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捡了一只萨摩耶被定为盗窃,本人实属不解,望查清事实。”日前,一则自称是邯郸青年的“江某某”的网络求助引发关注。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当事人确已被拘留,但家属认为其被拘留的法律依据不足。
路上捡条狗被认定为盗窃,邯郸男子发帖求助
12月7日上午十点多,一个名为“乐天派非凡喜鹊”在网上发帖求助,求助信息大意为,
2023年12月3日晚21时20分左右,他在邯郸市魏县北皋镇政府附近吃完饭回家的路上遇见一只无人牵领的宠物狗萨摩耶犬,遂将之带回了家,结果之后接到派出所传唤,称其系盗窃。7日晚,该账号再次发帖描述此事件,表示希望当地警方帮助其澄清事实。发帖人求助道,“本人实属不解,愿各位领导查清事实”。根据网帖信息显示,事发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江岗村。
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曾多次联系发帖人,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但晚间8点多,发帖人曾致电记者有简短通话,对方言语急促,表示不能多说,“要进看守所了”,随即听到有人催促,电话即刻挂断。
当事人父亲证实捡狗被拘事件,“说是盗窃,被治安拘留13天”
网帖反映事件究竟是否属实,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辗转联系到了求助帖中的当事人父亲江先生。
“确实有这事,孩子已经被拘留了。”江先生首先肯定了网传捡狗被认定为盗窃的事件确有发生。
江先生介绍,他是在第二天才知道家里多了一条狗,事情发生在12月3日晚上,“那天晚上孩子说要去跟朋友打台球,就开着车出去了。”江先生说,当天孩子跟朋友玩了一会儿,9点多的时候,回家的路上途经街边一个摆放垃圾桶的地方,看到一条没有拴绳子的白色狗在垃圾堆跟前徘徊,旁边也没见到主人,“孩子本来就喜欢狗,家里也养的有狗,觉得那狗挺好看,也不知道这狗是咋回事,但很担心这深更半夜被坏人弄走。”江先生说,可能由于是宠物,那条狗很乖巧,江先生儿子停车一叫,那条狗就跟着上了车,紧跟着把狗带回了家。
江先生说,次日他要给孙女办满月宴,所以当晚在忙事情,次日上午,他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询问他头天晚上干了什么,并询问了车辆的行踪,江先生表达了车辆由孩子开出去见朋友的情况后,民警随即表示他们头天晚上涉嫌盗窃行为。
“这时候我还不知道咋回事,问了孩子才知道弄回来一条狗。”江先生说,随后从派出所核实民警所说的盗窃就是“在路上弄回去一条狗”,江先生想不通,他认为就是暂时性的收留了一条无主流浪狗,如果狗主人出现或者找来了拿走便是,自己的孩子是在路上捡的无主狗,又不是从别人家偷的,怎么就成了盗窃。“另外,当天要办喜事,一条生狗在家里我还怕对宾客不利,巴不得赶紧牵走。”
江先生说,民警要求他把狗送至派出所,但由于太忙,就说暂时没时间,有时间就送。12月5日,民警再打电话称他要再不去所里就要传唤他,因为他们的行为属于盗窃,“民警说到时候就要让我难堪。”江先生固执地认为自己不是盗窃,就与派出所理论了几句。当日,派出所赶到其家里扣押了那条狗。
“没想到12月7日派出所真的给我下了个传票,当时我没在,我妻子没有签。”江先生说,由于过程中民警态度较差,随后他回到家里赶到派出所与对方进行了一番理论和辩解。
而且当天中午,他要求孩子去派出所做个解释,孩子还是骑着电动车去的派出所,“没想到一到派出所,孩子就被带到县公安局法制科,然后就再没有回来。”江先生说,当天他的孩子被拘留了,“说是盗窃,要治安拘留13天。”
江先生表示,警方并未向他们出具任何相关手续,“说是我们认罪态度不好,拘留13天。”江先生称,对于警方做出这样的处理,他也很搞不懂,既然是盗窃,为啥又是治安拘留,还不出具拘留通知书。
警方未接受采访,当地有村民称无法理解警方定性
“现在我们也知道是谁家的狗,但跟狗主人之前不认识,现在也联系不到对方。”江先生称,但据他了解,狗主人发现狗不见了以后,曾报警找狗,但如果狗主人找来了,他们家绝对会归还对方,“因为我们家也是养狗的,知道宠物狗对狗主人的意义,只要他们找来了,确认是他们的,肯定就给他们了,没想到竟然弄出这样的事情。”更让江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再过几天,他的孩子将要参加事业编的考试,这个节骨眼上因为捡了一条狗,考试很可能受到影响。
就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当地北皋派出所一位负责人,表达了对网传捡狗被拘消息以及对当事人家属采访信息的核实意图,然而这位负责人表示,如要采访此事,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到县公安局,并未就该事件作出答复。
“就是在路上捡了一条狗,又没有说要据为己有,就能定成盗窃?”就此,事发地另一位村民表示对当地派出所的定性颇为想不通。
律师解读:是否涉嫌盗窃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那么,“路上捡狗”出现怎样的行为细节才构成盗窃呢?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真的构成了盗窃呢?
“如果当时没有狗主人,行为人认为是流浪狗,那么就不构成盗窃。”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若江先生的孩子未发现狗身边有主人,认为狗无主人,那么江先生的孩子不构成盗窃。
“如江先生的孩子发现狗身边有主人,趁狗主人不备秘密将狗带走,则构成盗窃。”赵良善表示,构成盗窃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明知狗有主人而趁狗主人不备将狗窃走,而具体到本案中,在民警要求江先生把狗送至派出所的情况下,江先生却因故迟迟未送,直到最后民警把狗扣押回派出所,应当是被视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尽管江先生一再强调没有占有的意图,但家中有事、忙碌不能成为拒送理由。”
赵良善表示,如果盗窃成立,当财物的价值超过1000元时,才构成盗窃罪。如财物的价值少于1000元的,不构成盗窃,只能治安处罚(或称行政处罚)。另外,警方对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出具拘留通知书。
赵良善提醒,行为人在路上捡到失主的遗失物、遗忘物时,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直接移交派出所,而不能迟迟不予交还。在实践中,若行为人能够第一时间交还捡到的失主的遗失物、遗忘物,公安部门一般不会按照违法犯罪处理。因此,行为人要注意,捡到失主的遗失物、遗忘物本不是违法行为,但若因迟迟不交还而演变成违法犯罪就太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