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七军前委通告(第二号)


——关于党的组织工作

    目前红军所到区域,革命空气的紧张,群众工作的发展,已成为毫无疑义的事实。在这样客观环境中,党能否加强对于红军之领导,并在工农群众中建立巩固的基础,则与红军的前途及右江各县群众工作均有莫大的关系。因此,怎样使红军中及地方党部党的组织工作能健全起来,实为目前严重的问题。

    在最近客观形势的发展,党的组织工作,将有相当进步,如发展党的组织,数量上的增长,干部同志对党的策略上讨论相当的发展,党开始在工人群众之中树立基础,党的组织系统的整顿等等,各方面都表现进步之现象。但是这些进步均甚微弱,照目前党的组织工作之一般薄弱及组织工作上许多的缺点,仍然是党部继续发展与巩固之一个非常大的阻碍。

    兹确定目前组织工作大纲如下,各级党部以最大的努力来执行。以最大力量来注意党的组织问题:

    (一)确定党组织系统:

    1.前委之下,各纵队设队委。

    2.纵队之下,各营设营委。

    3.每连队设一支部,军官与士兵同志混合组织。

    4.各营委及各支部由各直属队委指挥。教导队支部、训练所支部、政治部支部及特务营营委垆前委指挥。

    (二)注意中心工作:

    地方党部(特别是百色、平马、那坡)须加紧注意工人中党的组织工作。农村中须注意政治、经济中心之市镇圩场及交通要道的乡村中党的中心工作。而且要特别注意贫农及农村无产阶级。又在军队中须特别注意教导队、训练所及老兵中组织之工作。

    (三)创造干部分子:

    1.平马、百色、东兰即开办中坚同志训练班,在短期内施行以基本理论之训练。

    2.指导机机关须经常与中坚同志谈话,分配以工作,特别注意检查之。

    3.多提拔中坚同志入各种公开团体中,如苏维埃、工会、农会、兵委会……工作,并告以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训练之。

    4.多召集活动分子会,报告各种重要问题。

    5.每礼拜召集常委、支部书记、干事联席会议。

    (四)健全支部生活:

    1.支部会议应多讨论本支部的实际问题,决议之后,即须分配工作,使每一个同志均担任一种工作(发行、交通、侦探、加入群众指导机关组织工会,组织农会,收党费,抄写……)。

    2.支部人数多时分小组,小组会议多讨论党的基本理论问题。

    3.按月交党费东毫一毫。

    4.每二天同志向支部书记或组干作口头报告工作至少一次,各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作书面报告至少每周一次。

    5.支部会议应经常有批评一项,每次开会由主席指远二三人为批评之对象。

    (五)注意集体指导:

    1.党内一切重要问题均应召集各级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临时问题及日常小问题可由书记解决,但解决后应向各委员(或干事)报告。

    3.在指导机关中同志(如前委委员或队委、营委委员、支部干事)应经常的注意党的工作问题,不可一切问题推在书记身上。

    (六)实行民主化:

    1.党内一切问题如无极端密性者,均各级指导机关各支部讨论。

    2.指导机关争执之间可请上级决定,但尽可能召集党员大会解决。

    3.实行民主化时仍须保持民主集权制之确立,须防止极端民主化之现象。

    (七)严格执行纪律:

    1.下级机关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命令。

    2.党的一切决定任何同志均须遵从,不能随便以个人意见而更动之。

    3.同志怠工或表现不好,经警告后仍不改,着即驱逐出党。有贪污、破坏党在群众中威信者,毫无疑义的开除出去,必要时可向群众宣布。

    (八)注意秘密工作:

    1.未经党允许之同志绝对不准自动公开出来。

    2.党的一切内部文件、名单仍须绝对守秘密。

    3.地方党部须要即刻建立合于斗争的秘密机关。

    4.地方党部各级指导机关应有候补组织。

    (九)发展组织:

    1.最大限度的发展同志,特别注意在工人中发展。

    2.发展新同志须行入党仪式,给以党的深刻影响。

    3.注意在白色区域内发展党的组织。

    (十)党与群众应有正确关系:

    1.党绝对不能命令群众或群众团体,如苏维埃、工会等。

    2.党在群众指导机关中,如有三个同志,即须组织党团,暗中起领导作用。

    (十一)健全地方党部:

    1.指定一部份同志专负地方党部作用。

    2.军队中党部应给地方党部以各种帮助。

    3.引进积极的农民分子参加地方党部指导机关。

    (十二)发展共产青年团:

    1.军部中不必另有团的组织。

    2.地方党部应分人力来建立团的工作。

    3.党应加紧对于团的指导。

                                                  前  委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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