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才鸟兄讨论“杀婴”问题

得窥天境,须看透红尘万丈;人神相通,只凭借灵犀一缕。信靠耶稣,此外路路是绝望;坚定不移,万里迢迢聚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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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鸟兄,你好。

我建议你在讨论中分清两个主要区别:

第一,人性和罪性。对人性的分析,如果你看教义和神学,罕见比基督教更清楚和彻底的。对罪性,基督教神学可以说独一无二。你维护人性,我当然支持你,但是你不能忽略罪性。圣经和基督教教义和神学的目标都是回归完善的人性,有清楚良心的人性。这就必须首先要清除罪性。

第二,圣经的教导和人的人为。人的价值标准不能凌驾在圣经之上。人的行为要接受圣经教导的衡量。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在圣经时期尤其是旧约时期,由于人的犯罪,神的主权参与,以及公义的惩罚,使一些若按我们今天标准看还没有达到自负能力的人被殃及池鱼,我们当然惋惜,要是我们自己去做,肯定不去那样做,顶多给他来个无期徒刑就行了。至少他们还能部分享受神的普遍恩典。但是,神是有主权的神,神是有大能的神,神的公义和知识水平是人,尤其是被罪污染的人,无法比拟的,神做的事,不符合人的心愿的多了,人反对又如何,不是还照样发生?我们看旧约,以色列人有几天好日子过?抱怨叫屈的肯定不少。圣经给没给理由?当然有。因为他们背弃了神,神必背弃他们。神决定了他们的罪有应得,决定他们被处罚的时间和被处罚的方式。

而圣经以外的人的行为,包括与圣经同期和后圣经时期,尤其像希特勒日本鬼子那样的暴行,没有人认为可以和圣经中神的惩罚行为画等号,除了白痴和别有用心者之外。至于怎样解释这样的行为,当然可以有不同意见。但是神的惩罚是公正的,种恶因者必得恶果,甚至这个结局当世即可见到。

杀婴屠婴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真问题是神有没有权力实施公义惩罚,有没有能力确定最合适的时间和最适当的方式来实施这种惩罚。在这种惩罚面前,神的判词必定让罪人无可推诿。在惩罚来临前,神早已给了足够的机会,让人清楚地知道了前因后果。自食恶果是被惩罚者的唯一写照。

至于要找责任者,当然有。与此有关的成年人,必须承担这个责任。这是直接责任者。再往前追到人的根源,亚当夏娃。诱人犯罪的罪魁撒旦是始作俑者。而整天把杀婴问题挂在嘴边的诸位不知道不谴责这些真正应该负责的,却抱怨和攻击神,这种糊涂就像死刑犯的家属不怪罪犯反而责怪依法执罚的法官一样。

以杀婴等敏感问题为缘由误导和滥用人们的同情心来达到一些人的反神目的,是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不要掉以轻心的诱人上当的陷阱,才鸟兄也要谨防。

顺祝才鸟兄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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