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举例并不是要证明什么是真理,而是说在自己以为对的时候,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契约责任。
您的例子,是一个缺凿无疑的事实性的例证,而发现这个事实显然也是甲的责任之一。他当然要如实告知。具体怎样对待这个发现,也应该按合约规定的方式处理。比如说只有S有权发表。
做到了这一步,甲就履行了其职责。如果以后S继续我行我素,我认为甲如果将事实披露,他是按良心办事。
但是,如果S对其有要求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露,他就必须有面对和承担后果的准备。因为他还是违反了有关协约的规定。当然,对甲本人来说,这个违反有良心的标准予与支持。所以就变成了微瑕。
但这只是在事实没有争议之下,什么是真理达到共识的时候才行得通。如果没有共识,就变成了各持己见。
所以我说关于吕教授的讨论焦点是信仰问题,双方都靠谱。认为他说的是真理的,当然,他虽然违反了雇用协议,但他有良心支持;认为他有亏操守的,是因为认为他所谓的真理并非真是真理,所以不能对他的行为提供支持。
而我强调的是,不管他说的是不是真理,他都违反了雇用协议赋予他的责任。如果他说的真是真理,只不过是为他违反雇用协议找到了站的住脚的理由。事实还是事实。但法院的判决词似乎对他不利。
在现实生活中,事情复杂多变,但愿我们能过正却应对这种需要作出取舍的挑战。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追求真理和服从良心,是整个人生的标准,是高于一切的指导原则。其他生活领域的事项应该在起指导之下,而不是与其冲突。在此基础上,人生应该是协调和平衡的。
谢谢在美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