亩地需要8吨的蚯蚓粪,每吨240元,再加上人工费,每年在此项上的支出就达到100多万元。”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我们专门走访听取专家意见。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董元华介绍说:“一般认为,每平方米土壤里蚯蚓的数量大于50条时,表示土壤处于健康状态;数量在20条至50条时,表示土壤处于中等退化状态;数量在4条至20条时,表示土壤处于重度退化状态;数量小于4条,表示土壤处于极不健康状态。”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刘满强也提到,今年他的团队在江苏、江西等省份对蚯蚓进行采样时发现,“农田的生物多样性确实下降得很厉害”。

从有机物作为第一个营养级,到微生物作为第二个营养级,到小的线虫、原生动物作为第三个营养级,再到蚯蚓,再到其他的地上大型动物,这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蚯蚓在平衡食物网的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换句话说,没有蚯蚓,这个食物网的结构平衡会被打破,如果蚯蚓缺失,链条被破坏,食物网结构的功能和稳定性会遭到严重破坏。人类对蚯蚓进行经济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

想保护却没有法律依据

要想保护蚯蚓,必须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2022年12月30日之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该法适用的对象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对法律作扩大解释。

我当时感到很棘手,现在不仅仅是电捕蚯蚓的问题如何解决,还有收购加工一条龙的问题如何治理?问题摆在了我面前,怎么办?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决3家售卖“电蚯蚓机”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该案也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之所以在广东胜诉,是因为2020年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上述猎捕工具。

看到广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我想到能否借鉴这个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在案件办理中还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对于事实认定部分,近年来电捕蚯蚓的人共捕获蚯蚓的数量有多少?被捕获的蚯蚓价格如何认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如何评估?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且《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未将蚯蚓纳入保护范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诸多困难。

破解行政监管难题

于是,我决定另辟蹊径,根据侵害公益的线索,考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优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只有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无法有效保护公益的情况下,再考虑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在讨论案件时,大家一致认为相比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效率更高,更能发挥其履职优势,取得较好的办案成效。

2022年4月13日,我院邀请涟水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商治理对策。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无保护蚯蚓的禁止性规定、难以依法严惩电击蚯蚓行为的实际,在我院建议下,最终达成了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履职,参照“禁野”和“禁渔”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对猎捕、收购、加工、监测等不同环节分段整治的共识,即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土壤生态资源监测制度,引导村民发展养殖业;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电击方式猎捕蚯蚓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非法加工蚯蚓及售卖电捕工具的行为,以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加工点污染环境行为予以打击。至此,在全县范围内凝聚了整治合力。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我撰写了《电击蚯蚓破坏生态环境亟须溯源治理守好美丽生态服务乡村振兴》的报告,向涟水县委县政府反映,县政府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关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购或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在全县开展整治非法电捕野生蚯蚓专项行动,共处置非法加工野生蚯蚓点13处、查处非法电捕蚯蚓案件8件、行政处罚8人,并对查获的700余斤鲜活蚯蚓当场放生。

5月16日,我院制作了微视频《60秒让你了解电捕蚯蚓的危害》,接着我们和上级院淮安市检察院联动组稿的《电捕蚯蚓成为土地不能承受之痛》《淮安涟水:检察监督推动严查“电捕蚯蚓”产业链》先后被多家权威媒体刊登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

2022年,一场由最高检“国家队”指挥的“蚯蚓保卫战”全面展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贵州、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相继对违法猎捕、收购、加工、销售蚯蚓违法行为人和电商平台违法出售猎捕工具进行了全方位监督,为守好粮食安全生产根基贡献了检察力量。

2022年7月21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淮安市涟水县调研蚯蚓保护工作,调研组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办案经验。

8月5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 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迅速排查整治,并督促电商平台及时下架电捕设备。

12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对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为提起相关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蚯蚓案也先后入选江苏省和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3年3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检报告提出“推广江苏、贵州经验,促推7部门出台专项规范,整治电捕蚯蚓严重破坏土壤生态行为”。关于蚯蚓的办案成效、荣誉如潮水般向我涌来,着实让我受宠若惊,更让我意识到作为公益诉讼人的使命和担当。

2023年夏收和秋收的季节,我和同事们又分别回访了农民协会乔会长和芦笋种植基地胡经理。他们告诉我:“在这两季收获的季节里,每天都会看到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轮番来检查,在收获完的空旷耕地里,基本没人来电捕蚯蚓了,你们检察院真是为咱们做了件大好事。”

看着乔会长和胡经理边说边向我们开心地介绍今年丰收的情况,我打心眼里为他们感到高兴。同时,我也告诉他们,涟水县检察院也正在全县巡查,一旦发现电捕蚯蚓人员,将会根据新修订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电捕人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守护公共利益,参与社会治理,希望我们公益诉讼检察人的努力,能绘制出守护土壤生态的最美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