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妈一句"you can't argue with success"涵义好生了得。从这一句中,还真能读
出些美国和西方文化的价值观来。看到这句话让人想起中国的另一句: 不以成败论
英雄。这两句话有不一样的意思,但好像相辅相成,好比一个铜板的正反两面,有
极好的互补性。从哲学思维上看,西方偏重结果,而东方更注重过程。不是吗? 过
程英雄了,成败可以不论。煮酒论英雄: 只要喝高了,都是真英雄。"天下英雄唯使
君与曹尔",三国鼎立,鹿逐中原,在乎的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当英雄,成不成功那是后话。就是死后轮回,要的也是"二十年后又一条好汉"!
而西方的追求则实打实要以成功论英雄。 今天就用这个"成功"做题目对美国的文化价值观谈点个人看法。这题目有点深涉及面也广,三言两语不易讲透,但这其中的确包含着形成美国文化的基石--美国价值观。我尽量简短,说出要点。
首先需要定义什么是成功,是个人的成功还是社会集体的成功。以个人成功论,这成功中是否是一种损人利己的成功。损人利己的个人成功,在美国不仅要argue, 还要对搏公堂。西方法律的立命之本是什么? 是保护private property. 中文将private property 翻译成私有财产。一般我们容易把private property只看成是有形财产,如果真是这样,这一理解在概念上有极大缺陷。private property包括有形和无形。如某人的成功损及他人私利(有形和无形),在法律上是不被容许的,受损害的一方要得到赔偿。如成功者的得利大于付出的赔偿,这种成功应受到肯定,人们都会追求这种成功。反之,如赔偿大于得利,那就不能算成功而是失败。这听上去象做生意,收入大于成本,就有营利就是成功。不尽然,因为在西方法制社会,收入和成本不是由追求成功的人来定,而是由法律界定。在文化层面,西方人法律的意识根深蒂固,但跟中国人讲的"遵法守法"不是一回事。西方的法律意识是: 不可侵犯他人私人利益,若有侵就要赔偿。如果某人取得了这样的成功,当然是"you can't argue with success"。
成功也可以在社会层面定义。某一种集体行为或社会公共政策,会追求某种利益,也一定会造成一定社会成本(或损害)。在美国,有两种基本哲学理论指导公共政策(美国人把这门学科叫ethics--道德学)。一种理论是deontology(不知道中文译名),基本要义是说,评判公共政策成功与否的标准应该是方法(即过程),过程是社会(即大多数)认可的,即是成功。如过程不符合大多数的道德标准,即是失败的政策(如族群政策不能使用种族灭绝的方式)。另一种理论是teleology(也不知中文译名),它强调说评判公共政策成功与否的标准应该是结果,如结果有利于大多数,就是公共政策的成功,过程不重要(那怕手段残忍)。当然在具体实践中,美国还是实用为主,两种理论合起来用,但这两种理论给政策者提供许多思考和争论的依据,通过这样的正反争论,来保证公共政策的成功。有了这样的成功,当然也是"you can't argue with success"。
所以,我的理解是乐乐妈这一句内涵太多的美国文化。回国时常有亲友告诉我说,中国社会现在也是法制社会。我也很高兴看到许多正面的变化,但谈起法律制度,还是不得不说有鸡同鸭讲的感觉。中国是人大"人为"制定政府的法,美国是为人的私利立下保护的法。服务对象不同,故中美法律尚不具可比性。美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有三大要点: 政治上讲的是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经济上讲的是效率与公平(efficiency and fairness),法律上讲的是人人得到充分的法律过程(due process)。这有点专业,但意思相信大家还是可以懂得。举例说,某一煤矿一年生产赚钱两千万,但死了二十名矿工,在中国矿主(或政府用"法律"强迫矿主)给各受难家庭支付五十万共一千万。矿主还剩一千万。在中国这位矿主还是成功了。但这个中国的"法律"过程是政府的,它任意给生命定价五十万,从这层意义上讲,这成功是政府"给"的。在美国,同样的矿工死人案也有,但赔偿不由政府定,也不是由法院定,它就不是由谁定,而是由这个"due process"定。以目前的美国法律过程来看,这位矿主恐怕不仅不能成功,还得要把牢底坐穿了。
请注意,以上论述丝毫没有涉及中美间先进与落后的比较,我无意要比较中美优劣,取谁舍谁。只是指出两者的不同(一时还真看不出谁好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