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移民身份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维持合法身份(Remaining a Valid Status)」,「合法停留(Legal Stay)」,「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以及「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是常用於定义非移民身份不同状态的几个概念, 其各自的法律後果也差异甚大。下面我想就几个简单的案例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这几个概念,同时也对它们各自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对I-485调整身份的影响进行阐述。 1. 「维持合法身份(Remaining a Valid Status)」 大家都知道,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人在美停留期间都应该始终维持一份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以便能正常地在美生活、工作或学习。 比如说,A先生於2000年8月1日持F-1学生签证进入美国攻读博士学位。A先生的I-20表中显示他的学生身份直到2005年7月31日结束。整个学习期间,A先生没有任何对其F-1学生身份的违反,则A先生在这段期间维持了一份合法的F-1学生身份。 「维持合法身份」对长期打算在美国工作生活的外国人非常重要。如果维持了一份有效的合法身份,则对今後延续或转换成另一种非移民身份,甚至对今後的移民身份调整,都不会因为身份问题而对此类申请构成任何障碍。 2. 「合法停留」(Legal Stay) 「合法停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延期或转换非移民身份,或I-485移民身份调整的申请审理期间),非移民失去合法身份後仍被允许合法停留在美国。在这期间,该非移民既不会面临随时被移民局发现并驱逐出境的威胁,也不会对今後的延期或转换非移民身份或移民申请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举例说明,B女士於2003年1月10日持B-2旅游探亲签证进入美国,被允许在美停留至2003年7月10日。假设B女士於2003年7月1日向移民局递交了一份有效的I-539延长B-2身份申请,该申请於2003年10月10日获得批准。因为B女士最初的B-2身份於2003年7月10日到期,在2003年7月1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延期申请被批准)期间,B女士不被认为是继续维持了她的合法B-2身份。但由於她在原B-2身份到期前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539延长或转换身份的申请,则在此申请审理期间,B女士仍然被允许合法停留(Legal Stay)在美国。当2003年10月10日B女士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她的身份又重新恢复为合法的B-2身份。由於移民局往往把批准通知开始的日期与原身份到期日期衔接起来,所以从文件显示B女士一直维持了一份合法的B-2身份。但是假设B女士的延期申请於2003年10月10日被拒绝,则从该拒绝之日起,B女士将被视为「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我们将在後面的段落中对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3. 「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 顾名思义,「失去合法身份」即指现有的非移民身份到期或终止了,又未能及时延长或转换成另一类合法身份。失去合法身份一旦被移民局发现,会立即被置於驱逐出境的程序,同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移民申请中也将不被允许申请I-485身份调整,并造成最终不能获得绿卡。 比如,C先生受雇於甲公司,其H-1B身份有效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由於经济不景气,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佳,C先生於2003年10月20日被甲公司解雇。C先生的H-1B身份即随著与甲公司雇佣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假设C先生未在被解雇前提出一份有效的转换身份的申请,自2003年10月20日C先生被解雇之日起,C先生即失去了他的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同时也随时面临被移民局发现并置於驱逐出境程序的威胁。 根据移民法中「180天Rule」的规定,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的时间未超过180天,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C先生仍然能够申请职业移民,并同时申请I-485调整身份。但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超过了180天,则他职业移民申请中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将会遭到拒绝。这里需提请大家注意的是, 「180天Rule」只适用於职业移民申请,而不适用於亲属移民申请。 比如,C先生於2004年2月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40职业移民申请(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并同时递交了I-485的调整身份申请(由於2004年2月10日时C先生的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期限还未超过180天,他仍然可以申请调整身份),在此申请审理期间,虽然C先生被认为失去了合法身份,但他却被允许合法停留在美国,即使超过了他原来H-1B身份的有效期2004年4月30日。只要申请处在等待决定状态,C先生就不会被认为是「非法滞留」。倘若C先生的I-140申请获得批准,C先生很可能最终获得绿卡,被允许永久在美国居住。但是假设C先生的I-140申请於2003年10月10日被拒绝,则从该拒绝之日起,C先生将被视为「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 假如C先生於2004年2月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30直系亲属移民申请(Family-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 under Immediate relatives),则他的失去合法身份对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没有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C先生唯一需要证明的是他最初是持有效的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 4. 「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 相比前面三种状态,「非法滞留」 (Unlawful Presence) 算得上非移民身份中最不利的一种状态,其法律後果及对I-485调整身份的影响也是最严重的一类。一旦被视为「非法滞留」 (Unlawful Presence),不仅今後不能成功的转换为另一类的非移民身份,对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也不会被允许(除与美国公民结婚及245(i)条款适用情况外),并且,也随时会面临被移民局发现并驱逐出境的威胁。更严重的是,「非法滞留」 (Unlawful Presence) 还会引发「三年及十年禁止入境」条款的适用。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在美非法滞留时间超过180天但少於1年,则该非法滞留者3年之内不准入境美国;如果非法滞留时间达到并超过1年,则该非法滞留者10年之内不准入境美国。 让我们继续延用前面C先生的例子。当C先生於2003年10月20日被甲公司解雇时起,他即失去了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但由於他最初被授予的H-1B身份有效期直到2004年4月30日,所以自2003年10月20日到2004年4月30日期间,虽然C先生失去了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他却并不被认为是「非法滞留」 (Unlawful Presence)。假设C先生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一直未能成功的转换成为另一类非移民身份或新的H-1B身份,也未能有效地提出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则C先生自2004年4月30日起将被认为「非法滞留」在美国,并将立即开始「3年及10年禁止入境」条款的时间计算。在此情况下,除非C先生与美国公民结婚,否则很难有机会被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并且任何时候C先生被移民局发现其非法滞留在美国,就会被立即置於驱逐出境程序。 假如C先生在其「非法滞留」期间与一名美国公民结婚并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30直系亲属移民申请(Family-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 under Immediate relatives),则他的「非法滞留」身份对其I-130及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没有任何影响。在此情况下,C先生唯一需要证明的是他最初是持有效的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 由於对上述四种非移民身份的状态作出判断(尤其对比较复杂的案例)需要涉及很多移民法中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建议客户在无法确定自己的具体情况时,最好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以避免在今後造成任何对自己不利的後果。 ----- 本文由张哲瑞律师事务所张滔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