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美國內戰的司法判決


美國憲政歷程 -- 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III (ZT)

By: 任東來

第八章

引發美國內戰的司法判決

──斯科特訴桑弗特案(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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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女作家斯托夫人(Harriet E. Beecher Stowe)1851年出版的名著《湯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清末大翻譯家林紓把此書意譯為《黑奴籲天錄》,出版後風靡一時)描述了美國南方黑奴的苦難,揭露了南方奴隸制的野蠻,激發了美國北方廢除奴隸制的強大呼聲。林肯(Abraham Lincoln)總統稱斯托夫人為“釀成一場大戰的小婦人”。

但實際上,釀成一場大戰的並非這位小婦人,而是1857年斯科特訴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1857)這個司法大案。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黑奴不是美國公民,並以違憲為由廢除了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這個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維護了奴隸制,而且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堵塞了以妥協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認為是引發南北戰爭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那麼,被尊為鎮國之柱的美國最高法院為何會做出這種在今天看來是荒謬絕倫的司法判決呢?被譽為社會良心和公平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為何會容忍和保護像奴隸制這樣不可思議的邪惡呢?這一切都要從美國憲法中有關奴隸和奴隸制的條款談起。

 

一、美國憲法暗藏殺機

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後人不無誇張地讚揚它是“上帝作坊的神來之筆”和“人類大腦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設計”。但是,承認奴隸制卻是這部憲法的一個致命硬傷。

有人可能會說:有沒有搞錯了啊?如果把1789年憲法從頭到尾細讀三遍,裏面連一個“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字眼兒都找不到,憑啥說這部偉大的法律文獻承認奴隸制呢?

一點兒不錯,在這部憲法中的確找不到“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詞匯,那是因為制憲者使用了諸如“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所有其它人口”這類曲筆。(美國憲法有多種中譯本,本文涉及美國憲法條款的引文采用李道揆教授的譯文。見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附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760、第751─752頁。)由此看來,制憲者也不認為奴隸制是什麼值得公開誇耀的好東西。

在北美大陸,奴隸制的存在和發展比美國立憲建國的歷史要早得多,說它根深蒂固、勢力強大恐怕一點兒也不誇張。在資本主義起家的原始積累年代,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資本主義密不可分。對自由、土地和財富的追求,是歐洲移民遠涉重洋來到新大陸的主要動機。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區氣候溫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緩慢,適於大面積灌溉農田,尤其適合種植棉花和煙草。為了追求規模經濟效益,南方一些富有的種植園主建立了很多規模巨大的莊園,並大量使用從非洲進口的黑奴充當廉價勞動力,形成了階級壓迫與種族奴役融為一體的南方奴隸制。

北美新大陸荒無人煙,原野廣袤,土地田產並不稀罕,很多普通南方移民擁有的田產已超過了歐洲舊大陸的財主鄉紳。他們急需的是勞動力資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靠種田發財致富,就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廉價勞動力,否則田產置得再多也是白搭。這樣,不僅那些富甲一方的種植園主,而且包括那些含辛茹苦、略有積蓄的普通南方移民,雖然嘴上念叨著公正仁慈的上帝,但卻無法拒絕奴隸勞動帶來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大量投資金錢購買黑奴。

與來源短缺、逃亡較多的白人契約奴相比,從非洲大批進口的黑奴身體強壯,習慣南方炎熱氣候,熟悉簡單農業勞動,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們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難以逃亡。從黑奴的文化背景看,當時非洲大陸部落戰爭頻繁,戰敗一方淪為勝者的奴隸理所當然,加上歐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風點火、挑撥戰亂,使獵奴戰禍連綿不絕,野蠻的奴隸貿易昌盛一時,成為當時非洲和美洲之間一項最主要的買賣。

在南方奴隸制形成的同時,反對奴隸制的呼聲也隨之在北美大地響起。早期來到新大陸北部蠻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逃避專制迫害的清教徒,這些追求自由和正義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性原則影響,從一開始就激烈地反對和排斥奴隸制。此外,北方氣候寒冷,土地貧瘠,地理和經濟條件不易實行奴隸制,所以奴隸制在北方未能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鎮工商業和小農業為主的經濟結構。

在獨立戰爭和立憲建國初期,財大氣粗的南方種植園主為打天下立下了汗馬功勞。開國元勛華盛頓將軍就擁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難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陸軍總司令要職,拒絕領取任何薪俸報酬,無償地為自由和獨立而戰。華盛頓麾下很多著名的將領也來自強悍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國後的最早五位美國總統中,有四位來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亞州,故有“弗吉尼亞王朝”的戲言。由總統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也以來自蓄奴州的人選佔據多數。據統計,在出席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的55位立憲代表中,有9人是種植園主,有15人是奴隸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師,他們對於從憲法高度維護私有財產極為重視。依照當時很多州的法律,奴隸是殖民地居民財產的一部份,而財產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剝奪的。說白了吧,一幫有錢有勢的富人聚在一起吵吵鬧鬧制訂出的一部國家根本大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維護富人的私有財產,他們豈能自挖墻基?

想當年,北美新大陸殖民者奮起反抗專制暴政,在《獨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但與此同時,包括華盛頓和傑弗遜在內的革命領袖、立憲先賢以及相當多的一部份殖民者卻奴役大批黑奴,並且在憲法中對奴隸制予以正式承認和保護,這豈不是一個極大的矛盾嗎?

說來話長。西方的人權理論和民主制度固然源遠流長,但幾千年來,人權和民主基本上只是少數貴族和富人享用的奢侈品,窮人、奴隸、婦女從未被包括在內。歐洲舊大陸第三等級資產階級先富起來之後喊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北美新大陸殖民者在反抗專制的鬥爭中舉起了“天賦人權”的旗幟。但是,根深蒂固的種族偏見和對財富的強烈貪欲並不是任何正義的口號和善良的願望所能輕易改變的。美國史學名家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認為:“私有財產權神聖,個人處置和投資財產的權利,以及在寬廣的法律範圍內個人的自利與自主(self-interest and self-assertion),自然地演化為一個有益的社會秩序,一直是美國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則”,與此同時,“美國的傳統也強烈地偏好平等主義式的民主,但是,這種民主卻是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愛的民主”。

1776年傑弗遜起草《獨立宣言》第一稿時,曾把支持奴隸貿易、將奴隸制強加於北美殖民地列為英王的罪狀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隸主的反對而被迫刪除。在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北方州反對奴隸制的立憲代表深知,當前面臨的嚴峻任務是建立一個既有足夠的權威維護各州共同利益,同時又不損害各州主權和公民權利的聯邦政府,而不是廢除奴隸制。所以,北方州做出妥協,承認了“一國兩制”的局面,換取南方蓄奴州對立憲的支持。同時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1789年憲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隸或奴隸制的條款有5條,間接涉及的條款則有十餘項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條款有3項,即“五分之三條款”、“奴隸貿易條款”和“逃奴條款”。

憲法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當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國會眾議院的席位和聯邦直接稅時,一個黑奴等於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既然黑奴是奴隸主的財產,既無人權又無選舉權,那為何在決定國會席位時又被認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這種荒謬絕倫的憲法豈不是在搞假民主嗎?這裏的奧妙在於,當時南方蓄奴州人口的總數在減去黑奴之後遠遠低於北方州人口總數,而奴隸制在北方各州已經或即將被廢除,南方州擔心,聯邦政府建立後北方自由州將會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國會眾議院佔據優勢地位,從而可能通過有損南方州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州堅持要求將奴隸人口計入自由人口總數之內。最後南北雙方達成“五分之三條款”妥協,南方州在獲得較多代表權的同時,同意按一個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聯邦政府多交聯邦稅。

憲法第1條第9款第一項規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憲法生效20年之內,國會不得立法禁止進口奴隸的貿易。這一條款既可以理解為制憲者對奴隸制的讓步和承認,但同時也可以被解釋為對奴隸制擴張的限制。據此規定,南方州在立憲後可以有20年的時間繼續從事奴隸進口貿易。南方奴隸主們估算,20年後南方所需奴隸將可以從國內黑奴的後代中得到補充,所以同意達成妥協。

憲法第4條第2款第3項保證: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獲後必須物歸原主,繼續為奴。這一規定使對南方州奴隸制的保護憲法化,也是對自由和人權高調的極大諷刺。

另外,依照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原則,凡是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權利均歸各州行使,這樣,決定奴隸制廢存的權力完全歸屬各州,聯邦無權干預。保護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權利法案》被解釋為只針對聯邦政府但對各州毫無約束力的奇特現象,實際上也與憲法對奴隸制的默認有直接關係。

1789年美國憲法的偉大意義和歷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這部理應簡明扼要、字字珠璣的成文憲法,在奴隸制問題上花費了如此之多的筆墨,實在是令人吃驚。想當年,在制憲過程中,南北雙方就奴隸制以及聯邦與州之間的權限問題達成了一系列妥協。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這些妥協條款實際上暗藏殺機。後來,它們不僅成為南方奴隸制在立憲建國後繼續肆無忌憚地發展和擴張的憲法基礎,而且最終成為引發南北分裂和內戰的一個深層原因。

今天的憲法學家們承認,在立憲建國時美國廢除奴隸制度是不可能。制憲先賢無意制訂一部千古流芳、萬世永存的憲法,也沒想要設計一個虛無飄渺、脫離現實的人間理想國,他們當年關注的是對上層統治集團權力的限制和制衡,是對有產階級私有財產和民主權利的憲法保護。立憲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有產階級中各個利益集團之間在財產和政治利益方面合作與妥協的過程。當年的制憲者本著對歷史和現實問題“宜粗不益細”的原則,極為明智地把廢除奴隸制的歷史難題留給了後人。

可是,憲法中涉及奴隸制的一系列妥協條款以及這部文獻在很多問題上含糊不清、語焉不詳的特點,卻使後人陷入了難以解脫的憲法危機,為南北戰爭的爆發埋下了定時炸彈。

 

二、奴隸制擴張與憲政危機

1789年美國憲法確立了“一國兩制”、財產權高於人權、州權高於人權、聯邦無權干預奴隸制等一系列原則,使奴隸制在美國不僅難以廢除,而且還在憲法的保障下繼續在南方各州盛行發展。憲法生效時,聯邦內共有13個州,其中7個州是已經宣佈或即將宣佈廢除奴隸制的自由州,另外6個州為蓄奴州。

應當指出的是,由於憲法的保護,南北雙方對最初6個蓄奴州中的奴隸制問題並無爭執。引發憲政危機的真正原因,是如何處理奴隸制蔓延擴張到新開拓的疆土上這樣一個法無明文的憲政難題。

美國獨立之後不斷向四周擴張疆土,1787年通過與英國談判得到了位於五大湖區的西北領地(Northwest Territory,包括如今美國的俄亥俄、印第安納、伊利諾伊、密執安、威斯康星諸州和明尼蘇達州東部),1803年從法國購入路易斯安那領地(包括如今美國的阿肯色、密蘇里、愛達荷、北達科達、南達科達、內布拉斯加、俄克拉荷馬諸州,以及明尼蘇達、蒙大拿、懷俄明、科羅拉多和路易斯安那諸州大部或一部),接著又通過戰爭和強買從墨西哥奪得西南領地(如今得克薩斯、新墨西哥、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州一帶),並且在這些領地上逐步建起新州。誰料想,國勢昌盛反而成了爭吵分裂的根源,正是在新開拓的聯邦領地和新建的州中是否允許存在奴隸制的問題上,南北雙方鬧得水火不容,劍拔弩張。由於憲法有關奴隸制的規定模稜兩可、模糊不清,這就給聯邦政府和國會造成了極大困惑,南北陣營只能通過妥協暫時緩解危機。

反對奴隸制的陣營認為,憲法中有關奴隸制的妥協條款只是一種緩兵之計,制憲者的最終目標是消滅奴隸制,所以,應當象處理一場火災一樣建立防火墻,只有把奴隸制的罪惡之火隔離在一個有限的區域裏防止蔓延,將來才有可能撲滅。基於這一考慮,1789年,聯邦國會通過了1787年邦聯國會制訂的《西北領地法令》,規定在西北領地上新建的州不得實行奴隸制,但允許奴隸主到此地區追捕逃奴。

支持奴隸制的陣營認為,制憲者承認了奴隸制的合法性,憲法中的妥協條款是為了保障奴隸制的發展。建國立憲後,南方移民為開拓疆土奮勇當先、浴血奮戰,從土著印第安人和墨西哥搶奪了大片土地。在這片廣闊天地裏,如果只允許北方資本家下山摘桃、創業發財、為所欲為,卻唯獨不允許南方奴隸主帶著奴隸和財產安家立業、拓荒致富,顯然於情於理都是極不公正的。這樣,延續最初的南北地理分界線,一些新州允許實行奴隸制。

從1791年到1819年,一共有9個新州加入聯邦,其中4個州以自由州身份加入,5個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到1819年時,聯邦內一共有22個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為11個州,雙方在參議院的力量勢均力敵。

但是,這一平衡在1819年遇到挑戰。當年2月,位於路易斯安那領地的密蘇里州要求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聯邦時,南北雙方發生了嚴重爭執。在當時的國會力量對比中,北方因人口增長較快,已經牢固地佔據了眾議院多數席位。這樣,南北雙方在參議院保持同等席位便成為維持南北力量均衡的唯一有效機制,無論密蘇里州以何種身份加入聯邦,都會打破這個均衡。在美國的憲政體制下,由於每一個州在參議院都擁有兩個固定席位的憲法條款,使南方奴隸制陷入了一種“不擴張即滅亡”的憲政困境,而北方既無法容忍奴隸制無限制地擴張,也絕不會聽任蓄奴州佔據參議院多數席位。

天無絕人之路。這時,原屬馬薩諸塞州的緬因地區要求單獨加入聯邦,此舉為解決憲政危機提供了轉機。1820年,南北雙方達成妥協,國會同意接受緬因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聯邦,接受密蘇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聯邦,以保持南北陣營在參議院投票權的平衡。為了防止再次發生類似危機,國會決定以北緯36度30分為界,對剩餘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領地進行劃分。此線以南地區允許奴隸制,此線以北地區(密蘇里州除外)禁止奴隸制,但允許逃奴法施行。此項法案史稱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

可是,《密蘇里妥協案》只是暫時緩解了南北雙方圍繞路易斯安那領地產生的衝突,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實質性問題。隨著聯邦領土的日益擴大和準州像走馬燈一般不停地申請加入聯邦,南北之間的矛盾衝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積怨日益加深,憲政危機愈演愈烈。對此,聯邦行政當局焦頭爛額、束手無策,國會兩院爭吵不休、一籌莫展。

在此歷史背景之下,聯邦最高法院1856至1857年期間對斯科特訴桑弗特一案的審理便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個黑奴,1833年被主人賣給蓄奴州密蘇里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John Emerson)的軍醫。1834年至1838年期間,斯科特跟隨艾默森先後在自由州伊利諾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聯邦領地(後來建成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蘇達州)的軍營裏居住過4年。1838年,斯科特隨從主人重新回到密蘇里州。1843年艾默森去世後,根據其遺囑,斯科特成為主人遺孀艾默森夫人的財產。

1846年,在白人廢奴團體的幫助下,斯科特向密蘇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訴,要求獲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師聲稱,斯科特曾在伊利諾伊州和威斯康星聯邦領地居住過4年,因兩地均禁止奴隸制,所以他在兩地居住期間的身份應是自由人而非奴隸。根據州際之間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則以及密蘇里州“一旦自由,永遠自由”的州法,斯科特獲得自由人身份之後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蘇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應被剝奪。

經過漫長而艱辛的訴訟,斯科特案終於在1856年2月上訴到最高法院。在此期間,艾默森夫人已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轉讓給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 F.A.Sandford),所以此案史稱斯科特訴桑弗特案。

可能有人會奇怪,斯科特一介奴隸之身,為什麼能夠在蓄奴州密蘇里州的法院提出法律訴訟,並且成功地把這起訴訟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呢?

是這麼回事:如果斯科特案發生在原始蓄奴州之一的南卡羅來納州,那麼斯科特的起訴根本就沒戲。但是,密蘇里州是立憲建國後新建的蓄奴州,有關黑奴的州法不像原始蓄奴州那樣野蠻苛刻,黑奴擁有為自己的人身自由上法院喊冤告狀的權利。1850年,密蘇里州地方法院做出了對斯科特有利的初審判決,使斯科特在法律上暫時具有了密蘇里州公民身份。此外,作為艾默森夫人法定代理人的桑弗特是紐約州居民,處理不同州公民的法律糾紛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範圍,這樣,斯科特案自然可以名正言順地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斯科特的律師則認為,斯科特跟隨主人在威斯康星聯邦領地的聯邦軍營裏住過兩年,由於聯邦政府對這一地區擁有管轄權,所以斯科特實際上已具有美國公民身份,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是順理成章之事。

 

三、最高法院火上澆油

經過長達一年之久的猶豫不定和左右搖擺,1857年3月,聯邦最高法院終於以7比2五票之差駁回了斯科特的上訴。主審此案的是年逾80的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B.Taney,1836─1864任職),他親自執筆撰寫法院判決書,從分析制憲者的“原始意圖”(Original Intent)入手,對最高法院多數派的立場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和辯護。

斯科特案判決涉及到三個重大憲政問題:第一,斯科特是否可以被視為美國公民並具備在聯邦法院申訴的資格和權利?第二,斯科特從蓄奴州隨主人來到自由州或自由聯邦領地短暫居住後是否能使他自動獲得人身自由?第三,國會是否有權力在聯邦領地內禁止奴隸制?

對於第一個問題,坦尼法官明確宣佈斯科特不是美國公民。

坦尼的法律根據是:在立憲建國之前,只有州公民,沒有美國公民。當聯邦憲法正式生效時,聯邦管轄下的各州公民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但是,由於黑人只是奴隸主的財產,在憲法生效時不具有州公民資格,所以他們沒有自動歸化為美國公民。聯邦成立之後,將居民歸化為州公民屬於各州政府的權力,將居民歸化為美國公民屬於聯邦政府的管轄權,州公民已不能再自動成為美國公民。換句話說,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儘管立憲建國後一些北方州立法解放黑奴,使獲得自由的黑人成為州公民,但由於沒趕上聯邦憲法生效的好年景,州公民已無法自動成為美國公民。所以,斯科特不具備美國公民身份,不能享有美國公民受聯邦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不具備在聯邦法院訴訟的資格。

坦尼進一步解釋說:黑人的美國公民身份和憲法權利問題根本就沒有被制憲者放在心上。制憲者從來就沒有把被視為財產的黑人包括在憲法中的“人民”(people)、“公民”(citizens)和《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人人”(all men)等概念之中,“他們非常清楚地理解他們所使用的語言的涵義,也清楚地知道其他人將會如何理解這種涵義。他們知道,任何文明世界都不會將黑人種族包括在內,也知道黑人種族將根據公意總是被排除在文明政府和國家之外,命中注定要成為奴隸。”

應當說,坦尼法官對制憲者忽視黑人公民權利的這番解釋基本上合乎歷史事實。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即使是猛烈抨擊奴隸制的林肯總統也同樣漠視黑人的公民地位和憲法權利。林肯雖然從道德上反對奴隸制,但他並不認為黑人可以成為美國社會中擁有憲法權利的平等一員。1858年9月,即斯科特案判決後第二年,林肯公開表示:“我聲明,我從來不贊成白種人和黑種人以任何方式獲得社會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我從不贊成給黑人以投票權。黑人不得成為陪審員,不具備擔任公職的資格,不得與白種人通婚。”林肯對黑人的基本觀點是:給奴隸以自由,然後將他們送回非洲。

實際上,在黑人的美國公民身份問題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迴旋餘地很小。首先,大法官的職責只是解釋憲法,可是,在涉及到奴隸和奴隸制的十餘處憲法條款中根本就找不到應視黑人為美國公民的法律依據。其次,假設坦尼在判決中承認了黑人的美國公民地位,那麼必然會引申出黑人的選舉權、陪審團資格、人身保護令特權等一系列憲法問題。在當時奴隸制盛行的南方州,這種判決有可能導致政治災難和社會動亂,有可能導致南北戰爭提前開打。所以,指望最高法院能做出一攬子承認黑人是美國公民這種駭世驚俗的判決,顯然超出了當時的歷史條件。

如果坦尼大法官頭腦清醒,在判決黑人不是美國公民之後見好就收,終止審理這個百年難案,他有可能作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之一而永垂青史。遺憾的是,一意孤行的坦尼沿著歪門邪道一直走了下去,一直走到黑燈瞎火、陷入絕境。

對於第二個問題,坦尼大法官明確無誤地裁定:斯科特從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聯邦領地短暫居住過後,不能自動獲得人身自由。

斯科特短暫居住過的伊利諾伊州是根據禁止蓄奴的《西北土地法令》新建的自由州,斯科特的律師認為,這是斯科特應自動獲得自由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據。針對這一問題,坦尼在判決中認為,當西北土地於1787年歸屬合眾國管轄時,邦聯政府徒有虛名,聯邦尚未成立,因此,西北土地的真正擁有者是13個原始州,聯邦政府成立後通過的聯邦法令照理不得損害13個原始州人民的利益。如果黑奴斯科特隨主人在伊利諾伊州短暫居住就使他自動擁有自由人身份,那將是對蓄奴州人民利益的嚴重損害,這顯然是不公正也不合法的。

坦尼進一步認為,奴隸制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問題是制憲者絕對和無條件地保留給各州管轄的權利,聯邦無權過問,因此,斯科特的命運只能由州法院定奪。然而,這種州權至上的觀點卻不可避免地與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產生了衝突。因為,斯科特短暫居住過的威斯康星聯邦領地原是1803年路易斯安那購買領地的一部份,因其位於“密蘇里妥協線”(北緯36度30分)以北,所以成為一塊禁止奴隸制的聯邦自由領地。斯科特的律師認為,這是斯科特應自動獲得自由人身份的另一個重要法律依據。

這樣,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蘇里妥協案》的合憲性問題。對此,坦尼大法官在判決書中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據憲法,國會無權在聯邦領地禁止奴隸制,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是一項違憲法案。

坦尼論證道:聯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訂對聯邦領地的管理法規時,國會不得任意剝奪任何美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他引證憲法解釋說:“財產權利與個人權利相結合,被憲法第5修正案置於同樣地位。它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合眾國公民未曾違反任何法律,僅僅因他自身或帶著他的財產進入合眾國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國會法案剝奪自由或財產,那麼,這項法案就難以承當正當法律程序的尊稱。”據此,坦尼宣佈1820年《密蘇里妥協案》因違憲而被取消。自馬歇爾大法官在半個世紀前就馬伯裏訴麥迪遜案開天辟地第一次確立了司法部門的司法審查權之後,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二次啟動司法審查權的尚方寶劍,其目的竟然是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

如果單純從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對這個問題的判決無可厚非。奴隸制雖然是南方從歷史繼承下來的一種罪惡制度,但這種制度在立憲建國時得到了憲法的承認和保護。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惡法也是法。在憲法文獻《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明確指出:憲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護財產權利,就是保障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因此,如果僅僅因奴隸主攜帶黑奴在聯邦自由領地短暫居住就被自動剝奪擁有“財產”的權利,那實際上與“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區別並不太大。

但是,如果從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決荒唐得令人難以置信,它宣告“一國兩制”土崩瓦解,奴隸制向聯邦領地和新州蔓延擴張名正言順。這個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違護了奴隸制,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而且堅定了南方蓄奴州依法捍衛奴隸制的決心,使1861年執政的林肯總統處於“違法亂紀”的被動地位,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因此,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認為是引發南北戰爭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針對斯科特案判決,一位名叫布蘭特(William Cullen Bryant)的北方詩人兼編輯義正詞嚴地宣稱:“如果聯邦最高法院的這項決定成為法律,奴隸制度將不只是蓄奴州所稱的特有制度,而是一種聯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同傳統和恥辱。……從此以後,聯邦政府的管轄權擴展到哪裏,鎖鏈和鞭笞也會隨之而去。凡是有美國國旗飄揚的地方,就表示那裏有罪惡的奴隸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條旗上閃耀的五星和象徵晨曦的紅霞應該抹去,應該染成黑色,應該繪上皮鞭和鐐銬。我們能俯首貼耳地接受這種對憲法的新解釋嗎?決不!決不!”

 

四、私有產權與奴隸制

人們可能會有一個疑問:最高法院大法官標榜不偏不倚,號稱公平正義,被譽為憲政法治的捍衛者,那麼,在斯科特案中,多數法官們為什麼會做出明顯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謬判決呢?

一種比較流行的解釋是:法律的實質是階級統治和壓迫的工具,所謂公平正義只是小資沙龍裏的痴人說夢。在坦尼法院中,來自南方蓄奴州的法官佔據了多數席位,首席法官坦尼出身於南方名聲顯赫、富甲一方的種植園主家庭。因此,奴隸主大法官的階級地位早已預先決定了他們的司法觀念和荒唐判決。

這種解釋當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1841年著名的美國訴阿米斯達號案(United States v.Amistad,1841)判決中,奴隸主大法官佔多數的坦尼法院卻以8比1的絕對多數(來自北方州的Henry Baldwin法官投了唯一的反對票)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決,使殺死白人船主的黑奴不但被無罪開釋,而且還獲得了人身自由。坦尼法院對這個案件的判決主要基於兩個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義上的奴隸,他們的暴動屬於反抗劫持、爭取自由的自衛行動;其二,此案的初審地點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據憲法,聯邦無權干預各州在奴隸制問題上的法律。這個案例說明,僅僅用法律的階級性來解釋斯科特案判決是遠遠不夠的。

坦尼法官1777年生於蓄奴州馬裏蘭極有名望的種植園主家庭。由於當時南方仍然殘留歐洲舊大陸長子繼承權的封建宗法傳統,身為次子的坦尼無資格繼承祖傳的莊園田產,只能從家庭遺產中繼承一些黑奴作為金錢補償。“無田一身輕”的坦尼潛心研讀法律,30多歲時已成為名聞遐邇的大律師,並先後出任馬裏蘭州和聯邦政府司法部長等要職。1836年,他接替馬歇爾出任首席大法官職務。在坦尼任職前期,聯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穩步上升。
坦尼雖然在法律上維護南方奴隸制,但在內心深處他認為奴隸制是一種不道德的制度,應當以漸進性的方式逐步廢除。坦尼本人不但無償解放了自己名下的全部黑奴,而且在金錢上資助那些得到自由後因年高體弱而難以維生的奴隸。這種相當於主動放棄一筆巨額私人財富的舉動,無論在當時和現在都堪稱令人欽佩。在此問題上,《獨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相形見絀。此公“人人生而平等”、“禁止奴隸貿易”之類的高調兒喊得比誰都高,但崇高理想從未落實到個人行動上。儘管傑弗遜有意解放黑奴,但由於揮霍無度,負債累累,他不得不賣掉自己的絕大部份黑奴抵債。古往今來,為道德而拋利益,並非凡人甚至偉人都能達到的境界。

可是,當做出司法裁決時,“私德”高尚的坦尼卻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作為來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對南部在聯邦中處於“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運深感不安,擔心激進的北方廢奴運動摧毀南方的社會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學是:根據憲法,究竟是保存還是廢除奴隸制是一項完全屬於各州的權力,而法官的唯一職責就是遵循制憲者的“原始意圖”解釋憲法。所以,一項判決即使與法官個人道德觀點相衝突,一項裁定即使不夠公平正義,也應嚴格地遵循憲法條款行事。法官不應在裁決中攙雜個人道德觀點,不應破壞正當程序、私有產權神聖以及聯邦制與州之間的分權制衡原則。如果從單純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觀點自有其道理。

那麼,什麼是制憲者的“原始意圖”呢?其實,關於奴隸制問題,制憲者自身也是一腦門子漿糊。常言道,法律和制度設計永遠是灰色的,社會和民情的生活之樹常青。任何人間智慧都不可能設計出萬世永存的法律和制度。制憲先賢傑弗遜非常精闢地強調:“美國憲法屬於活著的人,不是屬於死者。”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正是具有彈性和張力,遣詞用語模糊寬泛,為後人解釋憲法留下了空間。

可是,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的判決卻無視北方州已立法廢除奴隸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認在一部份聯邦領地和新州不得實行奴隸制的現實,把本來模稜兩可、尚有妥協餘地的奴隸制問題“清晰明確”地解釋為一種受憲法第5修正案保護的聯邦制度,在妥協與原則之間徹底喪失了平衡,最終引發了憲政崩潰、南北開戰的極端局面。

如果認真分析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的判決,人們會注意到,在正當程序、州權至上等理論的背後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神聖信條。在南方蓄奴州,土地和黑奴構成了居民私有財產的主要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另外,奴隸主並非僅佔南方白人居民5%左右的“一小撮”,而是佔25%左右的“一小片”。(據統計,當時25%的南方白人家庭擁有黑奴,但大多數奴隸主僅擁有4至5名黑奴,只有10%左右的奴隸主擁有20名以上黑奴。)以奴隸主私有產權為核心的奴隸制經濟是南方州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

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南卡羅來納州長、著名制憲代表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89─1790出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795年任首席大法官)明確宣稱:“宗教和人性與奴隸貿易問題均不沾邊,惟有利益才是所有國家的統治性原則。”拉特利奇關於利益的直言一語道破了南方奴隸制的實質。北方之所以未經暴力就廢除了奴隸制,主要是因為實行奴隸制毫無經濟效益。南方奴隸主死活不肯放棄奴隸制,甚至不惜與北方兵戎相見,自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芝加哥大學經濟史教授福格爾(Robert William Fogel)指出:“那些統治南方的奴隸主們,並非死死抱住一種使他們得不到利潤、阻礙他們的經濟增長以及使自由民和奴隸的收入同樣受到壓抑的瀕臨死亡的經濟制度。不管奴隸制度對黑人而言是多麼沉重的枷鎖,它卻為自由民創造了相當可觀的繁榮。”所以,儘管奴隸制是一種極不道德的罪惡制度,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道德和正義被拋到了九霄雲外。實際上,當涉及財產和經濟利益問題時,道德與法律的衝突或脫節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即使在美國,要求政府官員公佈他們的財產、個人收入及其來源以便廣大民眾監督,這種屬於基本道德規範的“陽光”法律也是遲至1978年才由國會正式通過的。

一個重要的歷史和經濟背景是,當年美國南方的奴隸制種植園經濟,是與自由貿易、自由市場、私有產權神聖等資本主義金科玉律緊密相聯的一種特殊形態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在英國工業革命蓬勃興起的背景下,美國南方形成了一種主要依靠向英國和北方州大規模出口棉花、煙草等農產品“創匯致富”的出口導向型農業經濟。據統計,在1860年,英國棉紡工業所需要的80%的原棉係由美國南方進口。由於國內外市場對棉花需求量急劇增長,南方奴隸制種植園經濟一直處於高速發展勢頭。南北戰爭前,在對黑奴殘酷剝削的基礎上,南方州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和人均年收入增長率均高於北方州。與此同時,黑奴的價格不斷上漲。在1800年,一個年輕力壯的黑奴“種田能手”(prime field hand)的價格低於400美元,到1857年時,價格已漲到1500美元,大約相當於2000年的3萬美元。在此背景下,南方奴隸主豈能輕言放棄黑奴這種價值昂貴的“私有財產”?

應當提到的是,與大英帝國相比,美國當時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缺乏鼓吹開放市場、自由貿易等“全球化”高調兒的實力。為了保護尚在起步階段的北方州民族工業,聯邦政府以當時世界各國中最高的關稅率築起了保護性貿易壁壘。可是,這種保護性關稅卻嚴重傷害了南方的“外向出口型”經濟。一方面,高關稅使南方州處於惡劣的國際貿易環境之中,不得不承受歐洲國家報復性高關稅的傷害;另一方面,南方州不得不付高價購買從歐洲和北方進口的工業品。這種“富北窮南”的高關稅政策,使南方州每年遭受高達數億美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南方州對聯邦政府的保護性關稅極為不滿,認為這實質上是對南方的勒索和暴政,是南方被迫為北方經濟的發展獻血。另外,北方對南方的處境毫無同情之心,不但不感恩戴德,反而以道德和正義為由,利用在眾議院佔據牢固多數的優勢,阻撓奴隸制在聯邦領地和新州的擴張,甚至暗中充當南方州逃奴的避難所,嚴重侵犯了南方奴隸主的私有產權。南方政客認為,北方企圖以高關稅和廢奴為手段摧毀南方種植園經濟,使南方淪落為北方的廉價原料產地。實際上,南北雙方在產業結構、經濟利益以及私有產權概念等方面的對立,而非道德和正義的衝突,才是南北陣營在奴隸制和高關稅等問題上水火不相容的主要根源。

美國南方奴隸制的另一個重要特點,在於奴隸是黑人而且數量眾多。在立憲建國之初,黑奴僅有60餘萬,但在內戰前的1860年黑奴人口已高達400萬,約佔南方總人口40%左右。在南卡羅來納州和密西西比州,黑奴人口已遠遠超過了白人。由於擔心黑奴造反,南方奴隸主極力維持黑白之間的主奴和貴賤關係,形成一種階級壓迫與種族奴役相互交織的社會結構。(南方白人貧民階層雖然窮困潦倒,但卻是奴隸制的支持者和維護者,其主要原因在於:大奴隸主階層佔據了南方政治和文化的優勢地位,而統治階級的思想總是成為一個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思想。另外,正如南方邦聯總統戴維斯所言:“由於一個低等種族的存在,每一個白人都變得高貴並提高了社會地位。”)這樣,既可以防止黑奴怠工逃亡、造反起義,又能避免心懷不滿的白人貧困階層與黑奴合謀叛亂。南方奴隸主認為,為了維護有產階級的權勢、財富和良好的社會治安,有效地管制龐大的黑奴人口,奴隸制是唯一可行的措施。此外,為了搾取更多的高額利潤,在人身奴役性質不變和經濟增長的前提下,南方奴隸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黑奴的生活待遇。(據統計,在1860年,黑奴年人均肉類消費量為176磅。相比之下,1890年意大利年人均肉類消費量僅為23磅。但是,僅僅根據營養水平便得出黑奴待遇良好的結論是不正確的。在黑奴人數較多的大種植園,奴隸主監工對黑奴人身壓迫的現象比較嚴重。奴隸主拍賣黑奴的野蠻行徑更是造成了無數奴隸家庭生離死別的悲劇。)

針對北方州對奴隸制的抨擊,南方奴隸主聲稱:黑奴終身受雇,待遇良好,既無老病之虞,亦無失業之憂,而北方州實行的自由雇傭制實質上只是一種工資奴隸制。北方控訴喪盡天良的南方奴隸主把黑奴像牲畜一樣拍賣,南方痛斥唯利是圖的北方資本家迫使童工為微薄的工薪每天工作16小時;北方廢奴派要求立即廢除奴隸制,南方州權派威脅要脫離聯邦;北方認為脫離聯邦就意味著叛亂和內戰,南方聲稱“另立中央”相當於反抗暴政的第二次獨立戰爭。這樣,南北陣營舌劍唇槍,劍拔弩張,決裂有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

那麼,南北分裂是不是無法避免呢?一種說法是,南北雙方利益針鋒相對,立場南轅北轍,因此分裂乃是命中注定,內戰晚打不如早打;另一種說法是,當時尚有一定妥協餘地,因為真打起來對雙方都沒啥好處。實際上,北方同情南方處境的溫和派大有人在,南方州也並非人人都想舞刀弄槍、扯旗造反。內戰打響後,密蘇里、馬裏蘭等四個邊界蓄奴州站到北方陣營一邊就是一個極好的證明。有人說,如果把當時南北陣營之中鬧得最歡、跳得最高的激進分子全都塞進幾輛大篷車,一家伙沉到華盛頓特區市邊上的波托馬克河裏,南北戰爭至少晚打五年。

誰都沒想到,在這種特殊歷史關頭,聯邦最高法院不但沒起到調節矛盾,緩和衝突的作用,反而扮演了火上澆油的拙劣角色。

坦率地說,南方奴隸制問題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道德或原則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到利益衝突以及複雜的政治、經濟、歷史和社會原因的問題。所謂法律,在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已有的習慣、程序的規範化和確認。以奴隸制問題為背景的斯科特案堪稱美國憲政史上最棘手的百年難案,即使馬歇爾這位“偉大的首席大法官”轉世再生,除了高掛“免戰牌”或折衷平衡之外,恐怕也想不出什麼絕妙高招兒。

可是,坦尼法官卻像唐‧吉柯德一樣不切實際,輕舉妄動,草率地啟用司法審查權,試圖用司法手段快刀斬亂麻般地解決政治問題,結果反而被判決激起的驚濤駭浪所淹沒。

 

五、斯科特案與美國內戰

斯科特案判決的嚴重後果是聯邦最高法院威信掃地。美國憲政史學者麥克羅斯基(Robert G. McCloskey)寫道:“暴風驟雨般的詛咒突然指向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他們似乎被此震驚了。他們遠遠未能熄滅奴隸制引起的爭論,反而重新燃起了它的烈焰,並嚴重威脅到聯邦司法部門自身的安全地位……”。另外,“斯科特案判決的失策使最高法院喪失了北方的忠誠。在其歷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幾乎失去了所有朋友,因為南方好景不長的友誼也只提供了極為冷漠的安慰。”

在美國的憲政體制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即是最終裁決,總統和國會都無法改變,唯一可行的辦法是經歷極為困難的憲法程序,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否決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是,當時參議院內的南北陣營勢均力敵,修正案根本通不過參議院這一關。此外,即使參議院通過了,仍需要四分之三州在規定時間內批准方才有效。

於是乎,北方各州法院開始公開抵制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拒不服從聯邦命令,使聯邦司法部門陷入半癱瘓狀態。執法部門也掙一只眼閉一只眼,不再在北方州嚴格執行逃奴追緝法,從而極大地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司法權威的流失和執法部門有法不依的現象堵塞了解決奴隸制問題的和平妥協之道。自立憲建國以來,美國第一次在較大範圍內出現了有法律卻無人遵循、有憲法卻無憲政運作的混亂局面,政治鬥爭開始走向無序化。

在斯科特案荒謬判決的陰影下,北方共和黨人痛感南方奴隸制的威脅迫在眉睫,他們積極行動起來,極力爭取1860年總統大選的勝利。1858年6月,林肯在接受伊利諾伊州共和黨參議員候選人提名時發表了“分裂之屋不能久長”的著名演說。在演說中,林肯用了幾乎一半的篇幅指責斯科特案判決,對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同年8月至10月,林肯與民主黨提名的州參議員候選人道格拉斯(Stephen A.Douglas)就聯邦領地的奴隸制問題展開了一系列辯論,朝野轟動,全國矚目,林肯的聲望由此大振。1860年,林肯成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

林肯雖然旗幟鮮明地抨擊奴隸制的道德基礎,但在實際政治行動中他行動謹慎,立場溫和。林肯認為:“奴隸制度建立在不公正和有缺陷的政策之上,但是,頒布廢止奴隸制度的宣言看來只會增加而不是減少其災難。”林肯的基本立場是:奴隸制只是一種地方性的制度,不應無限制地向聯邦領地和新州擴張,但是,聯邦應當維護南方州奴隸主的私有產權,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對奴隸主實行漸進性的贖買政策,有償地逐步廢除奴隸制。這種辦法雖然保守而緩慢,但與當時南方州的社會習俗和法律制度相適應。

儘管林肯具有溫和主義的名聲,但是,南方州權派仍然把林肯當選總統視為對奴隸制和奴隸主政治權力的排斥和威脅。其中一個重要原因與憲法賦予總統的聯邦法官任命權有關。當時,坦尼等幾位來自南方州的大法官都已七老八十、風燭殘年,林肯如果當選,他將有機會改變最高法院的組成,從而威脅到南方佔優勢的最後一個聯邦權力部門。因此,1860年總統選舉之前,南方州權派就放風威脅說,如果林肯獲勝南方就將脫離聯邦。

在美國憲政史上,已加入聯邦的州是否可以宣佈脫離是一個法無明文的憲政難題。美國開國先賢以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為旗幟鼓吹革命和獨立,在鄉鎮自治和各州分治的基礎上建立了共和制的統一聯邦。在這種聯邦體制中,由於州權強大以及自由和分治的不可侵犯,當聯邦政府無法“一碗水端平”時,很容易出現“鬧獨立”的亂子。

在1812─1814年美英戰爭期間,北方新英格蘭五州(即馬薩諸塞、康涅狄格、新罕布希爾、弗蒙特和羅德島州)因與英國有較多商業關係,對聯邦政府中南方鷹派的對外擴張政策極為不滿。1814年12月,新英格蘭五州選出代表在康涅狄格州密謀,他們強烈譴責聯邦的好戰政策,反對聯邦向新英格蘭各州增加稅收,有些激進派甚至主張退出聯邦。只是由於幾周後戰爭突然勝利結束,北方五州退出聯邦一事才不了了之。

1831年,由於被南方人稱為“可惡稅率”的《1828年關稅法》嚴重傷害南方利益,來自南卡羅萊納州的副總統卡爾霍恩(John C.Calhoun)宣稱,憲法只是各州之間的契約,當聯邦與州之間就涉及州的根本利益發生衝突時,各州有權宣佈聯邦法律無效。在卡爾霍恩看來,這正是《獨立宣言》中關於政府的權力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有權改變或廢除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的思想。在此極端理論的鼓動下,1832年11月南卡州議會召開全州大會並通過《聯邦法令廢止權公告》,聲稱如果聯邦政府強制施行關稅法,南卡州將考慮退出聯邦。當時的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任期1829─1837)是一位戰爭英雄出身、脾氣火爆的彪悍軍人,在1815年1月新奧爾良戰役(1812年美英戰爭的最後一戰),軍銜為少將的傑克遜率部大破英軍,威名遠揚,由此踏上通向總統寶座之路。此公雖然來自南方田納西州,但在維護聯邦統一的大事上他立場堅定,態度強硬。面對南卡州的挑戰,傑克遜一怒之下要求國會授予用兵執法權,並下令調動精銳的聯邦陸、海軍部隊,威脅要絞死卡爾霍恩。後經多方調解,雙方都做出了讓步,聯邦政府同意降低關稅,南卡州不再硬抗,卡爾霍恩辭職後當選州參議員,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副總統。

傑克遜總統退休後,南方州權派的分裂行動與日俱增、肆無忌憚。在他們眼中,林肯沒有統軍打仗的軍旅經驗,兩年前連州參議員都沒選上,只是個微不足道的三流小律師。在1860年總統大選中,普選票總數約為四百六十萬張,林肯得票不到二百萬張,顯然將是一個毫無作為的弱勢總統。另外,由於選舉團制度的影響,1860年選舉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具地區性色彩的一次選舉。(在自由州,林肯獲得1,838,347張普選票,其他幾位候選人一共獲得1,572,637張普選票,林肯得票率約為53%。可是,根據“贏者通吃”規則,在自由州183張選舉人票中,林肯贏得了除新澤西州之外的180張,超過了全國選舉人票的半數。在蓄奴州,林肯只獲得微不足道的26,388張普選票,其它幾位候選人一共得到1,248,520張普選票,林肯得票率約為0.02%。這樣,林肯沒得到一張蓄奴州的選舉人票。可是,其它幾位候選人在蓄奴州和新澤西州贏得的選舉人票,總共只有123張。南方由於人口少,缺乏足夠的選舉人票,所以在大選中處於不利境地。在1860年選舉中,林肯實際上是一位由略多於半數的北方州選民選出的總統。)林肯在南方州只得到0.02%的普選票,這一投票結果幾乎相當於南方居民全民公決的獨立宣言。這樣,當憲政民主妨礙自由分治時,南方政客公然抵制民主選舉結果,林肯當選後,南部七個州宣佈退出聯邦,不久又有四個州相繼加入南方邦聯。

歷史證明,南方州權派低估了林肯為維護聯邦完整不惜一戰的決心。1861年3月,林肯發表總統就職演說時表示:“我無意直接或間接地在蓄奴州干涉奴隸制,我相信我沒有合法的權力,而且我也不想那樣做。”但是,林肯堅決反對南部退出聯邦的舉動,他強調:“從憲法和法律角度看,聯邦是不可分解的。”在演說中,林肯還間接地批評了最高法院對斯科特案的判決,他指出:“如果在事關全體美國人民的至關重要的問題上政府的政策受最高法院判決的永久束縛,那麼,這些涉及個人爭議的普通案件的司法判決一經作出,人民將停止成為自己的主人,實際上把自己政府的權力拱手交給這個顯赫的法院。”

面對南北分裂的現實,林肯作出了用戰爭維護聯邦的最後決定。實際上,由於聯邦憲法對各州能否退出聯邦這個問題語蔫不詳,北方用兵的戰爭行為並沒有堅實的憲法基礎。可是,如果聯邦政府坐視一州脫離聯邦,今後便無法阻止另一州同樣行動。要是南方十一州可以退出聯邦,自願組成邦聯,那麼剩下的北方各州仍然可能繼續分裂,北美大陸最後可能會出現一群相互妒嫉、自相殘殺的小國,有如拉美大陸。所以,林肯除了維護統一、反擊分裂之外別無選擇。

南北戰爭打響後,林肯總統當機立斷,獨斷專行,不僅擴大了於法無據的總統戰爭權力,而且還下令在部份地區中止公民人身保護令特權,對來自坦尼大法官“違憲”的指控不屑一顧。但是,在解放黑奴問題上林肯一直彷徨動搖、猶豫不決,其中一個重要顧慮就是與憲法程序有關的私有產權問題。鑒於美國憲法嚴禁政府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條件下剝奪公民財產,林肯無意也無權解放黑奴。北方大規模用兵的目的僅僅是維護國家統一,與解放黑奴、自由人權之類的道德高調毫不相干。1862年8月22日,在給《紐約論壇報》編輯格瑞萊(Horace Greeley)的信中林肯寫道:“我的最高目標是拯救聯邦,既不是保存奴隸制度,亦非摧毀奴隸制度。如果不解放一個奴隸就能保存聯邦,我就一個不放;如果解放全部奴隸就能保存聯邦,我就全部解放;如果解放一部份奴隸不解放其他奴隸就能保存聯邦,我也照辦。”

可是,戰爭形勢的惡化迫使林肯改變了立場。內戰初期,南軍指揮有方,訓練有素,鬥志旺盛,以一當十,以弱勝強。聯邦雖然在人口、軍事力量以及經濟實力和工業水平方面皆佔絕對優勢,但聯邦軍隊指揮混亂,訓練不佳,一敗再敗,潰不成軍,首都華盛頓特區幾乎不保。另外,儘管90%的南方白人青壯年赴前方打仗,但後方的400萬黑奴並沒有借機叛亂造反,奴隸制經濟仍然照常運作。由於戰爭曠日持久,日趨殘酷,北方對獲勝開始感到絕望。英、法、西班牙等歐洲列強對美國內戰幸災樂禍,樂意看到出現“兩個美國”的局面,甚至蠢蠢欲動,伺機干涉。

面對這種要麼改變戰略要麼失去戰爭的困境,林肯從“軍事上的必要性”(Military Necessity)考慮,終於下定決心,於1863年1月正式頒布《解放黑奴宣言》。聯邦採取這一措施,既可以摧毀南方的戰爭意志和戰爭潛力,又可以打出為自由和正義而戰的旗幟,使歐洲列強難以借機干涉。林肯總統宣佈,在那些仍然與聯邦軍隊對抗的南方地區,所有黑奴立即獲得自由,自由黑人可以參加聯邦軍隊,為維護聯邦統一而戰。但是,對於已處於聯邦軍隊控制之下的南方地區和忠於聯邦的四個邊界蓄奴州中的黑奴的自由問題,宣言中隻字未提。換句話說,當林肯公佈解放宣言時,實際上連一個黑奴也沒解放,這個宣言只是一張有待兌現的支票。南方奴隸制的徹底崩潰只是後來北方取得內戰勝利的一個副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這樣一個保守的文獻,林肯總統仍然作了技術處理。為了避免聯邦最高法院可能的干預,他非常技巧地以戰時軍事措施的形式發佈解放奴隸宣言。精通法律的林肯總統實際上是鑽了一個法律空子,其中的奧祕是,聯邦最高法院即使擁有司法審查權這柄尚方寶劍,它也不大可能宣佈總統兼美軍總司令在戰爭期間發佈的軍事措施違憲。

林肯發佈解放奴隸宣言後,南方邦聯陣腳大亂。但南軍仍然拼死抵抗,聯邦軍隊每前進一步都要付出巨大代價,戰爭又打了兩年多。為了贏得戰爭勝利,號稱自由正義、為解放黑奴而戰的聯邦軍隊攻入南方後開始實行極為殘酷的總體戰。聯邦軍隊指揮官謝爾曼(William T.Sherman)宣稱:“我們不僅攻擊敵對軍隊,也攻擊敵對人民,我們要讓南方的老人和青年、窮漢和富翁都體驗到戰爭的嚴酷可怕”,“要讓南方未來的幾代人不敢訴諸於戰爭”。在他的指揮下,聯邦軍隊不僅摧毀農田、橋樑、道路,而且焚燒城鎮、農莊、民宅,破壞一切可以破壞的民用目標,在南方殺出了一條令人膽顫心驚的毀滅之路,南方邦聯首都、弗吉尼亞州首府裏士滿(Richmond)以及亞特蘭大(Atlanta)等南方大城市都成為一片焦土。一些歷史學家認為,謝爾曼將軍的做法開了20世紀戰爭中“焦土政策”的先河。

破壞最嚴重的是南方邦聯總統戴維斯(Jefferson Davis)家鄉所在的密西西比州。內戰之前,該州在全美富裕榜上名列第五。內戰期間,該州60%的白人青壯年戰死疆場,90%的城鎮和種植園化為灰燼,奴隸主喪失了價值數億美元的43萬7千名奴隸,私有財產損失殆盡。戰後,密西西比州不僅在全美最貧困的州中名列第一,而且這種貧困狀況一直持續了一個世紀。(〔美〕尼爾‧R‧彼爾斯著、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室編譯室譯、董樂山校:《美國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下冊,第635─636頁。)

當南方重建(1865─1877)結束、聯邦軍隊撤出之後,南方各州出現白人種族主義者針對黑人的大規模暴力活動,其中尤以密西西比州最為暴虐兇殘,該州被三K黨徒私刑殺害的黑人數量最多。在南方,大多數獲得自由的黑人處於“除了自由便一無所有”(nothing but freedom)的困境,經濟貧困、政治無權、文化落後的狀況並無根本改善。南方白人繼續用內戰之前為奴隸制辯護的那些歪理為施行種族隔離制度辯護。1896年,在著名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6)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隔離但平等”原則,承認了南方種族隔離制度的合憲性。為了爭取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南方黑人繼續艱難地鬥爭了一百多年。

在其名著《未經同意或契約:美洲奴隸制的興衰》中,福格爾教授談到,美國通過南北戰爭解放奴隸的做法沒有尊重奴隸主的私有產權,相比之下,英國議會1833年通過《廢奴法案》,在西印度洋群島殖民地解放奴隸時尊重了私有產權原則,用巨額金錢補償了奴隸主的損失。那麼,美國的暴力廢奴方式是否合理呢?福蓋爾教授認為,如果南方如願以償地脫離聯邦、建立以奴隸制為基礎的貴族民主邦聯,將有可能利用取消關稅壁壘後獲得的巨額利潤建立世界第一流的海軍和強大的陸軍,輕而易舉地將其勢力範圍擴張到古巴等南美國家,逆轉英國對巴西施加的廢奴壓力,這樣一來,不僅奴隸要遭受到更長時間的奴役,而且將會使世界各國的廢奴運動和歐洲國家人民的民主鬥爭遭受挫折。反之,南北戰爭以正義的炮火摧毀奴隸制,戰後沒有用金錢補償奴隸主,極大地鼓舞了世界範圍內下層民眾爭取民主權利的鬥爭。換言之,從世界歷史角度看,美國的廢奴方式有其歷史正義性和合理性。

在南北戰爭的隆隆炮聲中,1864年10月,87歲高齡的坦尼大法官在任內去世,晚境頗為凄涼。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對斯科特案判決余怒未消,拒絕出席坦尼的葬禮。實際上,北方共和黨人一直盼著坦尼快點兒斷氣,好把首席大法官的重要位置早點騰出來。1864年12月,林肯任命內閣財政部長、共和黨人蔡斯(Salmon P.Chase,1864─1873任職)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南北戰爭結束後,為了從法律上廢除奴隸制,1865年12月聯邦國會和各州批准了憲法第13條修正案。它規定:在合眾國內受合眾國管轄的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這回修憲者不再使用隱晦詞匯,在修正案中清晰明確地使用了“奴隸制”(slavery)這個英文詞匯,與當年制憲者在奴隸制問題上模稜兩可、含糊不清的遣詞用語風格大相徑庭。

1868年,為了解決黑人的美國公民身份問題,保障黑人的聯邦憲法權利,美國國會和各州批准通過了憲法第14修正案。它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的州的公民。如今美國聯邦移民法中關於公民國籍的“出生地”原則,實際上是針對1857年斯科特案對黑人公民身份不公正裁決的問題而確立的。

第14條修正案還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訂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州在其管轄範圍內不能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這些條款和原則的確立擴大了聯邦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範圍,標幟著州政府也必須遵守《權利法案》(憲法前十條修正案)這一憲政原則的開始。在此之後,如果州公民認為自己的個人權利和自由遭受侵犯,便可以按法律程序把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這樣,經過五年空前慘烈的血腥內戰,60多萬白人士兵死亡,無數城鎮和種植園化為灰燼,再加上挾勝利餘威通過的第13、第14兩條憲法修正案,斯科特案裁決終於被徹底推翻。1869年,蔡斯大法官在得克薩斯州訴懷特案(Texas v.White,1869)中宣佈:聯邦憲法的採納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美的聯盟”,根據聯邦憲法建立的共和制聯邦是“牢不可破的”(indestructible)。

 

六、历史教训影响深远

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场恶梦。1939年出任大法官的哈佛法学院教授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1939─1962任职)曾回忆说,当年他和其他大法官心照不宣,“从来不提斯科特案判决这码事,就像那些儿子被绞死的家庭从来不提绳索和绞架一样”。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情况才有所改变。如今,当来自全美和世界各地的旅游者参观美国最高法院时,通常是先观看一部长度约10分钟左右的录像短片,介绍最高法院历史,其中特别提到1857年斯科特案判决的重大失误,自扬家丑,警告世人。

在南北战争之前复杂微妙的局势中,斯科特案判决宣布奴隶制向联邦领地和新州扩张名正言顺,这就为南方奴隶主拒不接受“一国两制”提供了法理基础,导致“一国两制”土崩瓦解。由于北方州对此判决的强烈批评和抵制极大地损害了联邦司法部门的权威,这样,经过宪政程序虽然得出了结果,但却因荒谬不堪而得不到遵守和执行,经调解又不见效,致使民主制度的功能完全失效,解决矛盾只得诉之其它手段,包括使用武力。换言之,并非世界上的一切矛盾都可以通过宪政程序得到解决,即使被奉为宪政民主典范的美国,当年也不得不为国家统一的重大原则问题杀得血流成河。

斯科特案告诫后人,最高法院大法官并非圣贤,而是有不同政治倾向和利益背景的人,他们大多是由历届总统从自己党派挑选出来的。大法官不仅会犯错误,而且由于特殊的地位,其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致命的。

二百多年以来,后人一直对马歇尔大法官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经典性判决赞不绝口、津津乐道,但历史证明,制度设计和创新并不是万能的,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宝剑。如果最高法院多数派高瞻远瞩、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他们的司法判决通常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反之,如果最高法院多数派老朽昏愦、抱残守缺、逆时代潮流而动,他们的判决有可能引发巨大的政治动乱和社会灾难。

于斯科特案的沉痛教训,此后一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在介入重大政治问题时一直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对于这种“高处不胜寒”的处境,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902─1932任职)曾形象地比喻说:最高法院表面上风平浪静,其实那只是处于风暴眼(storm center)之中的一种暂时的、虚假的平静。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判决稍有闪失,排山倒海般的政治风暴随时有可能呼啸而来。休斯大法官(Charles Evens Hughes, 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任职最高法院前,1907年在纽约州的一次演讲中说:“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部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可是,当休斯本人身在其位体会到“法官们说了算”的巨大责任和沉重压力后,他叫苦不迭地说:“我是多么讨厌写判决书啊!我宁愿出庭辩护,让别人去承担做出司法裁决的责任吧!”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但司法部门既无钱又无剑,归根结底,它的权威建立在民众对法院公正审判和裁决的信任之上。换句话说,一项司法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取决于这一判决本身是否基本公正,取决于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主要利益集团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服从程度,取决于社会和民众是否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依法按照法院的判决行事。如果没有认同和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立国精神,如果没有在长期的宪政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法治传统以及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服从,如果没有政府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的坚决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很可能只是形如虚设。

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统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和自愿组合。应当说,是南北战争和林肯创造了一个新美国,创造了一个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和统一立国精神的崭新国家,为美国在20世纪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奠定了基础。内战后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标志着二元联邦主义终结的开始,对美国宪政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宪政法治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美国社会进一步深入人心,形成了法治得以维系的坚实的宪政文化基础。
20世纪30年代新政时期,由于被称为“九老院”的最高法院屡次否决新政立法,罗斯福总统恼羞成怒,试图以行政权冲击司法权,提出了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但这种激进的改革计划遭到国会参众两院的强烈反对,因为改组最高法院将有可能对宪政法治造成极坏后果,使宪法沦为执法和立法部门任意摆弄的工具。国会两院的坚决反对,使罗斯福在其声望如日中天时遭受重大挫折。在新政生死存亡的重要关头,最高法院中保守的“九老”(the nine old men)吸取斯科特案教训,做出了理性的退让,形成了双赢的折中妥协局面。回顾历史,罗斯福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固然有其充足的理由和原因,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可能会动摇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石。

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裁决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城墙上打开了突破口,极大地促进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洗刷了1857年斯科特案错误判决的耻辱。但是,由于大多数南方白人的强烈反对,阿肯色、密西西比、阿拉巴马等南方州拒不服从最高法院判决,坚决维护种族隔离制度。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对最高法院给他“惹事生非”颇为不满,但为了维护宪政法治传统,他毅然派遣联邦军队进入南方州强行执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众看到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维护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坚强决心,充份展示了美国社会和美国政治中宪法至上、有法必依的法治传统。

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大师哈耶克(Friedrick A. von Hayek)1945年赴美巡回演讲、宣传其名著《通向奴役之路》期间,一件偶然发生的小事使他领略了美国宪政法治传统的普及和深入程度。哈耶克4月12日搭乘出租车时从收音机中听到了罗斯福总统逝世的噩耗,出租车司机表达的哀痛之情使他终生难忘。令哈耶克颇为吃惊的是,这位司机赞扬了罗斯福总统的卓越功绩和伟大人格后,公正地补充道:“但是总统不应干预最高法院,他不应做这件事。”(引自陈奎德:《哈耶克》第五章:“《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与自由》”。)

只有当制度和法规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内心的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宪政法治和司法审查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只是写在纸上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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