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席大法官的愤怒:同性婚姻裁决越权 无宪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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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
发表评论于 2015-06-28 20:24:10
首席大法官的评论非常愤怒,竟然用了诸如你觉得你们是谁以及你们五个人有什么权利制定法律等语言。
首先, 假如肯尼迪加入另一方,得到相反的判决结果, 请问首席先生是不是也同样愤怒地质问:我们五个觉得我们是谁我们有什么权利制定法律?
第二, 既然你觉得最高法院没有权利决定这件事的是与否, 那么为什么你作为首席法官选择裁决本案?
事实是首席法官先生自己做了误判,以为肯尼迪会站在他们保守派一边, 不料打错了算盘。 呵呵。
chinaoutlook
发表评论于 2015-06-28 11:24:27
这位首席是个十足的大骗子,墙头草,以后他不会有好果子吃。
旁观客之一
发表评论于 2015-06-28 00:01:54
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下,法官只能根据现有法律作出一个裁决。
我觉得现在的裁决是正确的,给出的理由也是正确的。少数法官反对的理由也是正确的。
我是这么想的:
- 既然现在的法律结构没有一个与婚姻平等的“同性结合”的institution,那么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就要求同性婚姻可以借用异性婚姻的形式和特权。
- 这个裁决不应该引申到同性结合一定要享有“婚姻”这个称号。如果有一天法律规定同性结合在各方面,除了名称之外享有与婚姻等价的所有特权,那么要借用现有的“婚姻”这个称号的原因就没有了。
旁观客之一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23:48:40
关于同性婚姻的两方观点,我觉得都很有道理:
正方:婚姻作为享有特权的社会结构,不应该只是局限在一部分人中间,即使是大部分人。那些说这种特权是伴随着生育和抚养义务的论点是站不住的(丁克家庭、老人婚姻、离婚抚养权,等等)。
反方:婚姻作为人类社会自古就有的社会结构,一直有着一个明确的定义,只包括男女之间(虽然不总是一男一女)。改变这个定义不在法官的权限之内,因为没有一条法律要求法官作出改变这一定义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两种意见,基本上就是按这两种观点决定的。这两种观点我都同意,怎么办?
如果历史可以重来,可以这样做:联邦立法定义一种社会结构,姑且称之为“同性结合”,规定它除了名称以外,必须在所有各州享有与婚姻等价的所有特权。这样就包容了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穷玩PP富玩劳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23:37:22
法官不应越权,自己制定律法,也批准律法。这是基本的职业原则。
may_day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23:25:23
宪法十四修正案的精髓是平等保护条款而不是其他;
最高法院要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一件无害无过错
的事在14个州是合法的,但搬到其他州就不受保护
--而不是花费大量篇幅论述正当程序条款及案例,
看得人头晕。这也是宪法不普及的原因之一。
旁观客之一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23:14:14
这篇写得非常好。无论支持那一方观点的人都应该认真读一遍。多数法官的意见也写得很好,也值得读。
其实美国司法系统中我最赞赏的方面之一就是最高法院的这些文字。一个社会要有能够写出这些文字的智者,和可以欣赏并尊重这些文字的人民,这个社会才配称为和谐社会。
这两篇作出截然相反结论的意见,其实有相当多的共同点。他们只是在最后决定时的重点不同而已。
中国人看问题比较容易极端:如果觉得一方正确,就会觉得另一方肯定错误,甚至荒谬,甚至是别有用心,等等。文学城里很多支持一方的评论,其实离它们支持的那一种观点的距离,比大法官们的这两种观点之间的距离大得多。
haagendaze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21:00:51
支持大法官
94111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20:08:34
认真的全看完了,又去把英文版本也看一片。
赞!
并没有感觉到他的愤怒,只是认真的解释宪法。
理性。
这一世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9:44:23
@云之岚:我说的部分人无端攻击自己毫无认识的同性恋族群是因为羡慕嫉妒恨,所指为潜意识层面意识,不是显意识层面的所指。 心理正常人群对同性恋族群接受度是蛮高的,不然也走不到今天这步。
xijunw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9:36:05
羡慕美国,首席也只有一票。
放到国内,领导也是只有一票,但只有领导这一票。
茉莉花匠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9:12:41
同性恋作为新普世价值,应该先在美国得到普及。
茉莉花匠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9:11:17
希望全美国人民都是同性恋。祝美国人民同性恋到永远。
北卡山人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9:10:20
在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会又不可能为每件事情都立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当然可以作出裁决。这是它的工作和责任,官司都打到它那里了嘛。国会不同意的话,可以立法推翻它的裁决
benzihex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8:25:06
反对的人基本也就那么几点,不如总结起来一起回答。
1. 允许同性婚姻, 下一步就会...
“同性婚姻 -> 人兽婚姻”,动物能理解法律,表达意愿么?宪法上没说“人兽平等”吧。
“同性婚姻 -> 一夫多妻”, 历史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允许一夫多妻的,正是女权运动推动了男女平等,才重新定义了婚姻是一夫一妻。
“同性婚姻 -> 近亲结婚”, 不会的,因为近亲结婚的后果是生育缺陷。不过要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就可以。
“同性婚姻 -> 童婚/娈童”, 不论男男,男女,女女,女男,都是违法的,是因为儿童没有行为能力。这跟同性婚姻没有关系。
2. 生育/子女:
“婚姻是目的是为传宗接代”,OK, 请禁止不孕不育的人结婚。结了婚就要生,不生蹲监狱。
“生育率降低,人类灭绝,拿欧洲举例”,欧洲发达国家生育率本来就低,同性婚姻法对其没有影响。人口负增长的大国,俄罗斯和日本都禁止同性婚姻的。
“同性恋父母养育出同性恋子女”,那同性恋的爹妈是外星人?
3. 宗教:
“婚姻是神圣的”,好吧,因此请禁止离婚。
“侵犯我的宗教自由”,如果你不是同性恋,请不要跟同性结婚,没人逼你。
4. 法律之外:
“允许同性结婚 = 鼓励同性恋”,法律从来不鼓励什么,鼓励的那叫政策。
“不能低调点吗?”,反对的声音高,所以支持的声音也要高。
“看着不顺眼”,彼此彼此。其实这是大多数反对的人的心态,建议注意一下心理健康。
zzbb-bzbz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8:14:57
那倒不会,除非性激素也倒错了。
======================================================================
厌恶、难受和充满无奈,若逼迫同性恋者与他(她)们的异性朋友作肌肤之亲,他(她)们一样会宁可死。
谈空说有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8:07:01
乌拉,世界真热闹!老实说,我(男性)与男性朋友握手都觉得特别讨厌、难受和无奈,别说肌肤接触了。若有人逼迫我与男性肌肤相亲,我宁可死。但是我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因为以已及人,我猜想同性恋者与他(她)的异性朋友的肌肤接触感受可能正像我与男性朋友的肌肤接触感受一样:厌恶、难受和充满无奈,若逼迫同性恋者与他(她)们的异性朋友作肌肤之亲,他(她)们一样会宁可死。
树没皮怎办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7:50:54
说到底是社会发展了,更加开放了,人们的观念改变了,更加宽容了,连教会都有了同性恋的牧师,最高法院只是顺应社会潮流,顺水推舟,就象当年最高法院关于允许堕胎,终止种族隔离的判决一样。 美国的宪法是200年以前制定的,一共就那20多条,而社会在不断发展,不断多元化,所以对宪法的解释也应顺时而变。也就是说,宪法是一颗成长的树,不是颗死的树。否则就会产生荒谬的结果。 宪法说,只有在美国natural born的才能成为美国总统, 如果严格按照字面解释,如首席大法官建议的那样,那将来剖腹产生的孩子就不能竞选总统。其实首席大法官在最近关于奥巴马医疗保险是否合宪的判决书中,就强调,不能机械地按照字面解释法律。
穷玩PP富玩劳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7:44:23
法官自己立法,也自己批准法案。无法无天了
谈空说有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7:43:55
乌拉,世界真热闹!老实说,我(男性)与男性握手都觉得特别讨厌、难受和无奈,别说肌肤接触了。若有人逼迫我与男性肌肤相亲,我宁可死。但是我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因为以已及人,我猜想同性恋者与他(她)的异性的肌肤接触感受可能正像我与男性的肌肤接触感受一样:厌恶、难受和无奈。
andromedaM31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7:41:54
他的原文在此,
h t t p:// apps. washingtonpost. c o m/g/documents/national/roberts-dissent-on-supreme-court-same-sex-marriage-ruling/1606/
·八戒·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6:48:59
法官判决违宪?你活晕了吧。一件事是不是违宪,判决是由法官裁定的,岂有说法官裁决违宪的?
medigogo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6:47:42
写得很好。法官不应该做立法的事。
lewinsky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6:28:12
说到了重点, 这个判决本身是违法宪法的, 是不民主的司法独裁, 因而是越权。 为什么?
因为这个判决是法官对法律本身的判决, 是法院推翻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但是宪法规定, 有权利制定法律的是立法院而不是司法院。 司法院只能接受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却无权否定法律,自己建立法律。 这就是司法独裁。
--------------------
“但是最高院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同性婚姻是不是一个好想法与我们无关。根据宪法,法官有权力陈述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怎样。宪法的缔造者们授权法院行使判断,而不是蛮力或是意愿。”
穷玩PP富玩劳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6:23:17
同性恋是少数人的疾病,不能把其他正常人看作病人。五位乌龙法官撤职查办
abraham007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5:31:09
这首席法官唠叨了一阵估计也就能洗洗睡了。票都投了,总不能推翻民主的决定吧。
飘过的云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5:19:31
这次选举全部选共和党人。
郝强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5:11:10
感觉在这里支持同性恋的很有可能也是同性恋。
可悲啊可悲。
abraham007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5:05:17
最高法院下基层,为街头巷尾的同性恋群众送去温暖,真正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伟大治国理念。
优闲丽人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58:53
潮流是不可抗拒的,不管是好是坏.没有对与错.世界上婚姻的解体,异性恋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取代,近年形成了潮流.所以不喜欢同性恋,就离他们远点就是了.
rayofday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54:13
一定不能再选民主党的总统. 那样新的总统可以指派比较保守的大法官,重新投票后推翻这个同性婚姻的裁决.
nanxun_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41:23
婚姻起源于一个本质性的需求:保证一对父母在稳定的终生的稳定环境中抚养一个孩子。
@@@@@@@@
大法官这是在说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是天经地义的了?
这个本质需求有规定这一对的父母抚养的这一个孩子必须是亲生的?这个本质需求有规定父母必须是一男一女?
永永123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36:00
天朝什么时候尊重过人权?天朝来的人脑子里就没有人权这个概念。同性恋更不该有人权。这就是他们反对的理由。
好酒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19:35
你们行可恶的事,神是慈爱的神,它就任凭你败坏到底。同时它也等待你象浪子一样回头悔改
飘过的云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12:11
楼下几个翻墙过来的,不如试试让中国也通过同性恋合法的法律吧……
太可恶了!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06:58
请为人类祷告!求神洗净他们的罪恶!同性婚姻将成为灭亡的前奏。。。。。。。。。。。谁是那个诺亚方舟?可以装上干净虔诚的灵魂!
calcal12345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05:55
楼下的喊哪,叫哇。累不累呀。你们就是那个5:4中的4。认了吧,孩子。别一会儿圣经,一会儿公投之类的。美国哪一个案子的办案是靠公投决定的?做少数人不好受,可你就是少数人。气死了以后人数会更少,好好活着吧。
亦虹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4:03:06
楼下,你难道不知道现在不少来美国的人是为了赚美国人的钱,附带着看美国人的笑话的。
亦虹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47:15
是我没搞清,这个裁定不叫修改宪法,只是另类解释宪法。
换句话说,大法官们有权按各种方式,比如“子曰”这类的来重新解释宪法。
基督教的婚姻定义是强迫症加睁眼瞎。
同性婚姻这种奇怪要求,本来也是源于基督教文化的“婚姻"能获得神的保护和祝福这一说。
现在看这两方掐架起来,偷笑!
PraiseJesus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42:24
美国的文明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文明,是十字架的文明。基督教对于美国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须臾不可或缺。离开了基督教,美国和美国文明都将不复存在。
在美国建国之前,生活在北美殖民地的主要是满怀宗教激情的清教徒,清教徒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圣经的原则,开展“神圣试验”,建立“山上的城”,向世人彰显“基督的光明”。
这些来自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清教徒移民的共同特点是:他们移民到北美不是因为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也不是因为自然灾害原因,而是因为宗教原因。他们是地地道道的“宗教移民”。他们从踏上北美大陆的第一天起,宗教作为他们生命中的DNA就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作为坚定的加尔文主义者,清教徒强调人类的罪恶,相信“预定论”,认为《圣经》才是信仰的最高权威,任何教会或个人都不能成为传统权威的解释者和维护者,主张简朴的宗教礼拜仪式,提倡“勤俭清洁”的生活,遵守严格的道德准则,守安息日,严禁星期天劳作或进行娱乐活动。
首任总统华盛顿曾经说过:“我们应当告诫自己不要耽于幻想,认为道德没有宗教也能维持。尽管良好的教育对于特殊结构的意识可能有所影响,但根据理智和经验,不容我们期望在排除宗教原则的情况下,国民道德仍能普遍存在。”他还认为,“在导致政治昌盛的各种意向与习惯中,宗教和道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柱。”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把基督教当作维持美国自由体制的根基,他说:“除非美国公民的道德行为以基督教的信条为引导,否则美国将难于维持自由体制”。第三任总统杰佛逊表示:“我没见过比基督教更好的道德”。美国后来的总统也都以不同方式肯定过基督教在构建美国道德中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基督教,美国的精神支柱与道德基础将不复存在。
-----摘自:基督教文明与美国强盛之基
谈空说有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38:49
世界真热闹!老实说,我与同性握手都觉得特别讨厌、难受和无奈,别说肌肤接触了,若逼迫我与同性肌肤相亲,我宁可死。但是我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因为以已及人,我猜想同性恋者对于异性的肌肤接触感受可能正像我对于同性的肌肤接触感受一样。
剑吼西风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38:42
为了选票,也别太缺德。明明知道没有结果。
may_day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33:40
女性的法律定义(后三条)与生物学定义是不同的,而且
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不鸟生物学定义,因为大多数法律
对男女是平等的。
1. XX染色体型
2. 有卵巢,子宫,女性何尔蒙
3. 有女性第二性征
4. 性取向-男
5. 与男性平等的
6. 具有特征心理学,社会学意义
7. 希望是个女性
女权运动脱胎于平权运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男女差异
的减小。可以预测,在一个男女完全平等的社会,婚姻
可以是任何俩个成年人的结合。到那是,人类已有完全
的性别自由,想当男,想成女,或者第三性,都成。
飘过的云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29:55
这法官说的句句在理……这才是真正法治,而不是几个法官凭着自己的喜恶而任性的裁决,如果真这样又和中国法律的人治有啥区别?最高法院的存在是为了解釋宪法而不是任意的修改法律。
yarepent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29:49
最高法院几个法官可以投票推翻各个州人民公投禁止同性恋婚姻。
婚姻是神圣的,自古以来就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将来一夫多妻,人兽,乱伦都可以打着
自由人权的旗号来任意定义婚姻,强迫别人接受了。
过路人过路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10:27
应该先公投, 如果相持不下再由大法官们决定。
我相信如果有公投的话,同性婚姻根本不能通过,也就不管大法官们的事了。
calcal12345
发表评论于 2015-06-27 13:00:59
不是整天吵吵民主,法治吗?这不是民主和法制的体现吗?(5:4)按宪法办事。有些人就是希望全世界都按他的想法行事。你不觉着这些人脑子有问题吗?
这些打汉字的都是后移民来美国的,不喜欢可以移民回中国呀。美国自从建国就这么运行,他的将来也不是你能左右的。赶紧回中国去吧,还是中国更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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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假如肯尼迪加入另一方,得到相反的判决结果, 请问首席先生是不是也同样愤怒地质问:我们五个觉得我们是谁我们有什么权利制定法律?
第二, 既然你觉得最高法院没有权利决定这件事的是与否, 那么为什么你作为首席法官选择裁决本案?
事实是首席法官先生自己做了误判,以为肯尼迪会站在他们保守派一边, 不料打错了算盘。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