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在桂投资数年后被跨省抓捕 控诉遭遇“以刑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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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十大流行语”日前发布,包括city不city、班味、松弛感……

闽商在桂投资数年后被跨省抓捕 控诉遭遇“以刑化债”

笔者看完的第一感受是,评委会里没有法律人!因为在法律圈,2024年的年度流行语必有两个:以刑化债和远洋捕捞!

这两个词的背后,有成千上万企业家的心酸,有千千万万法律人的担忧;有一些企业家的哭声,有很多法律人的怒声。

今年2月25日,《中国经营报》刊发一篇猛稿:《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批捕 过亿债务政府只愿给1200万》。随着稿件传播,舆论一片哗然,“以刑化债”一词成为法律人必知的新词。

百度百科上将“以刑化债”列为网络热词。“以刑化债”是说,以刑事手段来化解债务。债权人为免牢狱之灾,便会减少或者免除债务,债务人即可免于还款。



今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颇为戏剧性的“远洋捕捞”案:“外省某县”一民警和一协警,私带警用设备跨省抓企业家。

《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的文章《“远洋捕捞”引检察警惕,究应如何止住“越界捞”?》中,对“远洋捕捞”给出清晰解释:“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一些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

可以说,透过上述案例,“远洋捕捞”现象,从民间关注、法律圈热议,上升到官方认定。



现实中,被指“以刑化债”“远洋捕捞”的单位,往往不愿就此公开回应。

笔者近日获悉,广西南宁警方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控诉“远洋捕捞”“以刑化债”后,当地警方给出“官方回复”。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在桂投资的闽商严国才因涉嫌诈骗,被南宁警方从福建漳州抓走。

严国才被抓前,曾控告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非法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失信被执行人打手、“远洋捕捞”致其晕厥磕伤。



事情原委相对简单。据严国才家属回忆,2016年末,严国才与“盲人老板”潘某贵经人介绍结识。“生意上,潘某贵赞赏我们企业的优质单板,严国才看重其广西市场渠道优势。”之后,二人合作逐步加深,一起投资木业公司。

时至2019年,合作中矛盾渐起,两方关系降温。后因分红事宜有严重分歧,严国才期望收回先前投入的投资款,二人合作关系破裂。双方诉诸法律,甚至闹到刑事报案。

多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2023年的判决显示,法院判令木业公司支付严国才的公司供货款,潘某贵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潘某贵退换严国才投资款。

这足见,双方之间确有经济纠纷,且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

此后,潘某贵向武鸣区警方报案,控告严国才诈骗其价值200余万元的5张汇票。这些票据是潘某贵的木业公司用于支付严国才公司货款的。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民事诉讼中,潘某贵一方以此主张其有向严国才公司支付过相关货款,而严国才一方称“记不起来有这部分付款”。

由此,武鸣警方立案并进行了侦查。

而严国才及其公司也向武鸣警方报案,控告称潘某贵等人及其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不仅不兑现投资权益,还对存在的真实交易百般狡辩、拒不承认,后经法院核实及确认欠付货款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

不过,武鸣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这般情形,不就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行为吗?打官司双方,一方说给钱了,另一方说不记得有付款;一方讨要货款,另一方说我没欠钱。民事诉讼不就能解决这类纠纷的吗?

自己告而不立,对手一告便立。面对被刑事立案,严国才向上级公安部门控告称,有四个民事生效判决已认定,潘某贵及其公司仍欠严国才及其公司合计1000多万投资款和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潘某贵及其公司为达到不执行的目的,在武鸣法院提起多起虚假民事诉讼,并串通武鸣公安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非法将他以“诈骗罪”强行刑事立案,为的就是帮助潘某贵及其代言的当地官员利益集团“以刑化债”……



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以《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的形式,回复了严国才反映的“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侦大队非法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与潘某贵串通诬告陷害他”的问题。

武鸣分局称,严国才要求撤销潘某贵被诈骗刑事立案,停止滥用公安职权对他进行威胁、恐吓、迫害,该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之规定,已转送武鸣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告谁,转给谁。怎么查?这种“转办”形式合法有效吗?

2024年11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纪检监察室向严国才家属方反馈,称其反映该局刑侦大队非法干预经济纠纷,要求撤销“潘某贵被诈骗案”及追究办案民警责任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我室核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侦大队在办理“潘某贵被诈骗案”中,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如对案件办理情况不服,可向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笔者翻译一下,武鸣警方说,你们反映的“以刑化债”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问题,查了,不存在。

当事人及家属控告公安“以刑化债”,办案单位调查后回复,简单来看,程序合法,但不太合理。既然是被控告者,“自我调查”的结论,可信度高不高?现实中,已有不少“翻车”的实例。最为典型的如六盘水市水城区的“自我澄清”通报。

熟识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若真如严国才控告的那样,能决定“配合”潘某贵立案“以刑化债”的,应该是该公安局领导层面的人,纪检监察室可能面临“下级调查上级”的问题,真能查的动吗?

2024年10月31日,武鸣区公安分局向严国才家属下达了《逮捕通知书》,称经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批准,该局于11月9日1时对涉嫌诈骗罪的严国才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西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11月8日中午,他被武鸣公安派人从福建带到广西羁押,可逮捕通知书写的是11月9日1时执行逮捕,这令人对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严国才的家属对通知书落款“倒签”的情形提出合法性质疑。

派出所长打学生被免职、某派出所民警“远洋捕捞”被抓……新近发生的两起事件,让人们尤为关注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问题。关注就是关爱,关爱即是保护。

昔日合作伙伴,而今互提刑事控告,令人唏嘘。笔者希望,家属持续控告、反映的严国才案,南宁警方至广西警方能够引起重视,严格排查有无“以刑化债”问题,确保警权不滥用。

作为司法机关,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子,背后更是有着许多职工的工作和家庭生计。切记,严格依法,审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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