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彩色的德国黑白辨析
作者: 谢盛友
据说陈冠希向来是香港的潮流指标,脾性火爆,口不择言,陈冠希的绯闻女友多得一箩筐。明星们的不雅私生活被曝光,他们内心充满痛苦,这证明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内心的道德律,也伤害了社会道德价值观。影星裸照恍如病毒般在网络世界迅速散播,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转载不雅照片的网站,也是艳照门事件扩大化的重要一环,它们并不会着力删除这些不雅图片,因为这些图片会带来点击率,而点击率正是网站的生命力。
名人与普通人一样,都享有被尊重的权利。让人的私生活归私生活,让名人的言行归名人言行,这才是社会不能退让的道德底线。
关于华人公众人物的道德问题,华人媒体界很多专家已经给予评点,我深居南德小镇,只想换位思考,谈谈德国人如何看待公众人物的权, 如何掌握新闻自由的度。
我想,西方其他法治国家情况大致应该与德国一样。法律(德文:Gesetz)最高,条例(德文:Verordnung)其次,指示(德文:Hinweis)第三,暗文(德文:Geheimpapier)垫底。法律和条例已经具备完全法律的效力,非执行不可。法律和条例是我们一般的民众可看得到的,而指示或暗文,我们一般人看不到,并且执行者就有很大的空间。
在法治国家里,法官判案根据法律或条例,若没有这两者,就找法院以前的判决判例。前人法官的判例可以被视为法律的效力。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最高法,是人权规范,从最高法引申出很多详细的特殊法,而在司法操作过程中,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
德国最高法院1999年12月 1日就公众人物权(名人权) 作出如下判决(BGH, Urt. v. 1.Dezember 1999 - I ZR 49/97 ):
公众人物有权享受肖像和名字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精神层面上、也包括经济层面上的保护。任何未经许可而滥用公众人物的照片或名字,均属违法, 滥用者将受到刑法追究。
公众人物的保护主要根据基本法第一、二条,以及民法典的第823条。民法典第874条主要规定,名人受损害后的赔偿。
早在1987年10月13日,德国最高法院就对名人名誉的保护作出了判决(BGH, Urt. v. 13.Oktober 1987 - VI ZR 83/87 ):主要对名人声音的保护。
1971年,德国的一部长篇小说《摩菲斯特》(Mephisto)经几年之久的法律争议后,德国宪法法院判决予以禁止。小说几乎毫不掩饰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员格隆德根斯 (Gustav Gruendgens)在纳粹时代的表现,
而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认为格隆德根斯的名人权(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于艺术自由。这本书因禁而红,而经典:它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始终能够买到,先后出了6版。1981年后,在联邦德国也重新开始销售。
媒体当然有自由,但是,假如有人在在长篇小说里、电影里或者戏剧里发现了自己的存在,从1971年这个案子以来,这类事情就经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往往偏向于名人权的保护。
最近几年里,德国各出版社的法律部可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忙得多。世界最大的出版集团RANDOM HOUSE(伦道姆豪斯)德国分社司法部主任德雷森(Rainer Dresen)说:“起诉越来越多了。”
起诉的高峰突出反映在两个判决里:2004年,欧洲人权法庭的所谓“卡洛琳判决”(Caroline-Urteil)对针对名人的报导作出了明确的局限性规定。2007年秋,再次出现了最高法院在德国禁书的事情:联邦宪法法院禁止比勒尔(Maxim Biller)的长篇小说《埃斯拉》(Esra)继续传播,因其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作家的前女友在这部小说的主角身上发现了她自己的身影。这本书被禁,法院还判作家支付给原告5万欧元精神赔偿费。
对公众人物权的保护问题,国际上的看法千差万别。未经授权的传记《地下室少女 --- 娜塔莎坎普施的故事》(Girl in the Cellar --- The Natscha Kampusch Story)可以在英国,但不得在德语区出版。英国卫报戏称这是“ 走出地下室变成畅销书” 。2006年,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禁止电影《罗腾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与被食者配合着食人而轰动一时、2004年被判处8年半监禁的麦维斯 (Armin Meiwes)于是免于一场折磨:一部电影里反映的一个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一样。尽管如此,这部电影在著名的西班牙西特格斯岛的卡塔兰电影节放映。据媒体报导,有一名观众在看电影过程中晕倒,但这部电影却获得了最佳导演和最佳男演员两项大奖。
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级法院发布对描述麦维斯生平的《食人者采访录》的紧急停发令。尽管这本书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写出的,但家属亲人们觉得细节的发布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在保护名人权方面,德国在国际上居于中间。科隆大学媒体和传播学院帕勒尔 (Karl-Nikolaus Peifer)教授说:“ 法国对私人生活La Vie Privée的保护明显强得多,私人生活在那里是完全的禁区。“ 记者鲁梯厄(Airy Routier)现在甚至面临监禁的危险,因为他向 《新观察家》(Nouvel Observateur) 报导了一个手机短信的事:法国总统萨科奇在新婚前几天给他的前妻发了个短信,请求她回家。对此,法国总统对这个杂志提出了伪造和传播假信息的起诉。
这方面,美国要自由得多,在那里,“表述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几乎能用来保护一切,包括个人间的仇恨对骂、色情文件或者否定纳粹干过大屠杀的事。
帕勒尔说:“ 用名人权保护这个工具,在美国很难做出什么事情来。”
出版业法律专家德雷森对这种情况给予充分的证实,“我们的美国同事对德国现状已经感到非常惊讶了。”对目前汹涌的起诉浪潮,他则认为很难做些什么,“只能希望时代精神能重新偏向艺术自由和新闻自由,反对那种以紧急停发为乐的行为。”
(以上部分资料根据Oliver Samson的德语文章Kunst gegen Persoenlichkeitsrechte摘译。)
在我们的人类社会,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讲人权不能跟犯罪混在一起。讲新闻自由总得有个度,对人必须给予起码的尊重。
写于 2008年3月2日,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