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那么,一旦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这个“忠诚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被发现与其他女性有暧昧,
他签下“忠诚协议”
2022年,陶女士无意中听到丈夫陈先生在电话里哄人,联想到丈夫近来频繁应酬,心生起疑。在女儿的协助下,她看到丈夫在微信中和异性的聊骚记录,并查询到支付宝账户中“520”和“1314”等金额的转账。
隔日,陶女士拿出所拍照片和丈夫对质,他立马认错,表示愿意悔改,并恳求看在女儿的份上给他一次机会。于是,陶女士要求陈先生签下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中写到:如再发现此类情况,陈先生净身出户,自愿放弃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包括他们名下共有的两套房子、两辆车和股票基金等。
然而,才不到半年,陶女士再次发现丈夫和其他女性的暧昧,提出和丈夫离婚,并要求他净身出户,陈先生不予理会。于是,陶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上,陈先生承认和别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也同意离婚。但对陶女士拿出的这份“忠诚协议”书,他不认同自己所写的“财产分配”,并表示在无奈胁迫之下所签。
而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不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不审查。最后,法院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婚内财产约定”,
更能保护当事人权益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有些夫妻为了防止对方婚内出轨危及婚姻关系,夫妻之间会签订“忠诚协议”,如“一生只爱你一个”“谁背叛谁是小狗”,并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等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可以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全部财产的所有权。
那么,陶女士丈夫签定的“忠诚协议”为什么不被支持呢?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律师连银迪,帮我们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她说,夫妻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能是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能否得以履行,只能依赖过错方的自觉,无法通过诉讼令让过错方履行。
另外,为确保夫妻间的协议效力,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或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因此,上述案件“以违反忠诚义务作为财产放弃”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是一份“忠诚协议”,故该协议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所以双方离婚时,不能以‘忠诚协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而是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财产取得的双方贡献大小、婚姻关系中的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
最后连律师建议,如果婚姻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信号,夫妻间欲对财产进行约定,建议改为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结合现实情况对财产做一个例外安排,比如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谁?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算谁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归属等等,通过向专业人士咨询,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