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成钢(央视英语主播)在他的博客里写了一篇文章,中国男人出轨的十大原因,他列出以下十大原因: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信仰和道德观念的束缚。
第二,补偿效应。
第三,不过离婚而已。
第四,得不到关怀的男人。
第五,投怀送抱的女人。
第六,名存实亡的婚姻。
第七,婚前的探索不够。
第八,流动性大。
第九,错误的男权观念。
第十,值得琢磨的择偶标准。
我不想对他文章做仔细的分析, 我只想在他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 为什么要做这个补充呢?因为我一览之下,觉得这篇文章有很多奇怪的东西。
譬如这篇文章提到了道德:第一最重要的是道德,第三是道德,第九是道德,第十是道德, 但没有提到法律。 我因此想特别强调法律问题。
我依然强调,出轨的问题是男女双方的问题,是婚姻双方的问题,是第三者和出轨者双方的问题。根据这个原因,我认为在出轨问题中,中国缺乏对男权的保护。
当然, 这句话有歧义。我不是说男人有出轨的权利。我只是想强调我们必须有有关的法律保护男性不受女性性骚扰。
由于中国的传统道德观,中国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男女性关系中男性是占便宜的一方,女性是吃亏的一方,这种看起来是尊重女性的观点并不能真正保护女性权利,而某些时候恰恰危害了受害女性的权利。
这个问题首先出现在出轨者和第三者的关系中间。很多出轨案例表明,男性之所以出轨是因为第三者提供了更低的契约成本。或者说,出轨并不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了欺骗,而是很多女性愿意提供更低的契约成本。 譬如说,第三者不要男性承担婚姻负担,愿意承受道德压力,愿意抚养子女,她们只要求男性提供金钱和某些方便。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男性的出轨有点名不符实,因为他们本来没有想要背叛婚姻。后来他们不得不背叛婚姻是因为他们的伴侣和社会无法理解他们。 社会和他们的伴侣往往自动认为,男性的出轨都是他们欺骗了对方,在这种不被理解的情绪下,很多出轨的男同志选择了不理解社会和伴侣的偏见,宁愿和第三者一起承受舆论谴责。
所以,我认为,不管有多少男人愿意放弃使用这个“被骚扰”的法权,我们的社会依然应该有这样的法权,以控制某些第三者提供不对称的性关系。或者,我们应该把妓女合法化,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出轨”的婚外性导致婚姻破裂。
这个问题也出现在婚姻中的双方中。由于我们社会自动认为男性在性关系是占便宜的一方,男性往往会忽略婚姻契约的实质,往往只把婚姻当作了性活动的合法。其实婚姻的契约对不同的夫妻有着不同的内涵。 男女双方对婚姻契约内涵的认同是婚姻得以维持的最重要原因。男女双方在开始结婚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对方的认同,只是自我假设了对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中国的传统道德只假定女性对男性的忠诚,并没有假定男性对女性的忠诚,传统的儒家道德观跟中国现在的婚姻法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很大的不一致性。 很多女孩说,我很传统,但是她的传统也许是打折扣的传统,她并没有意识到传统的女性并不能要求男性的忠诚。同样的事情出现在男性身上,他所说的传统也许只意味他对女性的要求。婚姻中的一方在指责对方欺骗的时候,最好先冷静一下,这种欺骗到底是自己欺骗自己还是对方欺骗自己。
事实上,我接触到的婚姻,特别是自由恋爱的婚姻,往往是女性首先对传统的美眷模型进行了否认,她们并不特别欣赏所谓的“举案齐眉”。“举案齐眉”对现代的很多女性也许意味着歧视,但是男性却往往理解成一种平等关系,因为男性并没有自动假设举案齐眉的一定是女方。所以,我们在男女性关系中不能预先假定男性一定占了便宜,事实上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婚外性关系也不一定是男性占了便宜,而是一种商品关系。
出现婚外性关系,仅仅就性别做出道德约束说明了我们社会道德观的不成熟,不合理。婚外性关系男女比例是相同的,没有结婚的女性破坏别人的婚姻契约,并没有更多的理由值得原谅,这是社会道德对婚姻契约的践踏。中国社会如果认同这种道德,我们就必须承担这样的后果,中国的男性无法制止未婚女性的性骚扰,同样也无法阻止男性对女性的欺骗。因为未婚女性会自动认为,所有的男性都是“有罪”的,和未婚男性性关系与已婚男性性关系并没有区别,都是被别人占了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