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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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 Ethics after Wittgenstein
by Paul Johnston
First published 1999 by Routledge
1 The Contradictions of Traditional Ethics
第一章 传统伦理学的矛盾
想要理解世界时,每个人都会面对这么一件事,即是否接受客观对错(notion of objective right and wrong):她是相信对人行为的评价只是表达了某一个人的偏好呢,还是相信有一个看待人行为的正确视角,每个人都应采纳?(does she believe that judgements about human action simply express the preferences of a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does she believe that there is a correct perspective on human action that everyone should adopt?)传统的回答是后者。然而近来对伦理学的怀疑变得越发广泛,如今,已经搞不太清楚我们的社会作为整体,到底是承认还是拒绝“客观道德断言(claim)是可能的”。这种转变的一个原因是科学的成功,这种成功使传统的道德解释(moral view)成了问题,还激起了各种各样的相对主义。科学还使我们倾向于不再持有如下看法:即人的行为和其它动物的行为有根本的差异,这儿说的动物的行为,实际上意思就是非生物被因果地决定的活动(causally determined processes in nonliving things)。另一些知性的进展也对道德信仰不利。例如,对宗教的现代挑战使得伦理学的地位发生动摇,至少有些人认为,如果上帝已死,那么做什么都是允许的。而人们也逐渐能更有效地用心理、社会和文化的概念来解释“信念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要形成”,这是一个更深一层的威胁,因为这意味着不应表面化地看待道德评价(our moral judgements should not be taken at face value)。
若从不那么理论的角度看此问题,却又很不同了。从我们的实际行动来看,说伦理观念已经无所把握就显得太夸张了。现代世界的特征不仅有对伦理学的怀疑,还有各种坚定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如关于堕胎的争执。实际上,一些在过去不成为伦理问题的如今成了问题(如素食主义、动物权利),所以甚至可以说现代人在某些方面变得更关乎道德了。
这种矛盾心态在当代道德哲学中也很明显。一方面,对道德真理和伦理客观性的传统主张受到广泛质疑(作者注:他在此文中混同使用ethics和morality两个词),被视作是不一致或误入歧途的(incoherent or misguided),即使维护这种客观性主张的哲学家也明白,他们为其提出的解释对道德的传统拥护者来说不一定熟悉,甚至不一定可接受。然而,只有很少的哲学家认为应该就如此拒斥伦理学(reject as such);而大多数当代道德哲学正是试图解释,为什么伦理观点不管怎样仍是正当和必要的(justified and necessary)。
伦理(ethics)的定义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哲学家建议最好从一个尽量宽泛、开放的定义出发。例如,可把“伦理”定义为某个人指导其生活的一组原则,而不管其内容如何。这看起来有道理,但也有其缺点。1,这类纯形式定义容易误导,如很少人会真的去讨论什么“斯大林的伦理”;2,更重要的,这类定义会让人忽视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主张存在人人应该承认其正确的行为标准。这主张中包含着一个似乎无意义的客观性概念。而相关的主张“道德判断是真的(that moral judgements are true)”似乎也很成问题。经验判断(empirical judgement)和道德判断似乎有着不同的性质。对前者可以说某些是对的,其它都是错的;对后者似乎就不行。
因此,最好的出发点不是某个对伦理的定义,而是这个基本逻辑观点:任何有关人行为的判断都无可避免的是出自无数逻辑上可能的视角中的一个。我们可以说某些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或对某个具体人来说是更好的,但说某些行为就是更好的(better as such)似乎没有意义。而伦理却正是以此主张为基础,这就是它的问题所在。道德家(moralist)认为他们的标准是绝对的,不是与其它标准同等地位的,这似乎在逻辑上就不对。既然不同视角都是逻辑上可能的,那么看起来没有哪个能占有绝对的优先。
虽然我们可评估不同的视角,但这又是从某个所谓元视角(meta-points of view)出发的,而元视角仍然是一个视角,“凭什么它是正确的(correct)”仍然成问题。把“正确(correct)”看成“从社会视角看是正确的”也没有用,因为还是无法说“社会视角”比其它视角更正确。那就等于说从社会视角看,社会视角比其它视角更正确。说“从上帝视角看是正确的”也是一样。本来要做的是要评估不同视角,但这似乎是不可能的,这儿的问题在于所谓正确不知所谓。
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的伦理学演讲中也说,伦理命题是无意义的,是语言的误用。一个价值判断要有意义,必须或者是某个人的判断,或者与一特殊目的相关。而伦理学恰恰要否定这一点。
道德家否认道德判断是其偏好的表达。为了维护这一点,她进一步反对这种想法:改进自身处境的一种方式是改变反应的方式(one way of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would be for her to change the way she reacts)(?)。此外,道德家还否认“个人的行为(及其对行为的评价)表现其欲望(want)”。
另一种思路是把伦理学看成人类学上的好奇心。即观察到人类史中一个奇怪的事实,许多(或大多数)人倾向于自愿遵守某些不利于他们欲望实现的原则,有时甚至为之牺牲生命。道德家则否认她是碰巧倾向于某些原则(具有某些性状)。她甚至会说,要是她具有的是别的性状(disposition),她将是错误的。对此,又可以把道德家归为具有某种特殊性状的一类,这类人倾向于相信她的道德判断不是某些性状的表达。然而道德家会认为这种分析是根本无关的。
另外,还可以想想,对“我们是怎么判断对错的”这件事的通常看法(the question of how we are supposed to determine what is right and wrong)。诉诸直觉(intuition)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即便有客观道德标准,我们似乎也无法辨别正确的东西和只是看起来正确的东西。每个人都可以声称他的看法是唯一、普遍的真理。引入感觉(perception)的比喻也没有帮助,因为道德家也拿不出办法来分辨感觉和错觉。而且如果我们突然对味道(taste)发生了分歧(就像对伦理原则的分歧一样),我们将把它重新归类为主观经验,而不再归为感觉。
道德家对人类行为的看法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伦理学的怀疑。他们认为,不仅人人应当遵守他们提倡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的存在本身就提供了遵守它们的充分动机(sufficient motive)。这是要排除以实际理由为动机的可能。虽然道德家认为“ought imply can”,但实际上对于某个人的性状毫无兴趣(即对can的问题毫无兴趣),因为ought已经是充分的动机。从科学视角看,有两个疑问:1,为什么伦理动机与别的动机这么不同?2,伦理动机如何能不受因果律支配(而因果律却支配着其它一切东西)?过去人们认为人类与世界其它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但如今这想法已经过时了。
面对伦理学的这些矛盾,哲学家先是试图弥补,在失败之后认为必须变革。变革的大致图景似乎很明白:道德哲学的中心任务是清除那些折磨着道德概念的不一致,而如果做不到,就应该完全放弃这些概念。
很自然,人们试图想办法使道德概念变得一致。即一方面承认“有正确的行为方式”,同时又能说明“正确的行为方式”不是无意义的。(“正确的行为方式”一个特点是,对每个人都适用)。两种明显的方法是把道德主张与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联系起来。
最简单的方法是,去说明遵守道德标准“总是”(或一般)与每个人的利益一致。那样,不道德的行为就变成了愚蠢的行为。这种方法引入了理性(rationality)概念,理性概念是把注意力放在手段(mean)上,以避免关于目的(end)的争议。若某人的行为与她声称的目的或与其公认的个人利益不一致,就说她是不理性的。但把此手法如此施于伦理是行不通的。它似乎是说,我们不要讨论目的,只讨论手段,它可行的前提是目的是什么很明白,但若“正确的行为方式”适用于每一个人,就应当是对某些每个人都应有的目的而言的,于是就恰恰不能考虑某人自己声称的目的,而要考虑每个人应都有的目的,但这样的目的是什么显然有争议,也就说,还是要讨论目的。而且,道德行为还常常与公认的个人利益不一致。(这段原文不太能理解,自己的解释较多)
然而自柏拉图以来的许多哲学家不正是说,不道德的人愚蠢地伤害了自己的利益(good)么?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某些(还是颇有争议的)对个人“真正利益”的定义应当为所有人认为是正确的?这要求本身就是一个道德主张。于是无非是用一个道德主张作其它道德主张的基础,用“正确”定义“正确”。这里使用的“利益”概念与我们通常公认的“利益”很不相同。
另一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方法认为,遵守道德对个人有利,因为它抑制了人类通常不顾长期收益而要即时行乐的倾向。这种思路把伦理看成一套策略,用以帮助人们最大化长时期内的快乐总量。这种方法的问题是,它不再坚持有“正确的行为方式”,因为若只是单单考虑个人的满足(satisfaction),那么显然不同人有不同偏好,将适用不同的策略。
再考虑一下“囚徒困境”。虽然博弈论似乎表明合作是更好的策略,但它也同样只考虑个人的满足,实际上最好的策略常常要考虑其目标、偏好和能力。因而它就不再坚持有“正确的行为方式”,不是澄清而是放弃了伦理的基本概念。
最后一种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方法认为,只有成员是道德的,社会才能繁荣,而繁荣或至少有秩序的社会是每个人都需要的,所以个人有理由做有道德的人。这个论证试图从每个人的个人目的中抽出一个共同前提(社会繁荣),作为人人都应当有的目的。但它是虚妄的。即使只有成员是有道德的社会才可能生存,也不意味着有道德符合每个人利益的,倒不如说,除了自己的其它人都有道德才符合其利益。对此的反驳是,要是自己没有道德,就不能指望别人有道德。但从逻辑角度和实际情况来看,自己有道德和别人有道德都没有必然联系。若说一个人的道德姿态会感化别人,那么1,对大多数人来说着这种感化带来的回报不可能补偿其代价,2,即使可以补偿甚至带来利益,那这个论证也只能是关于“看起来是道德的”而非“是道德的”。而若坚持说“一个人若想要别人遵守规则,那么自己不遵守就是错误的”,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主张,又形成了循环。
那么,用社会利益来解释道德主张又怎么样呢?的确,伦理看起来与社会交往非常相关,而伦理的目标和作用似乎就是改善这种交往。但问题是,如何从社会利益连回个人。如果说伦理规则(一套社会契约)有利于社会利益,那么个人凭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如果说那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就回到了刚刚讨论的那个虚妄论证。如果说“契约”就假定了拟约人要信守之,这本身又是一个道德主张。看起来,如果伦理只是一个社会契约,那么这个契约必须受到监督(police)。我们就要想法子以特定的方式组织社会,使得遵守契约是每个人的最佳策略。(所谓建立制度社会似乎就是走这条路子)
另一稍有不同的方法是认为,“你应该做X”的意思就是“X符合全体的利益”或“从社会角度看X是最有利的”。他们会说,没有伦理或伦理较弱的社会倾向于是短命的,而有伦理价值的社会在演化中存活了下来,这就给了其客观的认可(objectively endorse)。但问题仍然是,个人凭什么要在乎社会甚或种族的死活呢?只有那些碰巧想要增进全体利益的人才有理由按道德行事。而且,实际上这部分人通常是因为相信“应该增进全体利益”才会有此欲求的。
对此,有人会说,即使在一个没有伦理的世界,我们也会与周围的人有感情,从而逐渐在意他们的利益。但这无非还是说“做你想做的”。而此类策略已经不再坚持“有正确的行为方式”,无非是以某些较复杂的偏好为基础。比如这种说法:按道德行事是为了不让自己成为自己所讨厌的人。虽然我们可以对不同人的偏好有偏好,但那仍然不过是偏好。
另一些哲学家试图用语言上的方法来澄清伦理问题。
一个想法是,人的行为是以可理解性为特征的(characterised by its intelligibility)。某人的行为若要是有意的(voluntary),她就必须能对他人解释为什么她要这么做,而这解释(account)必须考虑到他人的想法(concern),才算得上对他人的解释。或者这么说,解释要成为真正的解释或辩解,必须采用那个社会中可用以辩解的现成概念,并构成其语言游戏。以承诺(promising)为例。若有人认为无须为她违反承诺作辩护,她不仅是道德上犯了错,而且是语言上不健全的(linguistically incompetent),因为她没有理解“承诺”这个概念。而且,可能的辩解不是个人随便发明的,而是在“承诺”的概念和实践(practice)中规定好的。这样,不道德的行为其实是错在了语言上的无能。但问题是,一个人可以理解承诺的会给他人以期待,但却还是觉得自己无须因此受到约束,对她来说,承诺只是为傻瓜准备的陷阱。对此可以反驳说,即使此人自己不觉得有义务(obligation),义务依然存在。但这只是循环地说,那些相信应该遵守承诺的人认为,不守信用者没有认识到她应该认识到的义务。一个人是否理解承诺的语法(rules of the institution of promising),和她认为自己许下承诺后怎么做才是正确的,这是应该分清的两个问题。甚至她可以根本不承认有所谓“正确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不懂得“承诺”。
另一个稍有不同的想法是,道德判断与偏好表达的区别在于,它们有对所有人的指示性含义(have prescriptive implications for everyone),这些指示必须在形式上是适用于全体的。如“所有人都应该爱他们的邻居”。而这形式上的限制意味着其内容也必须适用于全体。但这么说并没有足够的理由。
于是我们会说,伦理只是给了一部分人行动的理由,这部分人的性状使他们更倾向于善(Good)。但问题是,怎么就有了善和恶的客观区分了?如果这解释不清楚,那么道德和不道德之间的冲突就只能视作两个部落(tribe)间的冲突。而且从传统的自由/道德角度看,若一切的基础只是性状,那么根本没理由谴责那些不道德的人,因为他们只是碰巧有了如此的性状而已。
看来最后我们只能说,伦理学只是一个名称,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类考虑或视角的名称。“你应该做X”只是说“从道德角度看,你应该做X”。而这类考虑来自于社会习惯或传统。
接下来讨论当代哲学家Bernard Williams的书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Williams认为不可能找到伦理学的一致基础(coherent foundation),我们应该放弃“道德律适用于每一个人”这种想法。他认为伦理价值的最终依托是人们的性状,这是不可动摇的真理。这观点使得外在视角(伦理是关于性状的)和内在视角(伦理是种真理)之间产生了鸿沟(gap)。而他的哲学旨在对付此鸿沟。他建议,一种方案是回到希腊,即把伦理学看成是用来推进人类繁荣的,而不是谈一个唯一的、道德上正确的对世界的看法。
Williams从苏格拉底的问题“How should one live”开始讨论。他认为这是个实践问题,而非伦理问题,其真正意思无非是“what should I do know”。若要为此问题找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答案(就像道德哲学做的那样),是不可能成功的。Williams并不因此要我们放弃伦理学。相反,他相信只有很多人都保有伦理的考虑,这个社会才是可能的。问题是,为什么个人应该坚持其伦理信念呢?
Williams首先说,对伦理的怀疑姿态不是自然状态,对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某些伦理信念是现状(status quo),不是采纳它们需要理由,反倒是放弃它们需要理由。人们不应该去寻找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对伦理的辩护,而应该寻找的是一个更谦卑的目标,即对我们的辩护(a justification for us)。应该对那些已经倾向于伦理的人说话,给他们一些理由,以便继续使有这样倾向的社会存在下去。某些性状是我们身份(identity)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凭借它们来争论,而不是争论它们(we must debate from these dispositions rather than to them)。而反省(reflection)能够、而且经常应该帮助修正我们的伦理信念,但它不能也不需要为我们最初何以有这些信念提供辩护。重要的是,我们能满意于我们有的性状。伦理的关键概念不是真理(truth),而是信心(confidence)。最理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其成员对他们已有的倾向有实践的信心,同时又具有反省的能力。而完成这个任务是社会实践的问题,而不是哲学的理论建构。哲学无法取代它。苏格拉底的问题“how should one live”没有理论答案。我们作为个人,作为社会,必须在我们的生活中去寻找令我们满意的答案,而非正确的答案。
Williams已经离传统伦理主张很远。比如他曾说高更的决定是对的。这里有两点,1,艺术似乎很容易成为绝对价值的最后避难所,2,这是以目的为手段辩护,显然与传统伦理相悖。而他还认为,继续把我们的价值教给孩子的唯一理由是,这些价值是我们身份的一部分,而且不能绝对保证,没有这些价值我们的孩子会更好。
Williams试图在不诉诸“正确”概念的情况下,来维护道德信念,以及对其的反省。
让我们来看看,Williams认为反省是怎么使个人改变其道德观点的。比如说,一个人看到,她之所以觉得同性恋是错误的,是某种不安全感的结果,所以她就倾向于对同性恋变得更友善些。这个例子看起来不错。但问题是,为什么找到对倾向(性状)的一种解释就应该使人试图放弃此倾向?无论此人处于哪种倾向,都可以对之找到某种解释。虽然,在实际道德争论中确实会使用此种手法,但这其实是说,那样对待同性恋是不公正的,公正的谴责应该基于对同性恋行为的道德内容正确与否的评价,而不是源于自己的心理问题。这就假定了存在“公正的谴责”的立场。但这恰恰是Williams想要抛弃的传统伦理立场。
再来看看Williams如何谈论信心。他说,我们试图去解释自己的道德信念,如果没有找到解释,这些信念就通过了测试,我们就可以对其感到满意,放心地保有之。但问题仍然是,除非我们相信道德信念可以是正确的,我们就不能测试其合法性。“正确”概念在这里仍然是重要的。对此,Williams说“相信一个看法是正确的”的意思是,对自己保有之感到快乐。但这样我们就不是在反省对错问题,而是在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安排我们的倾向(disposition)。(而这不能保证对道德信念的维护)
Williams认为,伦理学不是寻找真理(或正确),而是寻找一种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方式。将真的有一个社会契约,而且是受监督的。可问题是,这并不会使我们“重获”道德信念。如果我们想要杀人,我们会掂量可能受到惩罚的风险,以判断这么做是否值得。对此,Williams应对说,最好的监督方法是使每个人都处于不违反契约的性状中。但是1,这不是重回伦理学,仿佛是在每个人出生时给她吃行为设定的药,2,这么做的前提是人不能改变最初的设定,这样反省就不是真正的反省。
Williams维护伦理倾向(ethical dispositions)的最后方法是说,它们植根于我们之中,我们不可能丢掉它们。但这其实是说,伦理信念被放弃了,但我们继续像还保有它们那样行动。(而且是否真的能这样还很成问题)
Williams这本书的失败说明了,在放弃了“正确”概念之后,不可能塑造(construct)出某种道德立场。他有时自己也不知不觉诉诸客观判断,这说明真要完全放弃道德主张是多么困难。看起来,不仅坚持道德信念成问题,完全抛弃道德信念也成问题。在Williams看来,作出道德判断的真正意思是,我们是否决定迁就自己的倾向,继续谴责那些原来认为(实际是误入歧途地认为)是客观错了的行为。但这不可能是稳定的状态,我们将会由此变得越来越不道德(在传统的意义上),虽然这未必是件不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