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卧家门口遭车辆碾压身亡 家属起诉共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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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冯某应邀到邻居家饮酒,饮酒结束后各自回家。不幸的是,约50分钟后,躺卧在自家屋前道路上的冯某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碾压身亡,经鉴定,冯某死亡时体内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99.82mg/100m1。事后,家属将当晚3名共同饮酒者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家属认为,被告在饮酒后未及时联系家属,且安全护送冯某到家,任由其醉卧在道路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决,死者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90%的责任;共同饮酒者担责10%,共赔偿10.7万元。

事发:

女子深夜躺卧在路上被碾压身亡

事发前曾在邻居家饮酒

悲剧发生在2023年10月28日晚上。

当晚10时30分许,司机杨某驾驶一辆甘肃牌照的半挂牵引车沿甘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景白线出甘黄公路的冯某家门前路段时,碾压躺卧在机动车道内的冯某,导致冯某当场身亡。

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冯某死亡时体内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99.82mg/100m1。据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死者冯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事发时小儿子才12岁。在悲剧发生前,冯某曾在邻居家饮酒。

判决文书显示,事发前的那个下午,朱某连给冯某发短信,相约一起到邻居罗某家中参加活动,由于冯某当时有事,便让刘某燕先到罗某的小卖部,自己后去。

当晚7点40分左右,冯某来到小卖部,刘某燕、朱某连已经到了,罗某随后拿出一位朋友送的杨梅酒让三人品尝,这瓶酒被拿出来时已被罗某喝了一半。之后,罗某给三人每人倒了一次性纸杯的三分之二量的杨梅酒。当时,朱某连和刘某燕觉得杨梅酒的口感不好,只品尝了一小口就倒掉了,只有冯某将手中的杨梅酒全部喝完,几人喝酒之后又继续聊天。

晚上9点多,罗某先行离开,朱某连和刘某燕以及冯某又继续聊天到9点半左右散场。冯某家距罗某的小卖部约100米,刘某燕和冯某因为同路便结伴一起往回行走,刘某燕将冯某送到家门口后,自己也就回家了。

约50分钟后,悲剧发生。事后,冯某家属将罗某、朱某连以及刘某燕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家属认为,冯某当晚因醉酒侧卧在行车道内导致被车辆碾压身亡,被告在饮酒后未及时联系家属,且安全护送冯某到家,任由其醉卧在道路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死者自担90%责任

3名共饮者承担10%责任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与受害人冯某一起饮酒,酒后三被告应当负有安全将受害人冯某护送回家并交给其家属的义务,但三被告与受害人冯某饮酒结束后,被告罗某作为饮酒场地和所饮杨梅酒的提供者,在酒场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先行离场,置受害人冯某的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冯某被车辆碾压死亡。对此被告罗某没有尽到对冯某的安全护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刘某燕在与冯某共同饮酒后,虽然履行了将冯某送回家的责任,但却只将冯某送到了家门口,没有送进家门,并交给冯某的家人,对此被告刘某燕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连作为邀请者,主动邀请受害人冯某到被告罗某家中喝酒,酒场结束后其也没有护送冯某回家,而是自己独自回家,没有尽到将冯某安全护送回家的义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较被告罗某和刘某燕更重的责任。

法院认为,三被告与受害人冯某在一起饮酒过程中,均没有实施对冯某强行劝酒、用语言刺激让冯某饮酒,或者合伙使用欺诈手段让冯某过多饮酒的行为。受害人冯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碾压死亡,并不是因饮酒死亡,三被告与冯某的饮酒行为,与冯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冯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这一结果,是三被告在饮酒时和饮酒后不可预见的结果,三被告对冯某也不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且在被告刘某燕将冯某送到其家门口的时间与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时间期间跨度约50分钟,这期间冯某是否又与其他人饮酒了没有?还是冯某在这个时间段遭遇了其他事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横躺在道路上被车辆碾压,三被告与冯某喝的是少量的杨梅酒,但为什么冯某死亡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高等都无法证实与三被告有因果关系,因此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只在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过失行为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受害人冯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过量喝酒会对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造成伤害,但其却置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过量饮酒,最终导致自己醉酒后,横躺在道路上被车辆碾压身亡,对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应当由受害人冯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9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死者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万余元,由被告朱某连赔偿5%即5.4万余元;由被告刘某燕赔偿2%即2.1万余元;由被告罗某赔偿3%即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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