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北中院公开宣判了1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到11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经由法院审理查明,在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该宣判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大量关注,网友质疑判决结果是否过轻。
1月9日,顶端新闻记者从海北妇联了解到,受害女孩已经恢复上课。此外,顶端新闻记者还核实到,被告之一是来自门源县职业技术学校的职高生。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法院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李某某等6人的行为属于轮奸行为,构成“轮奸”这一法定的加重情节。
近日,青海省海北中院公开宣判了1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图片来源:海北中院
案件:6人为泄私欲奸淫幼女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案于1月5日在海北中院公开宣判,据法院消息,在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海北中院认为,李某某等6人已构成强奸罪,并表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海北中院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到11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
上述判决一经发布便引发了舆论哗然,网友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一边说情节恶劣,一边最高只有11年8个月,没看出来这个‘从重’体现在哪里了”,一名网友留言道。
针对网友们对于判决结果的质疑,1月9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了青海海北中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案,“我们不参与案件审理,卷宗什么的也从来没看过。问我们也没有用,我们也不知道(具体信息)。”但该名人员透露,他们正在积极应对这些舆情,“这个事情肯定会有后续的说明,但是在哪发布不清楚。”
顶端新闻记者从海北妇联了解到,受害女孩已经回到学校上课,工作人员透露,他们一直在关注女孩的情况,目前女孩情况良好。
此外,顶端新闻记者还核实到,被告中有一人来自门源县职业技术学校。该校相关人员告诉顶端新闻记者,该男生今年应该上高三,目前已经退学,自出事之后,学校一直在配合调查。
律师: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针对该案件的判决以及引发出的网友对于判决结果的质疑,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对顶端新闻记者表示,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法院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李某某等6人的行为属于轮奸行为,构成“轮奸”这一法定的加重情节。
顶端新闻:强奸未成年人如何定刑?
刘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顶端新闻:本案有涉嫌到轮奸,轮奸罪的判罚又是怎样的?如果案件被告既有强奸,又有轮奸,在量刑上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凯: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我国刑法对轮奸行为打击是较为严厉的。轮奸的量刑幅度应由前款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
顶端新闻:有些网友提到“根据刑法的规定,触犯强奸罪5种加重法定情形的,才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比如,情节恶劣,奸淫多人,在公共场所两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该案目前披露的信息,你觉得符合加重法定情形吗?
刘凯:从法院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轮奸行为,是构成“轮奸”这一法定的加重情节的。
顶端新闻:对于此次判罚的刑期,很多网友质疑太轻,你的看法是?
刘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该案的被告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或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是不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
具体到本案,由于未看到相关的案件材料,没法进行分析。但根据披露的信息来看,法院是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