謗教的要負道德和法律雙重責任


筆者呼籲網民不要謗教,一則失德,二則可能會惹官非,觸犯了誹謗罪或仇恨罪.但想不到有讀者以為我是在反對批評宗教,想禁止言論自由,更疑我誇大謗教為罪.其實若有讀我素常言論的,應知筆者一直主張毋須必認可教教或定要反對宗教,開诚佈公討論宗教最要緊,支持公正批評,歡迎理性批判.但筆者又願意同時提醒大家和自己,我們享受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也有擔負言論自由的責任,如果言過其實,誹謗了宗教,從我國的傳統言是失德,由當代的國際社會看是犯罪.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2)條規定:任何鼓吹仇恨民族、種族或宗教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因此現代化的法治社會,對不負責的語言和行為,訂有誹謗罪及仇恨罪.誹謗乃為無實的誣蔑;仇恨可以是語言的冒犯,更可以變成行動陷害.研究誹謗、仇恨行為的專家指出,仇恨往往最先形諸仇恨語言,可以直接用語言暴力恫嚇,或間接訴諸仇恨的策略.其最基本的方式是抺黑,通常有兩手,一方面千方百計將對方邪惡化,另一方面捕風捉影拿陰谋論圖將大眾變受害人.他們要人相信其少數人的反對,正反映並代表大多數人的看法,還常借偽科學或片面的學說,令自己的攻擊變得既有聲勢且貌似正確.仇恨語言的特徵,喜歡不斷重複,歪曲歷史或事實,以訛傳訛,造成宣傳效應,模糊公眾視線,塗改集體記憶.他們嘩眾取寵,吸引注意,慣以侮辱性標籤與歧視名稱,對受害人形成心理上的虐待,其破壞力及潛伏危機,不在那些直接威脅之下,故此其即使是一時限于言語,仍于理于法不合.

歐美很多國家對仇恨罪立法,並且把內容訂得非常具體和仔細.如歐洲有七個國家,將拒絕承認大屠殺也列為仇恨語言,因這無疑是重新刺痛猶太民族及宗教的感情,是對受害人創痛的傷口撒鹽.德人Ernst Zundel因反閃族宣傳仇恨,2003年被美國驅逐,為加國拘禁兩年,2005年在德國遭起訴受審.英人David Irving因為種族歧視,著書支持納粹,並散佈大屠殺無其事的謬論,2006年初在維也納法辦,判監三年.美國1992年立法,凡向個人或團體,因仇恨、歧視、偏見,作出針對任何種族、膚色、殘障、宗教、出身、族裔、性別、性向、性認同的行為或解說,都可以構成仇恨罪.單以1995一年為例,FBI曾受理有關仇恨罪的投訴近八千宗,當中宗教類佔13%,包括對宗教一般、猶太教、公教、新教、伊斯蘭、單一團體或多個團體的事件等共計二千八百多起,受害者達三千三百餘人,涉犯案者其數近八百.(詳見http://www.fbi.gov/ucr/hatecm.htm)筆者非要危言聳聽,其實禍從口出,理甚浅顯.在此只為提個醒,大家好再努力,同顧口德,使出言造福眾生,而不是損人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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