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说见 Apartment 不安全,就决定干脆买房,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可买了独立的 House 就真能躲过了?也不尽然。
太太的同事,一波兰人,心灵手巧,但性情孤僻,住一区域不错的 Subdivision 。
邻家有狗,常常狂吠不止,使他家不得安宁。他向邻居抱怨过几次,也叫过警察,当然争执中不免出言不逊,咒狗死的话想必也是说的出来。您说好死不死,不久,邻居家的狗真的死了,这可不得了了,邻居立马怀疑是他下毒致死。
咱美国毕竟是法制国家,在律师的鼓动下,所有人都爱打官司。邻居便一状告上了法庭,要判他个 First Degree Murder 。
他没杀狗,当然不服。雇了律师,跟他们对着干。
这样,他们在双方律师的指挥下,杀的是昏天黑地,持久战一打就是三年。他最后一次出庭时,自己律师携带的 File ,就足有六大盒,是用拉杆箱拉去的。
最后的判决是: Second Degree Murder 。
事后,他律师关心地问他:“要不要反告邻居诽谤罪,我们还有一线机会赢。”
可几年下来,他精力投入了不少,钱包缩水了不少。他已精疲钱竭,再告若又搞它个五年,整个八年抗战啊。于是说:“该结束了。”他总算理解了这条经典语录: No Matter Who Wins, You Lose 。 是啊,赢的总是律师。
回来后,同事们不免关心地问候一下,顺便打听点消息,毕竟好奇之心,人皆有之。他说:“我不跟你们一个个地讲了,大家到齐后,我一总给你们报告情况,然后集体答疑。”
太太就想,干吗非在那里耗那几年啊,要我早搬家躲了算了( See ,还是要躲),人家偏就不躲,哎,波兰人,拧啊。
可假如邻居家再死条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