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定义存在歧义,主要来源于其中的措辞和如何解释“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这一短语。具体来说,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点:
1.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
第十四修正案开篇写道:“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这里的关键在于,“受其管辖”这一短语如何解读。
2. “受其管辖”的含义不明确
法律界和政治界对“受其管辖”的解释分歧较大:
• 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都受美国法律的管辖,因此都应自动获得公民身份。这一观点通常支持广义的出生公民权。
•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其管辖”不仅仅指遵守美国法律,还意味着对美国有完全的政治服从和归属。例如,外交官的子女、外国占领军的后代等,虽然出生在美国,但被认为不完全“受其管辖”,因此不应自动成为公民。
3. 历史背景的争议
• 在1868年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赋予从奴隶制中解放的非洲裔美国人公民权,而非明确解决所有外国移民子女的公民资格问题。
• 修正案起草者之一、参议员雅各布·霍华德(Jacob Howard)曾表示,“受其管辖”意味着“不包括那些不对美国完全服从的外国人,例如外交官的子女”。
4. 法院判例的不同解释
• 1884年:在Elk v. Wilkin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洲原住民因效忠部落而不完全“受美国管辖”,因此他们的子女不享有出生公民权。
• 1898年:在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父母为外国公民但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出生公民权。这一判例确立了较为广义的解释,但并未涵盖非法移民的情况。
5. 现代争议
• 随着非法移民问题的突出,部分人认为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应自动获得公民权,因为其父母未对美国有完全的政治和法律归属。
• 对这一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移民政策辩论的核心,例如是否通过立法或修正案限制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权。
。东南方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5:05:35 其实,如果说,在美国国土上犯了罪,美国政府有权抓捕,就算是"受美国管辖",未免太浅薄了一点。
受不受美国管辖,应该从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某人尽某些义务来判断比较合理。
比如,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这个人服兵役?美国政府是否有权要求这个人效忠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效力?
显然,以上对访美游客不适用,所以访美游客不受"美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