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里子:从5比4看美国的法治
5比4,不是球赛的结果,是最近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投票结果。不是选民的投票,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投票。这样的投票结果说明什么?说明美国的法治,归根到底其实是人治。
法治不能脱离人治而独立,其实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美国只是不能例外而已。之所以如此,理由明显之至。首先,法是人制订的。其次,法是人执行的。第三,法是可以由人修改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是须人解释的。
美国的法律由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做最终的解释。这9名法官不是选举产生的,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投票通过而产生的。美国参议院的投票程序虽然并非形同虚设,但绝对不可能在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上阻挡总统的意志。理由也是明显之至。但凡不合总统意思的人选,根本不会被总统提名。由此可见,最高法官的诞生,本身已经与人治脱离不了干系。
自从去年10月以来,经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72件案子之中,有3分之1以5比4的结果落下帷幕。除6案外,其余皆以右派获胜。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3件有关社会、政治与商业的重大案件的重新审理。结果皆以1票之差,推翻原先左倾的裁决。为何会出现右倾的逆转?因为右倾的总统布什在2005年秋接连任命了两名右倾的最高法院法官。上梁不左,下梁焉得不右!
重新审理旧案,本身是人治的表现。否则,一经裁决,便当成定案、成铁案,不得因裁决者易人而有所变更,何重新审理之有?频频以意识形态划线,出现5比4的结果,足见法官们对法的解释,并非据法立言、依法推论,而是以自己的政治观点为依据,令法律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如此这般,更是人治的体现。
美国基本上是个不错的法治社会,这是的无可争议事实。不过,这并不等于应当因此而无视美国的的法治归根到底其实是人治的事实。不切实际地神化美国的法治,自欺欺人,徒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