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近期调整了跨国收养政策,今后除“外国人来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外,不再向国外送养儿童。这一调整,既是对相关国际公约精神的尊重,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步的必然。
困境儿童是最需要关爱和保护的社会群体之一。跨国收养政策的调整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儿童权利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精神都强调确保儿童的最佳福祉,中国发展儿童事业的出发点与之完全一致,任何关于儿童权利保障的政策调整,都是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摆在首位并经过缜密调查研究后做出的,也将有助于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基础薄弱,年人均GDP只有几百美元,普通家庭生活条件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社会福利制度不足以支持所有孤儿获得关爱和有益成长的环境,跨国收养成为一些孤儿改变生活状况的现实选择。几十年来,跨国收养总体上让不少失去父母的儿童在异国他乡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但同时,一些跨国收养案例中也出现了虐待、剥削、暴力等不幸的情况,令人揪心。
时至今日,跨国收养在中国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近年来,中国遵循跨国收养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坚持“国内收养优先”的做法,目前国内收养量占收养总数近九成。也就是说,早在相关新政出台前,跨国收养量实际已呈大幅下降趋势,这也与各国的跨国收养的发展趋势相一致。这主要归功于过去几十年中国的沧桑巨变,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社会福利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极端贫困、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为孤儿收养政策的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让中国的孤儿数量大幅减少。有统计显示,2013年时,我国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这一数字在2023年底下降到了14.4万人,相应地,孤儿院等儿童福利机构数量也大幅减少了。如今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大大降低了新生儿残障率,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有了很大改观。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内民众收养孤儿的意愿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调整跨国收养政策,不再向国外送养儿童的做法是顺理成章的。
这些年,中国在经济社会不断取得发展进步的同时,也日益探索出了一套孤儿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孤儿生活状况有了大幅提高。国内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平均保障标准达每人每月1885.4元,各地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国家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持续提高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以及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一些健康、轻度残疾的孤儿通过国内收养、家庭寄养以及“类家庭”养育等模式重回家庭,融入社会,一些不适合被家庭收养的重度残疾孤儿,能够在儿童福利机构内得到专业化的医疗康复。
为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中国政府出台鼓励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的支持服务政策,山东、山西、内蒙古、宁夏、云南、安徽、广东、辽宁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各地也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关爱服务政策,通过采取“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儿助学等举措,减轻收养残疾儿童家庭在养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负担,让残疾儿童得到了康复救助,重获家庭温暖。可以说,在中国儿童福利工作的扎实推进下,中国跨国收养政策的调整也就再自然不过了。只要对中国相关现状有所了解,都不会对跨国收养政策的调整感到意外,更无需过度解读。
调整跨国收养政策,是中国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一个缩影,也是中国对儿童权益保护、保障事业不断探索的体现。我们也期待国际社会能够继续与中国一起,共同推动全球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关怀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