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女子每晚枕着刀入睡,35年无人知晓她来历
2022-02-19 07:42:06 by 8421
ZT历朝历代处罚人贩子的法律,万恶的封建社会下手够狠
汉朝《九章律》之《盗律》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做《九章律》,也称《汉律九章》,含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前六篇大体同于秦律,源于李悝《法经》,后三篇为新增。《九章律》原文已失传。
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支解湿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另一条《捕律》规定,能够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后世多沿用。
汉朝律法沿用《秦律》,甚为严苛。人贩子一旦被捕,等待他们的就是处死并支解湿体,绝对够狠。
唐朝《唐律》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这里的“部曲”,在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口的社会阶层。魏晋南北朝时指家兵、私兵。部曲在汉1653代本是军队编制的名称,大将军营有五部,部下有曲。联称泛指某人统率下的军队。以后,部曲地位卑微化。在南北朝前期,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唐朝法律对人贩子进行了细分,根据罪行的深重程度分别量刑。和现今的法典比起来是非常严厉的。
宋朝《宋刑统》
《宋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宋朝《宋刑统》把拐卖人口分为两种,“略卖”及“和诱”,略卖既是拐卖,和诱是具有诱惑性质的拐卖。和诱罪行比略卖低一等。不过对儿童(十岁以下)的和诱,等同于略卖。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处罚的程度将由孩子的遭遇来定。如果孩子被卖给别人当奴婢,等待人贩子的就是绞刑;如果是童工,人贩子要被流放三千里;如果是卖给别人当别人家孩子,人贩子就准备进去蹲三年;如果孩子期间受到过伤害,人贩子将判死刑!而且买家亦有罪,罪名比人贩子低一等。
元代《元史-刑法志》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
包括读书不多的元朝蒙古人对人贩子也是零容忍。
明朝《大明律》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朱元璋是个狠角色,“父债子还”,在明朝身为人贩子的子孙真是祖上做了大孽了。
清朝《大清律例·刑律》
《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 或典卖, 或为妻妾子孙者, 不分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但诱取者, 被诱之人若不知情, 为首者, 拟绞监候, 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 为首者立绞。”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 皆流放宁古塔。同时规定:“妇人有犯, 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 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清同治三年的例规定: “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 设计诱骗愚民, 雇于洋人承工, 本人并非情甘出口, 却因威逼拐卖, 造成父子、兄弟离散, 不论被拐卖的是男是女,是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曾否上船出洋, 及有无以洋人为护符, 只要诱拐已成, 为首者斩立决, 从者绞立决。”
对于在拐卖犯罪案件中的渎职行为,《大清律例》规定: “如地方该官员弁知情故纵者, 照例议处。乡保汛兵盘查不力, 杖八十, 革役。知情故纵者, 杖一百。得财卖放者, 以枉法从重论,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清朝时,有个叫张良壁的人,专门拐骗女童,而且那些女童是几个月到十岁之间的年龄,都被张良壁杀害了。嘉庆皇帝知道了极其愤怒,下令官员调查。调查结果是,张良壁十六年里杀害了十六名女童,有五个女童成了残疾。嘉庆皇帝当即下旨对张良壁进行凌迟处死。
天朝《刑法》
我国《刑法》第240条有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