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文拐卖11名儿童案二审择期宣判:只承认3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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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王浩文拐卖儿童案由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经历两小时庭审,四川高院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王浩文拐卖11名儿童案二审择期宣判:只承认3起案件

11月28日,四川南充,雷武泽(中)和其他被拐儿童家长桂宏正(左)接受记者采访。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王浩文今年67岁,四川渠县人。公诉机关指控,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今年6月,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浩文拐卖11名儿童,获利19.9万元,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浩文及妻子胡某雄不服,提出上诉。

28日中午,二审庭审结束后,其中一名被拐儿童家长雷武泽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此案将择期宣判。针对检方指控的拐卖11名儿童的事实,王浩文只承认拐卖了其中3人,拒不承认参与拐卖他的儿子川川等另外8名儿童。

“未轮到他发言时精神萎靡,发言时条理清晰。”雷武泽说,王浩文对笔迹鉴定、监控视频等证据有异议。“民事赔偿方面,王浩文说愿意赔偿承认的案子,但是没钱。他妻子胡某雄则称自己只是一个家庭主妇,王浩文叫她怎么做她就怎么做,没有收到拐卖儿童的钱。”

“检方建议维持宣判。”参与庭审旁听人士向记者证实,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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