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联邦法官“暂时阻止”特朗普取消出生公民权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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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iumAtlas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8:11:17
这也是我的理解,婆婆的理解太肤浅

。东南方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5:05:35 其实,如果说,在美国国土上犯了罪,美国政府有权抓捕,就算是"受美国管辖",未免太浅薄了一点。
受不受美国管辖,应该从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某人尽某些义务来判断比较合理。
比如,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这个人服兵役?美国政府是否有权要求这个人效忠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效力?
显然,以上对访美游客不适用,所以访美游客不受"美国管辖"。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7:39:35
看看一位前外交官的说法:

外交豁免权在刑事犯罪领域通常没有太大异议,外交官犯了事儿就赶紧先回国别想着再来了,但在交通等民事领域就比较“一国一策”商量着来了

举个栗子,十年前在欧洲某国常驻时,某天早上我将车停在了街边,晚上回来时车被拖走了,因为忽略了那条街的停车位只允许早7到晚7停车。我拿着单子到规定地点取回了我的车,但同时也取回了大额的罚单。那问题来了:我如果坚持有外交豁免权、不交罚单,会有什么问题吗?
和当时的馆领导仔细讨论后,大家认为:如果动用外交资源大概率也能解决掉部分罚单的问题(如果不交钱,或者只交拖车的成本钱),但确是没有必要这样做,一来不适合动用公家资源,二来是如果拖着不交钱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没必要的麻烦,如以后我再进入该国的时候会有信用记录,于是就放弃了,乖乖交了钱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7:36:36
“那外交官在美国犯法警察是不能抓? 他们交通违规不会到法庭”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被派驻国的外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的人身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法理上他们可以不必去交通法庭。但是外国政府可以发起狠来把他驱逐走。
旁观者XWY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7:26:00
外交官及其家属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有不利驻在国的行为,最多驱除出境。这是两国建交协议规定的特权,经过立法程序。
旁观者XWY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7:13:00
宪法对持枪权,公民权讲的很清楚也很简单,小学生也明白。西雅图那位法官是里根任命的,已有四十几年司法经验,没有看到过这样违法宪法的行政命令。总统宣誓保护宪法言犹在耳。
春风春雨88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6:58:54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06:38
你这就不懂什么叫人家的英文原文UNDER JURIDICTION了。有这个UNDER JURIDICTION才能让美国警察抓偷渡客,如果人家都不UNDER JURIDICTION,你警察根本就无权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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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外交官在美国犯法警察是不能抓? 他们交通违规不会到法庭去?
骂人不好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5:27:33
其实我觉得也许还有一件最简单的事情,就是假设这些人离开美国回到他们自己的国家居住以后,还需要向美国税务局报税吗?如果离境美国之后的下一个税务年就没有报税的义务了,就不是税务居民了,那美国对于这些人就没有完全的管辖权,他们的子女就不应该有出生公民权。
东南方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5:05:35
其实,如果说,在美国国土上犯了罪,美国政府有权抓捕,就算是"受美国管辖",未免太浅薄了一点。
受不受美国管辖,应该从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某人尽某些义务来判断比较合理。
比如,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强制这个人服兵役?美国政府是否有权要求这个人效忠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效力?
显然,以上对访美游客不适用,所以访美游客不受"美国管辖"。
骂人不好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43:16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定义存在歧义,主要来源于其中的措辞和如何解释“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这一短语。具体来说,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点:
1.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
第十四修正案开篇写道:“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这里的关键在于,“受其管辖”这一短语如何解读。
2. “受其管辖”的含义不明确
法律界和政治界对“受其管辖”的解释分歧较大:
• 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都受美国法律的管辖,因此都应自动获得公民身份。这一观点通常支持广义的出生公民权。
•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其管辖”不仅仅指遵守美国法律,还意味着对美国有完全的政治服从和归属。例如,外交官的子女、外国占领军的后代等,虽然出生在美国,但被认为不完全“受其管辖”,因此不应自动成为公民。
3. 历史背景的争议
• 在1868年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赋予从奴隶制中解放的非洲裔美国人公民权,而非明确解决所有外国移民子女的公民资格问题。
• 修正案起草者之一、参议员雅各布·霍华德(Jacob Howard)曾表示,“受其管辖”意味着“不包括那些不对美国完全服从的外国人,例如外交官的子女”。
4. 法院判例的不同解释
• 1884年:在Elk v. Wilkin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洲原住民因效忠部落而不完全“受美国管辖”,因此他们的子女不享有出生公民权。
• 1898年:在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父母为外国公民但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出生公民权。这一判例确立了较为广义的解释,但并未涵盖非法移民的情况。
5. 现代争议
• 随着非法移民问题的突出,部分人认为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应自动获得公民权,因为其父母未对美国有完全的政治和法律归属。
• 对这一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移民政策辩论的核心,例如是否通过立法或修正案限制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权。

总结来说,十四修正案对于出生公民权的定义有歧义,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解读“受其管辖”这一短语。不同历史背景、司法解释以及现代移民问题的复杂性,使这一问题成为持续争议的焦点。
骂人不好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40:34
奇怪了,出生在中国的美国公民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出生在美国的法官就一定不可能做出对于美国有害的判决?

如此自我洗脑和自我歧视的人是想说哪样?

你完全可以认为一对非法移民的伴侣平均生2.8个孩子来花美国纳税人一年1800亿对于美国是好事。我难道不能认为这是在祸害美国?
luting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32:42
worley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52:17法律定义模糊,所以最终还是需要最高法院九个大法官裁决。


模糊? 模糊在哪里?是不是川普称帝也可以,宪法更模糊?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28:14
H1B受美国政府管辖

这个我说的也不十分严谨,说全了应该是H1B受美国司法管辖,这才是UNDER JURISDICTION的全部意思。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20:52
“持H1b的受中国政府管辖,比方说如果中美交战要征兵的话,美国政府没有权利去征他的兵,中国政府却有。受管辖和服从所在地法律不是同样的含义。”

不,不, H1B受美国政府管辖。

在英文UNDER JURIDICTION里就是一样的,这样美国警察在有权抓你,上法庭法官才可以说你UNDER US JURIDICTION所以我可以判你。
TitaniumAtlas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18:12
楼下的,持H1b的受中国政府管辖,比方说如果中美交战要征兵的话,美国政府没有权利去征他的兵,中国政府却有。受管辖和服从所在地法律不是同样的含义。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4:06:38
“短期访美的游客,有什么事情都是去本国的领事馆求助,而不是美国国务院,就是因为他们不"受美国管辖",”


你这就不懂什么叫人家的英文原文UNDER JURIDICTION了。有这个UNDER JURIDICTION才能让美国警察抓偷渡客,如果人家都不UNDER JURIDICTION,你警察根本就无权抓。
东南方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58:10
宪法里写的,"受美国管辖",
除了外交官以外,入侵美国的的敌人不"受美国管辖", 他们在美国国土上生的后代,不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翻墙狗虽然不是敌人暴力入侵美国,但也是非法入侵,也不"受美国管辖", 他们在美国国土上生的后代,也应该不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短期访美的游客,有什么事情都是去本国的领事馆求助,而不是美国国务院,就是因为他们不"受美国管辖",所以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也不应该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这些问题得最高大法院释宪。
duffer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38:52
这个最后要现在的高院再解释一下。每一届高院都有自己的看法,14修正案里面有足够的空间。

如果高院认为Trump的administration有理由,那他有可能成功。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34:50
最高法院再怎么胡来,也不可能把UNDER JURISDICTION解释为合法移民才UNDER JURISDICTION。那样的话,整个司法体制一片大乱。

这也是绝大多数学者的看法。UNDER JURISDICTION的含意太明确了。
荣光归自由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30:00
奇怪了,出生在中国的人代表美国人民做出行政令的发布是做正确的事情。而出生在美国的法官根据美国宪法做出的暂停行政令的判断却被认为是祸害美国。明白了,你以为你代表所有在美国出生的美国人民呢。清醒一点,你只代表你自己。美国人民至少知道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出生权有问题先修宪,通过法律终止出生权而不是行政令。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29:58
“宪法里写的,"归美国管辖"”

英文里UNDER JURISDICTION的含意是明确的,比如你偷渡也好,临时签证也好,只要进了美国,那肯定是UNDER 美国的JURISDICTION,这样美国才可以抓你,判你。

那么什么人到了美国不UNDER JURISDICTION,只有外交官啦,所以现在的出生权不包括外交官在美国生的小孩,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只要有这个宪法修正条文在,到最高法院老船也一定输的。
东南方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24:38
宪法里写的,"归美国管辖",最后肯定要通过诉讼打到最高大法院释宪的。
感谢民主党州出钱出力,现在离最高大法院又近了一步。
wang5zhao6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21:00
西雅图的左派法官跳出来,一点也不奇怪。这个总统令本来也是30天以后执行的。人权律师,移民律师出来捞钱,左派法官出来阻挠,都是意料之中的事。

结果无非是官司打到最高院,大法官决定。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03:39
这些州联名入禀法院,可见案子只会到同级某个法官手里,要是很多人在不同地方告,会合并案子以免出现下面说的各级法官各说各话的事。
funtime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03:00
你们这样一会儿行,一会儿不行,把大肚婆们搞得忽上忽下紧张兮兮的,让人家怎么安心养胎?要是宝宝有个三长两短谁负责?不如学TT,出生日从总统就职日起75天之内的给公民,晚了就对不起了!
骂人不好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02:54
做这种事情是绝对对于美国有利的事情,但是极其艰难。

阻挡这件事情是祸害美国的,但是毫无压力,信手拈来,一致好评,洋洋自得,道德优越感十足。

世界就是这么的奇怪而又不意外,做正确的事情从来都不会容易,一点都不奇怪。
pop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3:01:00
“如果一个联邦法官说可以,另一个同级别法官说不行,那听谁的?”

别的同级法官不会组织类似的听证会,如果别人已经举行了。
GoldenEar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59:49
打官司,律师最在行!那样可以有大把的钞票入账!哈哈哈。美国这都是让律师搞坏了!
Mililani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57:00
月子中心可以松口气哦。
meldyhk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55:00
如果一个联邦法官说可以,另一个同级别法官说不行,那听谁的?
worley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52:17
法律定义模糊,所以最终还是需要最高法院九个大法官裁决。
Panda44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50:28
这不关法官,这有关宪法,不能胡来!
Educator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48:22
有关这个法令川普必输。
学习组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43:00
這些極左法官根本應該依法開除。一張白紙可以畫最新最美的圖畫。只有依法砸爛民豬把持的公檢法,才能讓美國重新強大!
七点三十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42:34
这就是为什么他第一天都要做的原因。
新桃换旧符168 发表评论于 2025-01-23 12:38:54
难道川普的行政令又打了哑炮?每次都是说说而已,其实都是阻力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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