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United States ex rel. Toth v. Quarles (1955)
朝鲜战争期间托斯在美国空军中服役,朝鲜战争结束后他光荣复员到匹兹堡工作。复员五个月以后,美国军方将其逮捕,控告托斯在朝鲜战争中犯有谋杀罪。托斯被押到美国空军在韩国的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托斯的姊妹到联邦地区法庭为托斯请求人身保护令,地区法庭责令空军立即释放托斯,认为不经法庭辩论就把美国公民押到韩国是违法的,认为托斯不应该依照军事法审判。但是,美国上诉法庭却裁定空军可以按照军事法在军事法庭审判托斯。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军事法不适用于托斯。
二、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国会有权制定治理军队的规则,所以国会通过的军事法(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是符合美国宪法的。本法院早就认定国会通过的军事法可以约束现役军人,后来又认为军事法庭可以依照军事法审判因为违纪被开除出来的军人。但是,本法院从来没有认为军事法适用于荣誉退伍军人。如果允许托斯被军事法庭审判,那么就扩大了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侵蚀了美国宪法第三章赋予司法部门的权力。
司法部门的审判比军事法庭的审判对个人有更多的宪法保护,因为司法部门的审判有陪审团制度,而军事法庭审判由军队选出来的官员执行。美国宪法第三章第尔节规定,除了弹劾以外,一切刑事审判都要有陪审团,而且审判要在美国执行。
军事法已经剥夺了三百万现役军人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不能把这个权限扩大到侵犯另外三百万退役军人的权利。军事法和军事法庭是为了保障军队的战斗力的,这个权力的应用只能限制足够达到目的的最小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法院推翻上诉法庭认为军事法庭可以审判托斯的裁决。
法官理德持异议认为美国宪法第一章赋予国会治理军队的权力不足以让国会通过侵蚀人权法案(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军事法。法官伯顿和明顿附和法官理德的异议。
法官伯顿持异议认为,虽然托斯光荣复员了,但还是预备军人,而且所判的罪行是他服役期间的罪行,如果军事法和军事法庭符合宪法,托斯就应该被军事法庭审判。
三、讨论
正当程序有很多弹性,对正当程序的不同注解左右了人权法案的使用范围。和平时期,可以投入更多的资源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战争时期资源缺乏而且时间紧迫,因此放弃一些高成本的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保护个人权益是有成本的,是一个公共选择问题,即国家投入多数资源来保障正当程序的费用。国家资源有限,是先解决温饱问题?还是先保障审判战犯(参加(88)山下奉文案)的正当程序?英国2004年的法律服务业为149亿英镑,占当年英国GDP的1.4%【1】。相比之下,中国建国初期4亿人口中有文化的不多,律师更少,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及其后的社会变革运动中侵犯许多人权,这对走出百年屈辱的穷国是不可避免的。中美关于人权标准的解释不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个是律师多如牛毛的发达国家,另一个是为6亿农村人口脱贫的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来说解决温饱依然是公共选择中的头选。
今天第三世界许多国家人权记录不佳,除了政治和文化等其他因素以外,还和社会可利用资源的贫乏有关,也和社会和政权不稳的时间紧迫性有关。
此案中多数意见和少数异议都有道理,法官之间意见相左反映出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家安全无法兼顾的矛盾。至于取何种意见,要根据实际国情而定。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50&invol=11 http://www.au.af.mil/au/awc/awcgate/ucmj.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