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朋友来家暂住几天,租客忘记报备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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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特区报,近日,深圳一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其朋友来深圳找工作,在自己家暂住了几天,忘记跟房东报备,事后被罚款500元。据了解,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租户家中有非深户籍人员暂时投靠,需在入住、搬离之日起3天内向房屋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房东)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房东需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否则可能面临罚款。

这个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其实早在2015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下称《居住证条例》)就已施行。该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作出了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规定。例如,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旅馆业单位,以及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以下申报义务人应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或搬离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信息: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以及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前者的申报义务人主要是以旅业和具有留宿功能的经营服务者为主,后者的申报义务人多为房东和用人单位。如若违反《居住证条例》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义务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记者向龙华公安分局一名民警了解到,这种处罚一般是针对房东,而不是租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承租人为非深户人员提供住所,那么这些非深户人员应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信息,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入住的非深户籍人员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因此,无论是入住还是搬离,或者是外地朋友来深暂住,在深圳租房的市民朋友都要记得及时报备居住信息,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如果有房业主有外地亲戚来深暂住,可以主动申报,但居住不满15日可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出租屋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要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主动申报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含门禁系统),定期对出租房屋履行检查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广大群众如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现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