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美国: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2)

流水前溪去不留,余香骀荡碧池头。燕衔鱼唼能相厚,泥污苔遮各有由。委蜕大难求净土,伤心最是近高楼。庇根枝叶从来重,长夏阴成且少休。
打印 被阅读次数

现在我们来看看这个神秘的只有人说没有人知道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引用如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1st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是啊,其实大名鼎鼎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就这么一句话。

很多人如 Daniel Webster 和 Franklin D. Roosevelt 把宪法第一修正案浪漫化,把言论自由奉为美国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它的“第一”。说句扫兴的话,不管第几,这都只是个“修正”案,在制定宪法本身的过程中显然没有享受什么优先,而且是当年的国父们为了宪法能通过而对地方利益集团做的若干许诺之一。另外,这个议案提交国会时其实是第三,第一第二修正案是关于众议院议席和议员不得在下一届选举前给自己涨工资的,这两个都被否决才有了这个第一。也就是说,对国父们来说,涨工资可比言论自由重要多了。言论自由的浪漫地位只是俗世政治的一个副产品罢了。

关于自由,它涉及到了(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请愿(或曰行动)这三种自由,它也的确提到了已经被用滥了的短语“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可是,注意了,这个法案所针对的主体并不是人,不是美国人,更不是我们这些外星人,而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国会。此法案的关键,也是人们完全不知道的地方,在于它的前五个字:"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很明显,第一修正案所传达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即“Congress shall not”,它所制约的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你可以把它看做是美国权力制衡机制的一个延续,它更多地是为了限制政府机构的权力而不是保护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有人会说,那限制了政府对个人的控制不就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吗?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就我看来,这种理解,连同这个表达含糊逻辑不清的法案产生的混乱实在大于它所创造的秩序。

最基本的问题,从法案的起草直到今天,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始终是个纠缠不清的概念,譬如说,它保证已经发表的言论受到保护呢,还是言论不会在未发时受到限制;是什么都可以说呢还是要区分对待,这些看似常识的问题可不是一两句话就说得清的。

即使我们不去追究概念的模糊,此法实行起来也根本无法言行一致,远的有 Alien and Sedition Act(1798),Espionage Act(1917),近的有Patriot Act(2001),追究起来,哪一个不是违宪?所谓的美国的建国之父们还不是刚刚通过人权法案紧接着就会通过若干禁止发表反对政府言论的法案。这些自己扇自己耳光的事情可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在传说中形象高大无比高风亮节的Founding Fathers 其实和今天的政客们境界相仿。

历史地看,此法案在起草时就经历了一番论辨,即是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都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结果是主张只限制联邦政府的占了上风,于是我们今天就只看到“congress shall not”。这个逻辑显然很可笑,为什么只有联邦政府才有可能威胁到言论自由而州政府难道就是圣人主持?或者说,为什么联邦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就违法,州政府就无所谓呢。这里面当然有着地方利益的介入,或者说,“历史局限性”。后来( 1925年 )最高法院默认了此种限制也适用于州政府。可是问题显然并没有消失:只有政府才会限制言论自由吗?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法的弊端日益现露,而仍然屹立不到,显然另有原因。请往下看。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