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敬酒26次 男子参加公司年会饮酒后身亡 被判自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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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尾,很多公司会举行聚餐等团体活动。2023年1月,男子杨某在四川攀枝花市参加公司年会,在聚会中大量饮酒,后身体出现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合并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公司未及时就医、无人看管是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对其死亡存在过错,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

3月22日,红星新闻获悉,法院一审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主要责任,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24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发:

男子参加公司年会聚餐

大量饮酒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1969年出生的杨某是某公司员工。2023年1月13日,其所在公司在召开年会后组织员工到一家餐厅聚餐。期间,杨某大量饮酒。

据现场监控视频统计,杨某共向他人敬酒26次,杨某独自饮酒3次,他人单独向杨某敬酒4次,他人向杨某所在桌敬酒8次,杨某与他人共同饮酒(无法认定敬酒情况)8次,杨某主动加入饮酒1次。

2023年1月13日21时11分起,杨某开始出现醉酒状态。21时20分,栾某、许某扶着杨某离开餐厅。其后,在餐厅门口,封某、曹某、许某、栾某陪同杨某在路边等待出租车,期间,杨某已瘫坐在地。随后,许某、曹某、封某先后离开,栾某留在原地陪同杨某。

当晚10时10分左右,周某给杨某来电,在栾某接听电话并告知未打到车后,周某即准备开车来接杨某。22时30分,周某到达餐厅门口,在查看杨某状态后致电公司曹经理,曹经理告知将杨某送回公司。

随后,栾某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询问处置办法,封某告知将杨某送回公司休息室。22时37分,周某驾驶轿车搭载栾某、杨某驶离。22时48分,周某、栾某、杨某到达某小区门口,在与门口保安简短交流后进入小区。

进入小区后,栾某致电封某,封某安排了两名保安帮忙欲将杨某送到公司休息室。两名保安到达现场之后,担心出事,栾某再次致电封某,封某要求栾某将杨某送医。23时20分,封某通过微信向栾某转账1500元,并告知栾某“你在医院看看,不够再给我说”。

23时25分,周某驾车搭载栾某、杨某离开某小区。23时33分52秒,周某驾驶汽车搭载栾某、杨某到达某医院。医院急诊病历载明“患者陪伴诉,10分钟前患者出现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及自主动作,面色发绀,陪伴遂将患者送入我院抢救。”2023年1月14日0时22分,杨某死亡。

同月14日凌晨,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某医院急诊科有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派出所立即指派民警处警,并联系分局刑大、法医进行现场勘验。后经分局法医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2023年3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心血)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490.74mg/100ML。3月20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合并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母亲龚某认为,公司并未及时送医、无人看管是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对杨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赔偿。

判决:

本人应自担主要责任

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24万余元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菅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对聚餐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危险的预防、控制以及救助等多个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本案中,第一,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向参与聚餐的员工提供酒水,对聚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醉酒情况,负有注意和警示义务,然而杨某聚餐过程中大量饮酒,某公司并未及时劝阻提醒。

第二,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于醉酒员工负有照顾和救助义务,然而在杨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某公司并未及时采取送医就诊等合理处置措施。

第三,根据查明事实,杨某在2023年1月13日21时11分即出现醉酒状态,并在离开餐厅后打车过程中一直瘫坐在地,失去自控能力,某公司不仅未及时将其送医醒酒,反而安排员工将其送回工作场所,直至2023年1月13日23时33分52秒方才送至医院,延误了救治时间。基于此,本院认定某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以及过量饮酒的可能后果均应有充分的认识,但其在聚餐过程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控制,对于死亡后果,其应自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某公司的前述过错,聚餐期间杨某多为主动饮酒,无证据证明其他人存在恶意劝酒、强迫饮酒行为,本院认定某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龚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4万余元。驳回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1月16日,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近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