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法律应让个案正义也能实现
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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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案有了新进展,根据湖北荆州公安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诉法规定撤销此案。女童父亲对于撤案的结果,表示在法律上理解,但情感上“太不甘心”,需要用一辈子来接受这个结果。
根据女童父亲的自述,该案的过程是,涉案男孩将其女儿头朝下扔到茅坑屋里面的粪缸内,最终法医鉴定女童为窒息死亡。做出该行为后,男孩掩饰现场,且面对女童家长的询问两次撒谎。在警方介入后,男孩自称行为动机为两人因玩具问题发生多次吵闹。
鉴于警方撤案的理由是责任年龄不足,而非作案事实未发生,所以女童父亲的自述有较高证明力,只不过由于已经撤案,具体案情无法通过更多侦查得以呈现。
应该说,在现行的刑法、刑诉法框架内,因男孩不满12岁,即便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下调过一波刑事责任年龄,将12-14岁区间的未成年人纳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追究范围,但在此案中依旧无法追究男孩的刑法责任。
当地公安局作出撤案处理,是罪刑法定的要求,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打下补丁,国家机关也就无法进一步跟进。
就这起个案而言,该案不得不停留在一个令人遗憾的阶段,一位父亲失去了女儿,而嫌疑人却不用承担任何刑法后果。据女童父亲介绍,男孩目前在矫正学校,正在走正常的精神以及心理鉴定流程,具体需要多长时间暂时说不了。
梳理近年来发生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恶性案件,几乎每次都会引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与建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呼吁。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部分舆论吁请,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但仍未就极端个案作出制度安排。
当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建立在诸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被曝光的基础上,其中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大连未满14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当时,男孩差2个月才满14岁,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通过,最终男孩被送至辽宁省少管所,收容管教三年。
客观来看,这种法律与现实的紧张关系的确在极端个案中导致了非正义的结果,从受害者家属角度出发,这是很难接受的。以至于这位4岁半女童的父亲认为:这起案件中我希望我女儿是作案凶手,那么她除了未成年人必有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我想用受害方的权益换对方付出的代价,因为两者之间实在是没有对等可言。
在当前的法律设计中,同样是未成年人,呈现出了作恶方受法律保护、受害方无从保护的困境。那么,比起失去一个孩子,倒不如“我”来成为那个作恶方。显然,这不应该是法律设计所追求的结果。
值得立法者深思的是,如何对极端个案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出妥善安排。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后,除了严格限定犯罪罪名、情节以及后果外,还规定了须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程序安排。
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一经最高检察机关核准的设计完全可以适用到对极端个案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而之所以没有建立一个类似“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恐怕还是立法者在法律是否要突破年龄限制对未成年人施以刑罚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这背后或许既有法律的功能是为了惩戒还是预防的观点争鸣,也有未成年人更应受法律保护的法治伦理。
但是,无论何种观点,都不应忽略复杂的社会现实,都不应忽略刑法保障人权的另一重功能是打击犯罪。现实可能存在一个一般规则,但却不存在一个对所有人都适用的规则。
严密的作案过程,残忍的作案手段,缜密的掩饰计划,均展现了作案男孩超出一般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的心智水平,而对非一般的案件,需要留出一道应对特殊情况的门。
这样的案件不会是最后一起,唯有法律适应复杂现实,才能更好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