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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A/62/193
大 会
Distr.: General
17 August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07-48571 (C) 270807 270807
*0748571*
第六十二届会议
请求在第六十二届会议议程内列入一个补充项目
敦促安全理事会依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9 和第60 条及
《联合国宪章》第四条,处理台湾申請加入联合国问题
2007 年8 月13 日伯利兹、布基纳法索、冈比亚、洪都拉斯、马拉维、
马绍尔群岛、瑙鲁、帕劳、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所罗门群岛、斯威士兰和图瓦卢驻联合国代表给联
合国大会主席的信
我们谨奉各自政府指示,要求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14 条,将题为“敦促安
全理事会依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9 和第60 条及《联合国宪章》第四条,
处理台湾申請加入联合国问题”的补充项目列入第六十二届会议议程。兹按照大
会议事规则第20 条的规定,附上一份解释性备忘录(附件一)和一项决议草案
(附件二)。
所罗门群岛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瑙鲁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常驻代表 常驻代表
大使 大使
科林·贝克(签名) 马琳·摩西(签名)
冈比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马拉维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常驻代表 常驻代表
大使 大使
塔姆西亚·贾洛(签名) 史蒂夫·迪克·坦尼森·马滕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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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劳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斯威士兰王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常驻代表 常驻代表
大使 酋长
斯图尔特·贝克(签名) 费斯谢亚·德拉米尼(签名)
图瓦卢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常驻代表 临时代办
大使 多明戈斯·奥古斯托·费雷拉先生(签名)
阿费利·皮塔(签名)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圣基茨和尼维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临时代办 临时代办
里娜·塔里欧女士(签名) 卡莱尔·理查森先生(签名)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常驻代表 常驻代表
大使 大使
玛格丽特·休斯·费拉里(签名) 伊万·罗梅罗-马丁内斯(签名)
布基纳法索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伯利兹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常驻代表 临时代办
大使 雅尼娜·伊丽莎白·库瓦-费尔逊夫人(签名)
米歇尔·卡凡多(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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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解释性备忘录
2007 年7 月19 日,中华民国(台湾)以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8 条规
定的正式文书形式,提交加入联合国的申请。申请全文如下:
“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阁下
“阁下,
“本人谨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四条、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8
条及大会议事规则第134 条,代表2 300 万台湾人民并以总统的身份,请求
接纳台湾加入联合国。
“对于2 300 万台湾人民追求尊严与和平的努力,当今国际社会选择冷
漠以对,却要求一个信仰自由、民主、人权与和平等普世价值的国家,在其
身份被剥夺与安全受威胁时顺服地沉默。在全球化的浪潮使全世界各国及民
族日趋紧密相依且拥有诸多共同利益和关切之际,联合国却对台湾筑起高
墙,长期将其排除在外,犹如政治种族隔离。这种对台湾不公平的待遇,不
但令人费解,更难以忍受。
“生活在台湾这块美丽土地上的人民,渴望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为全
人类的进步与和平做出积极贡献。本人作为总统,受台湾人民的托付,有责
任实现他们的意愿。参加联合国是台湾人民的基本权利。台湾的缺席会造成
联合国全球合作网络的缺口,有违联合国奉行的理想与正义概念,而且也是
对联合国会籍普遍性原则的讽刺。
“身为台湾民选总统,本人有责任向国际社会表达2 300 万台湾人民加
入联合国的强烈意愿。在此,本人正式提交台湾加入联合国申请,并请求将
这一申请交由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审议。
“为此,特依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8 条及大会议事规则第134
条,发表以下声明:
声明
“本人谨就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事,代表2 300 万台湾人民声明,台湾
接受《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并郑重承诺将予以履行。
台湾
总统
陈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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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秘书长于2007 年7 月20 日退回了台湾的申请,而未按照安全理事会
暂行议事规则第59 条的规定,立即将该申请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代表。
恕我们直言,根据上述《联合国宪章》和规则的有关内容,秘书长的反应超
出了他的特权范围。秘书长单方面决定,联合国认为“就一切意图和目的而言,
台湾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在篡夺安全理事会依据安全
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0 条作出此类决定的专有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如下:
“安全理事会应按照它的判断,决定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
家……”
虽然我们对秘书长怀有最崇高的敬意,但我们要重申,根据《宪章》和暂行
议事规则,只有安理会才能作出这一重大决定,因此,我们于2007 年8 月2 日
直接给安全理事会2007 年8 月份的主席发出了一封信,要求立即采取行动。同
一天,我们也给秘书长潘基文发出了一封信,表达我们不同意他对台湾要求加入
联合国的申请的处理办法。
基于以下原因,我们各自代表的政府承认台湾是一个自由并爱好和平的主权
国家,其依民主方式选出的政府是唯一能在联合国代表台湾2 300 万人民利益及
意愿的合法政府。
1. 台湾有权成为联合国会员和国际社会建设性的成员
台湾人口有2 300 万,居世界第47 位,其领土包括台湾、澎湖、金门和马
祖诸岛。台湾拥有已证明有能力与全世界许多国家开展友好和建设性国际关系的
有效政府和牢固机制。例如,台湾与联合国的23 个会员国和1 个观察员国保持
着正式外交关系。另外,台湾已在世界各地建立了110 多个大使馆、总领事馆、
代表处或办事处,充分表明它确实是一个主权国家。此外,作为若干国际组织,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的正式成员,台
湾发挥了积极作用。
2. 台湾从来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或省份
自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台湾海峡两岸一直隔海分治,
任何一方都没有控制和管辖另一方。实际上,造访台湾的国际旅客必须到台湾的
代表机构而不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就是一个明显例证。
3. 联大第2758(XXVI)号决议没有解决2 300 万台湾人民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
从1949 年到1971 年,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一直有争议。联合国大会于
1971 年10 月25 日通过第2758(XXVI)号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
但是,该决议并没有解决2 300 万台湾人民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及参与问题。而且遗
憾的是,联大第2758(XXVI)号决议后来被错误地用作将台湾排除在联合国系统外
的理由。为了纠正对该项决议的曲解,谨引述上述决议的一段关键文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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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
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
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应特别指出,联大第2758(XXVI)号决议只处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
及所有有关组织的代表权问题,并没有裁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也
没有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代表台湾或台湾人民的权利。由
于台湾经过一系列政治改革,已经变成一个成熟的现代民主国家,她无意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争夺所谓的“中国代表权”。这进一步表明联大第2758(XXVI)号决
议未能反映台海两岸的客观事实,也没有反映台湾人民所建立的民主体制。很遗
憾,这个决议未能维护台湾2 300 万人民参与联合国的合法权益,对此,联合国
应予以审视并找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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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决议草案
大会,
欢迎台湾政府代表其2 300 万人民提出加入联合国的申请,该政府接受《联
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而且能够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
铭记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9 条要求秘书长立即将加入联合国的申请
书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代表,
关切地考虑到秘书长单方面决定台湾并非一个“国家”是在篡夺安理会依据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0 条作出此一决定的专有权利和义务,
承认依民主方式选出的台湾政府是唯一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台
湾2 300 万人民利益及意愿的合法政府,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 年成立以来从未对台湾行使过任何控制或管
辖,
再次回顾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只处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和所
有有关组织中的代表权问题,没有确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部分,
也没有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和所有有关组织中代表台湾或台湾人民的
权利,
决定:敦促安全理事会依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9 和第60 条及《联
合国宪章》第四条,处理台湾申請加入联合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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