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月22日,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选。
案情显示,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逃避监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
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同时,柴某某隐瞒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事实,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五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在辽宁省朝阳市抓获归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资。
2022年2月28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对柴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4月11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22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柴某某释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对其教育劝导,力求为农民工追回欠薪,但柴某某仍不认罪悔罪,隐瞒涉案资金去向,坚持拒绝支付。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调取工程合同、工程款给付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听取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至此,证据基础得以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得以查清。
根据柴某某欺骗劳动者、转移财产、逃匿失联、拒绝支付欠薪等现实表现,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内对柴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诉,突出了从快惩处的导向。
检察机关认定,柴某某欠薪对象人数众多、欠薪数额特别巨大,不仅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拒绝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误导被害农民工群体集体上访,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虽属轻罪,但也存在应当从严从重惩处的情形。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还具有致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做到当严则严。此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对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