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v. Alabama (1958)
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注册在纽约,是一个非赢利组织,旨在改善黑人的社会地位,该会的如反对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等活动颇具争议,阿拉巴马州因此决定限制该会的活动。阿拉巴马州有一条规定,要求所以外州公司必须在阿拉巴马州注册并满足一些规定以后才能在州内经营。有色族裔促进会1951年在阿拉巴马州设立办公室,但从来没注册过,因为它认为他们不是做生意,而是非赢利组织。1956年,州检察官让法庭发禁令,禁止有色族裔促进会在阿拉巴马州的活动,并要求有色族裔促进会将该会的文件、记录、会员名单等送交法庭。除了会员名单外,促进会提交了法庭要求的一切文件。由于促进会拒绝交出会员名单,法庭以蔑视法庭罪处罚促进会10万罚金。促进会上诉两次都没有被受理,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州法庭原判。
二、理由
法官哈廉(Harlan)主笔法院意见认为:州法庭责令促进会交出会员名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结社自由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结社自由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权利之一,是个人追求自由的行为,政府无权调查。
三、讨论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结社自由的重要案例。此案的结论与『(64)惠特尼诉加州(1927)』一案恰恰相反。笔者在『(66)特米尼娄诉芝加哥』一案中,对这个变化与国际政治运动的关系做过讨论。促进会(NAACP)反对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活动笔者在【华裔学会了新闻自由吗?小岩事件50周年】一文中有讲述。
四、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7_0449_Z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