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情人“杀夫埋尸” 13年后骸骨被发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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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饶某与被害人唐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饶某与小11岁男子苏某发生婚外情,被唐某知晓。2010年6月至7月期间,饶某、苏某与唐某相遇,双方发生争执,苏某将唐某勒死后,与饶某将唐某埋于地下,直至2023年4月被发现,二人被抓获……

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苏某、饶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苏某、饶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女子与情人“杀夫埋尸” 13年后骸骨被发现!一审判决

▲图据IC photo

女子与情人“杀夫埋尸”

13年后死者骸骨被发现

2023年4月2日8时许,谭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某公司三号停车场旁挖掘蓄水池时发现一个疑似人头骨的东西,于是报警。

“公司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挖掘,从泥土中带出3个破损的编织袋,打开后看见里面有一些破烂的男性衣服,衣服内有一些疑似人骨,在右腿大腿骨上、左肩部位分别有手术遗留的钢板。发现尸体的地方人烟稀少,有一片农田,属于村民饶某家。”谭某说。

经法医鉴定,被发现的骸骨来自于同一人体残存尸骨,推测该骸骨为男性,考虑年龄约为25至45周岁,身高约为165厘米。死者考虑系死亡后被埋入土内,不排除编织袋作为遮盖或衬垫使用。经比对,尸骸骨上相应损伤位置、钢板编号与晋宁县某某医院唐某的相关病历材料所记录内容一致。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无名男尸系被害人唐某,苏某、饶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3年4月7日15时许,民警在某公司保安室门口抓获苏某。同日16时许,民警在某公司磷酸厂抓获饶某。二人到案后,对杀害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着两人的落网,一起尘封了13年的杀人案揭开真相。

判决书显示,饶某1972年出生,苏某1983年出生,两人相差11岁。法院审理查明,饶某与被害人唐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饶某与苏某发生婚外情,被唐某知晓。2010年6月至7月期间,饶某、苏某与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东母沟田地间相遇,双方发生争执,苏某将唐某勒死后,与饶某共同将唐某埋于地下直至2023年4月2日被发现。

作案4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女子先后有三任丈夫,死者系第二任

判决书显示,2010年3月,饶某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唐某离婚。庭审期间,饶某当庭承认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8月有第三者,但已于2009年三四月份分手。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宣判,饶某表示不上诉,唐某表示要上诉。

饶某先后有三任丈夫。饶某与冯某于1992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后冯某因病死亡;2000年3月13日与唐某登记结婚;2014年3月25日与苏某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记载饶某婚姻状况是“法院判离”。

行政处罚材料证实:2016年8月17日,因苏某在路边看到妻子饶某与祝某在一起,苏某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与祝某发生打斗。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苏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给予祝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饶某母亲表示,唐某是饶某的第二任丈夫,婚后感情不好。唐某的表兄弟、堂弟等人表示,唐某与饶某结婚后,饶某生活不检点,两人关系不好,经常争吵。唐某在钢厂打工时从高处摔下,手、脚摔断了。唐某失踪后,他们和饶某一家还去厂里找过唐某,但没找到人。唐某失联半个月后,他们到派出所报警,民警进行了失踪人员登记。

“我是饶某的第三任丈夫,我们没有子女。我约在2010年左右认识饶某,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好上了。我们在一起时不清楚饶某的婚姻状况。”苏某供述称,2010年6月左右,他接到饶某的电话让他到房屋后面地里拔草,后饶某的第二任丈夫唐某也来到地里,“开始骂我们,用石头砸我,之后我把他按倒在地,他左肩落地,这时我右手小臂靠肘关节的部位卡在他的脖子前面勒着他,饶某按住他的头部……大概过了四五分钟时间,唐某就不挣扎了,我们在确认他已经死亡后,饶某提出将他就地埋了……我们一起将他放到坑里,把坑填平,之后就回家了。我经常会去掩埋尸体的地方看看是否有人翻动过。”

饶某也供述,“我共有三任丈夫,第二任丈夫是唐某,共同育有一子。第三任丈夫是苏某,未生育小孩。”

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一人无期一人15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饶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苏某、饶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属过失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用手勒压被害人唐某颈部,在被害人唐某丧失反抗能力,且力量悬殊较大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继续对被害人唐某要害部位大力勒压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饶某不但未对被告人苏某的加害行为加以制止,反而对加害行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致被害人唐某死亡,被告人苏某、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意见及辩护人所提相关量刑建议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唐某死亡,系主犯;被告人饶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就“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唐某对本案的起因及激化存在重大过错,该意见不予采纳。

就“被告人苏某、饶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被告人饶某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二被告人不具有坦白情节,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饶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量刑时将结合具体案情,二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等,对二被告人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据此,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一审判决: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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