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基督徒们都犯了奸淫,都犯了偷盗,都犯了乱伦”?
一位四十岁的女人,在一场意外的车祸中,不幸遇难。在“家坛”看到这则消息时,我落泪了,我并不认识遇难者,但我仍然感到哀痛,不仅因为她和我一样是基督徒,更因为,她和我一样,是一个背井离乡的海外华人。
然而,让我震惊的是,竟然就有人用“结束了罪恶的一生”,来表示对不幸事件的幸灾乐祸,并振振有词地说,按照《圣经》,“所有的基督徒们都犯了奸淫,都犯了偷盗,都犯了乱伦”,哀哉!
我无意于“激辩”,我只是想用我的一位非基督徒朋友的逻辑推理,来看看是不是,“所有的基督徒们都犯了奸淫,都犯了偷盗,都犯了乱伦”?
“罪恶一生说”的原帖是这样:雅各书 2: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基督徒们犯过一条没有?肯定有,对吧?“一个义人都没有”嘛。既然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那么根据“圣经”的这一条指示,我们推论所有的基督徒们都犯了奸淫,都犯了偷盗,都犯了乱伦,………。
现在,咱们就看看,我的非基督徒的朋友,是如何理解这段经文的:
为说明雅各书 2:10,请读一读下面这段经文:
37 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
38 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39 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
40 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这段非常重要。因为涵盖了摩西律法里面的一切。
比如, 有人曾经偷盗, 那么此人就是:
1 没有“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
2 没有“要爱人如己”。试想,一个有心要做爱人如己的人,怎么能去偷? 能有人偷自己的东西吗?从这个角度上, 犯偷盗的,犯奸淫的,都没有做到“要爱人如己”。
因此,雅格书说, “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这里讲的犯了众条是指犯了
1 没有“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
2 没有“要爱人如己”。
这个根本的诫命, 而不是说, 犯了偷盗罪的,就等于犯了奸淫罪,犯了奸淫罪的,就等于犯了偷盗罪,就等于犯了乱伦罪。
那个“罪恶一生”的原文是混淆了“根本诫”和“事诫”之间的关系。
根本诫 是:
1 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
2 要爱人如己
其实, 1 里就已经包括了 2 。 耶稣基督怕大家不懂,特意强调 2 的;
事诫是指摩西律法。
证毕。
看了朋友的论证,我感慨万分,人无完人,但是因为信仰不同,就攻击一个不幸遇难的女人的一生,是“罪恶的一生”,是不是太过分了?根据对一段经文的一知半解,就得出结论:“所有的基督徒们都犯了奸淫,都犯了偷盗,都犯了乱伦”,是不是太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