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终道
在教会中,有一种相当普遍的错觉,以为《圣经》既是神所默示的,《圣经》所记载的事,必然是神所认为对的。因而有许多热心而忠诚爱护《圣经》的人,都以"《圣经》有没有记载"这样的原则,作为他们生活行事的准则。其实《圣经》根本没有说:"《圣经》有记载的,便可行;没有记载的,便不可行。"所以这准则本身也不过是人自己订立的规范罢了!这规范在许多情形下,对信徒行事之指引很有助益,却不是绝对的标准。因事实上也有不少《圣经》所记载的事,是《圣经》所反对甚至是《圣经》所定罪的。 又有一些事《圣经》虽然记载了,却没有表示可与否。许多人就在读《圣经》的时候,对于《圣经》中没有表示可否的经文,常凭自己的喜欢定为是或否。这类的经文,我们必须小心阅读它的上下文,否则很可能误解《圣经》的本意。例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