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抢劫650元及手表,男子潜逃34年后照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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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一男子,34年前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外地过往车辆司机,抢走他人人民币650元及其它财物,其后,同伙人纷纷落网并被判刑,而该男子则侥幸逃脱,过起了逃亡流浪的生活。

今年11月23日,由黄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石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事件回溯到1989年3月的一天,虽然已经过了立春节气,天气慢慢转暖,可是昼夜温差较大,夜幕早早降临,三名来自浙江温州的司机还在为生活而奔波,开着一辆货车行驶在大冶某乡镇地界。

忽然,前面有5个小青年拦住了去路,知道他们只为求财后,司机三人很配合地拿出身上所有现金650元以及一块手表。因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三人没有报案。

几个小青年将财物瓜分后各自回家去了。直到1989年底,同案犯中的一个人被抓后供出,抢劫这件事才被公安机关知晓,当即立案展开对其他几个人的抓捕。随后,刘某某等4名涉案人员先后到案,只有石某某迟迟没有被抓捕归案。

原来,随着其他同伙人被抓,石某某就开始了逃亡生涯,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以多个化名到省内的黄冈、鄂州和省外的广州、西安、兰州等地务工生活。

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拿工作,并将石某某列为网上逃犯,在全国范围追捕。今年8月8日,当千里迢迢远道而来的追逃民警说出第一句大冶话的时候,石某某整个人一下子就软下来了。

经审查,石某某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自己已变更身份潜逃34年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从犯、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