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复旦投毒案最新进展:法医指黄洋或死于药物过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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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miu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00:18:29
那么朱令是不是也属于铊过敏?
穷途迷津 发表评论于 2015-06-26 02:22:36
留条命将功赎罪算了。反正国内的年轻人没几个是好人。
傻大目 发表评论于 2015-06-26 01:56:41
我觉得被害人的父母最有权力说不杀吧?黄洋父母说这种话了吗?
要说慎用死刑,普通杀人犯应该和林这种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林不该杀,那普通杀人犯也不该杀吧?因为这厮是个什么医学博士就可以免死?这个在中国不可能被接受。
天柱山 发表评论于 2015-06-26 01:39:44
仅仅因为一些小矛盾小嫉妒,这位就去杀人,心地何其窄狭,心理何其毒恶! 如果这样的人进入社会,特别是从事行医职业,更可能杀掉很多的人。杀人偿命,告慰黄洋在天之灵。
黄昏微醉 发表评论于 2015-06-26 00:09:30
已经知道黄洋被自己投毒后病危,还能面不改色心不跳,假惺惺去看望黄并为他检查,而不说出真相。可见此人的心有多阴险多毒,才能如此镇定。这还不是故意杀人!
都是实话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3:28:17
被买通了,“药物过敏”是最简单,直接,安全,没法验证的借口。不过能少杀一个人就少杀一个吧。
空城之主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3:15:59
给我的感觉是又在什么地方加了钱。
地球客旅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1:52:41
慎用极刑既是文明进步的的标志,也是尊重生命的体现。
telomere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1:09:15
感觉律师的意思是投的药物剂量不足以致死,死亡原因是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换一句话说就是虽然投毒,但是量不是致死量,主观上没有想杀死黄洋的意思。
bobby41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0:20:34
名校青年高材生
文章中表示,这人现在还是被大家肯定的名校青年高材生。
社会没有良知了吗?
至于律师找来什么什么理由,中国人打官司的一套勾当有上千年历史,不奇怪。
事情很简单,就是律师要赚钱,犯人要活命,多活几天也好,
vycnd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0:20:09
嚷嚷留着这投毒杀人犯给人治病的,才真是有病,
赶紧让投毒犯给你治病吧
gamlastan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20:06:05
即使是药物过敏,也是有人投毒给他致死。
所以,维持原判也是对的。因为不是意外,而是蓄意谋害。
锦西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9:51:12
人品是第一的。这种大是大非问题到现在还在扯皮,真可悲。在美国这种人永远不能被信任。敢投毒的人,没有什么还不敢做的。
fkkn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8:17:45
留在世上是个祸害
沈成涵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8:10:51
已经证实黄洋非死于铊中毒。也就是虽投毒,但不至死。因此杀了这个医学博士有些可惜,应判死缓,在监狱为犯人治病为好。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投毒,学校也有责任。为什么管理剧毒化学品不严格??这是应该思考的。如果社会上氰化物随处可拿,每天不知要毒死多少百姓呢!!
calcal12345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7:53:57
开始玩把戏了,扯皮。法庭上就是这样,律师都是扯皮大侠。扯皮还有钱赚谁都愿意扯。
仰韶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6:18:39
想起了《十二怒汉》。反复论证死刑案少杀慎杀体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但投毒显然是导致黄死亡的直接原因,无论黄是否有其他病史,林主管恶意杀人且导致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死刑条例。
百家争鸣2012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6:17:33
是否是过敏致死,都是因为杀人犯投毒所致。

如果这样都能轻判,以后用刀杀人者是否也能够用死者的身体不够强壮,导致不能挺过危险期作为理由来轻判。

他想杀人,结果被害人人被他杀死。至于是否过敏不是关键,死亡才是关键。
百家争鸣2012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6:16:39
是否是过敏致死,都是因为杀人犯投毒所致。

如果这样都能轻判,以后用刀杀人者是否也能够用死者的身体不够强壮,导致不能挺过危险期作为理论来轻判。

他想杀人,结果被害人人被他杀死。至于是否过敏不是关键,死亡才是关键。
户名已被使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6:14:44
此人不死,药家鑫就死得太冤太冤了。投毒,趁别人无防备时置人死地是最最恶毒阴险的行为。刀枪杀人可以原谅,投毒者必须死刑。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6:08:50
路边的蒲公英,钓鱼执法不知道在加州是不是和法。举一个比较知道的,在加州通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是不能做证据的。就是说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能证明有罪,也是不能用来定罪的。这就是程序的公正。

如果协助逃跑的律师能在法庭上证明FBI是钓鱼执法,而且是非法的,那么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就不能用。如果没有别的证据足以证明,那他们就应该是没有罪的。
paladindancer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4:50:10
这厮不死 头上也有个砣光环 靠近他就感觉全身不舒服 砣中毒!
AreyouOK?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4:45:10
Sonds like a perfect crime in the Chinese metaphor of "to steal a Donkey or the Pole for the donkey".
nyfries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4:25:05
看来林森浩虽然故意投放了二甲基亚硝胺,但黄洋之死似乎不是由这个毒物导致的。实在太巧合了。但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既然发生了,也要让他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让他把牢底坐穿。
怎么可以瞎说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4:14:23
这个林主观想害黄,是事实。

林明知毒物的毒性,故意投毒,是事实。

黄被抢救期间,他眼看着黄走向死亡,不吱声。也是事实。

如果没有他投毒,黄不会死,也事实。

在美国,他就是一级谋杀。

学习旅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4:10:24
关键恰恰在于,没有任何丝毫证明表明,FBI对帮助孕妇逃跑的律师的钓鱼执法是非法行为!!!

法官依法批准逮捕,正因为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能用于法庭上!!!

被捕律师没对FBI作出丝毫指控,正因为他知道FBI如此钓鱼执法属于合法行为!!!

钓鱼执法有合法有非法!!!

FBI线人没有引诱嫌疑人犯罪,而只是为出境寻求律师法律帮助!!!
GuoLuke2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4:00:05
有钱能使鬼推磨。不过要是能因此堵上公检法的一些漏洞也算是贡献。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29:33
能够追究程序上的正义,这是很重要的。就算大家都认为,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对不上,也不能就判了。

任何一个社会,让很多人有类似的想法其实并不难。而法律这个事不能以“大家都觉得”为依据,或者甚至像南京一样,靠法官的“常理推断”。

其实我自己也很容易有这么直接的危险想法:他都下了毒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不过如果被告方提出有逻辑的疑问,人应该有直面事实而不是被自己已有的观点甚至面子绑架的清醒。
Narnar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28:46
顶刘三姐姐,分析得有道理啊,这样人格的聪明人将来再当个医生什么的,很恐惧啊
houtou72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28:44
葫芦律师出现,等待葫芦判案:
"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权威教授,法医专家则明确指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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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0:21 留下他,好让他再给其他人投毒吗!!!

林森浩故意投放了毒物二甲基亚硝胺,蓄意加害黄洋,因此黄洋死了,这是结论。至于是否是毒死于二甲基亚硝胺,还是过敏死于二甲基亚硝胺,结果是一样的,都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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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蓄意谋杀致死他人者,当杀无赦!否则可以任由葫芦律师谋杀中国法律制度!习大的反腐何时反到律师界?
刘三姐姐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9:31
林森浩,一个卑鄙无耻邪恶的人,当医院在抢救黄洋的时候,他只要良心发现,告诉医生是何种毒物中毒,黄洋的生命可以得救。他却眼睁睁看着一条与自己一样的生命死亡,给死者家人造成终身痛苦。一条生命被他剥夺,他却想方设法挽救自己的生命。灵魂十分邪恶!
每天都来看看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4:59
黑心律师啊,广告吗?国内的法制应该和以往不同了,希望总体是在进步。
Narnar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3:41
"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权威教授,法医专家则明确指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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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爆发的死亡?
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0:21
留下他,好让他再给其他人投毒吗!!!

林森浩故意投放了毒物二甲基亚硝胺,蓄意加害黄洋,因此黄洋死了,这是结论。至于是否是毒死于二甲基亚硝胺,还是过敏死于二甲基亚硝胺,结果是一样的,都可以判死刑。

wiki 介绍说“N-亚硝基二甲胺小鼠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为37.0mg/kg.”,以黄洋60公斤体重计算,食服2.2克,造成死亡的几率将是50% 。

黄洋食服2.2克的数量亚硝基二甲胺似乎难以达到,(具体如何还须仔细分析),死于过敏的可能性也许比较大,判个死缓吧。
专评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10:02
1994年发生的清华女生朱令被投铊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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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是铊过敏。
刘三姐姐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09:17
法官:有直接证据吗?
检查官:什么是直接证据?
法官:当他投毒的时候,要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场监督,有毒物检验人员在场用最先进的仪器检测系毒物,当受害人死亡后,在现场的病理专家检验确认是中毒死亡,全程有录像,有公安和检查院的人在现场,有毒物生产厂家提供毒物质量证明书。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判嫌疑人死罪。否则,无罪释放。
检查官:???
胡阿友2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05:05
黄洋药物过敏,林森浩用二甲基亚硝胺救他。林森浩救死扶伤的行为应该受到表彰!
kitday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3:03:49
@刘三姐姐
你说话也有理性的时候啊。少一点为权贵们歌功颂德,多关心老百姓疾苦,你会更可爱。
刘三姐姐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55:19
该案件已经进入文字游戏阶段。一个杀人犯,用匕首刺入受害人的心脏至其死亡。罪犯律师调查发现,受害人有冠心病史。辩护律师:在匕首刺入死者心脏之前的一瞬间,死者因冠心病发作已死亡。所以,匕首刺入心脏不是致死原因。当事人犯的是侵害尸体罪。沿用这个案例,中国的辩护律师在为杀人案件辩护时,可以从受害人生前的病史上作文章。法官也可以与时俱进。
kitday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54:29
林森浩应该被立即释放,他没有投毒,只是投了点伟哥而已,也是好心。
学习旅的女朋友就经常偷偷给学习旅投点伟哥在水里喝。
据说彭假将军也是偷偷给习假博士投点伟哥。
gasbag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53:45
再换几个律师黄洋就成自杀了
工农恨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52:34
死于药物过敏?
干脆说是因为抢救不及时,把责任推给医生算了。
Narnar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48:22
谁说缺乏创造力,得看是哪方面的
工农恨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47:07
这个律师也期望一案成名了耶?
其心地何其太黑!
刀客行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39:22
好律师,直指要害。

这是纯技术的案件,应该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学习旅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38:48
即使在中国、即使确被判决故意杀人,也有多种刑罚!!!

从无期徒刑到死刑缓刑到死刑立即执行不等!!!

本案如果在所谓法治国家,不但不是故意杀人,也不会是非故意杀人,而是导致死亡后果的故意伤害罪!!!
vivacasino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35:05
律师组团,把案件往细里掰,总能掰出漏洞来,所以,律师很关键,关键还是要有钱。
千里一盏灯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32:57
人都死了,还未遂?
勃事后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31:57
刀下留人吧。
再杀一个悔改了的,没有任何社会效益。
yanicheng 发表评论于 2015-06-25 12:31:31
投毒是事实,但是如果不能证明黄死于投毒,林最多就是个杀人未遂,判不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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