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灾区的"辽宁女"踩中了道德还是法律雷区?
据新华网
转自:http://news.wenxuecity.com/messages/200805/news-gb2312-612814.html
5月21日,全国哀悼日的第三天,山河同悲,举国默哀。就在这样一个肃穆沉重的日子里,一段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国外最大视频网YOUTUBE上,瞬间点燃了亿万同胞的熊熊怒火:在这段视频中,一年轻女子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用恶毒的口气大肆辱骂灾区人民长达近5分钟,而原因只是她三天玩不了J5网络游戏!
“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愤怒的网民立刻进行“人肉搜索”,不到半小时,网友就查出该女子叫“高千惠”,今年21岁,其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其父母亲属的信息均被公之于众。21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根据网上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一家网吧将高千惠抓获并拘留。
但至此,这起轰动互联网的“辽宁女事件”并未告终,而原本都义愤填膺的网友反倒开始争论起来:警方将高千惠拘留的理由是什么?高千惠在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的同时,是否还触犯了法律?
道德审判还是法律审判?
“只是道德问题,并没有违法!”
“构成侮辱诽谤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
由于沈阳警方并没有透露抓捕该女子的具体法律依据,只是表示“目前正在调查之中,稍后将公布调查结果”,于是这几天,在各大门户网站和天涯、猫扑等知名论坛中,高千惠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处理,成了网友们新的争论焦点。
“我们对高千惠的做法深恶痛绝!一个人怎么可以无耻无知到这种地步?可以说,整个中华民族都不能饶恕她这个愚蠢的错误,这是对中国人民、对受灾群众、对死难者的亵渎!”在天涯论坛上,一位网友这样评价高千惠的行为。
不过,这位网友转而又认为,辱骂灾民是高千惠的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不涉嫌“危害社会秩序罪”。“一个21岁女孩的一番辱骂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吗?这也太抬举她了!”
对于这位网友的观点,今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陈绍森表示赞同,并且他认为,高千惠的行为也构成不了侮辱诽谤罪。“因为诽谤罪的侵犯对象是自然人,但高千惠辱骂的不是具体自然人,而是抽象的‘灾区的人’,所以不可能构成诽谤罪,而且即使是涉嫌诽谤罪,那也应该是自诉案件,首先要有人起诉,而且也不用公安机关插手。”
陈绍森进一步解释,只有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诽谤罪才会成为公诉案件。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中,具体罪名是侮辱国旗、国徽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这些罪名都不适用于高千惠。可见,高千惠的行为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更与“国家利益”无关。
“不犯罪,但已违法”
“我认为,高千惠的行为虽然不至于构成犯罪,但显然已经触及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华建明律师今天接受采访时认为,如果要仔细推敲,高千惠的行为至少违反了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华建明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其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防震减灾法也在其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而高千惠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引发了大幅社会情绪震荡,明显违背了公民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应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机关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其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华建明律师表示。
而陈绍森也认为,虽然网友们说的“诽谤罪”、“危害社会秩序罪”不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千惠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也不表示沈阳警方将其拘留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
他认为,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实施予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就有行政拘留。“高千惠的言行本来就可以看作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沈阳警方拘留她也属于行政拘留,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保护,并非于法无据。”
“人肉搜索”要有最基本底线
华建明认为,高千惠的言行固然令人不齿,探讨其是否触犯法律也属自然,但此事件中,有一个现象也应引起人们的注意:面对如今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民该如何避免自己原本正义的出发点演变为新一轮的“网络暴力”?
“针对特定网友的特定行为,应予区别对待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华建明律师表示,如网友仅对高千惠行为进行客观陈述或者理性批判,他们的行为当然不属于违法;但如其脱离高千惠的特定行为,转而对其进行恶意人身攻击、侮辱,甚至将高千惠及其亲属的资料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则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第42条的规定,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犯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
华建明表示:“网友应坚持的底线为:不散布和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攻击行为、不侵害当事人及当事人的隐私权。‘以暴易暴’并不是理性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