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远洋捕捞”等异地检查 中国国务院发文重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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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办公厅公开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作者 | 第一财经 陈益刊
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过去一段时间引起老百姓关注的逐利执法、任性检查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出重拳整治。
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下称《意见》),推出10项举措,旨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为此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针对此前引起市场关注的“远洋捕捞”这类异地检查问题,此次《意见》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针对当前行政检查事项多的问题,国务院对此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反映的检查频次高的问题,国务院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比如,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意见》明确,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针对行政检查随意性大的问题,国务院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以规范检查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比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在2025年4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为了加大对乱检查查处力度,此次《意见》要求严肃责任追究。比如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