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脚步的临近,燃放烟花爆竹成了不少人庆祝的方式。但不恰当的储存、使用烟花爆竹,都极易引起安全隐患,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近日,上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常某不仅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人身伤害,还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家住上街区丹江路某小区的常某,于2023年2月从他人处购买了500余枚礼花弹、火鞭、舞台烟花等烟花爆竹产品,私自储存于自家地下车库内。当年5月,常某在储存烟花爆竹的地下室内使用切割机对礼花弹发射管进行改造时,切割摩擦产生的火花不慎将手中的烟花引燃,燃烧爆炸造成常某二度中度烧伤及儿子小寒三度重度烧伤。
上街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常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的现实危险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常某储存烟花爆竹并进行非法作业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审理结果
上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经认定其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考虑到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街法院判处被告人常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由上街区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置。
法官说法
距离春节还有半个多月的时间,提醒广大群众,烟花虽美,但安全仍是首位。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都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也仅限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和储存。购买烟花爆竹时需选择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点,燃放时应在宽敞、安全的室外场地进行。
广大经营者与购买者都应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等作业活动,让“人间烟火”既美丽又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