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
在这个土地问题解决后,然后就可以通过政府的基础投资政策,以开发城市为中心,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这个时候当地产商和开发商,需要向农民购买土地永久使用权,来开发城市住宅,商业街等等,就可以一下子,把这些农民的财富提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变富了,中国的内需市场就真的搞起来了。当有钱的农民可以消费合理价格的消费品,如奶粉等,就杜绝了生产企业利润太薄,总是想用不良手段来变相提价。
那么如何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需要来源于一次性的买地,就是征收相对于现有的地产税的方式,征收地产使用税。中国之前发生的情况是,由于地方财政没有保障,地方政府就利用权力和法律,低价从农民手中夺地,然后高价卖给地产开发商,来保证财政收入。在这个新的安排下,地方政府可以在转手出农民手中的地,根据出售价格,按照一个百分比年年收土地税,然后再收一般的商业消费税,基本上可以解决地方政府的收入问题。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这个也是一个切入点。除了还地于民外,还可以在来源少数民族地区的能源供应,如新疆和贵州,增加地方留利,建立专项的少数民族发展基金,在地区经济发展上,吸收来自于其他省区的新移民,在商业贷款上,给予少数民族企业,和多民族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促进民族融合,合作和团结。
在两个少数民族地区,西藏的拉萨和新疆的南疆,内地的新移民确实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对很多当地人来说,最担心的是五双筷子夹菜的碗,现在有十双筷子伸进来了。而且在职业培训上等软实力,本地筷子还处于竞争的劣势状态。
但是如果这些地区的人民享受到了还地于民的政策,又得到了提高能源价格和西部省份增加留利的好处,中央政府的基础投资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可以让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或者租出地方给外来的商家等等,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利益。如果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发现,外来的商户越多,和移民越多,他们经济上的收益越大,他们就会热烈欢迎外来户们。而且由于能源行业增加的人口和收入,都会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现在的少数民族地区,如南疆,确实有知识分子担忧,自己少数民族的文化会不会丧失,自己的语言会不会消失。其实这些担忧和汉族地区的一些知识分子担忧其文化会不会被西方文化取代,源出一处,就是对自己的民族文化缺乏信心。而这种信心在很大情况下,是因为大家的荷包太瘪,大有关系。如果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能够得益于经济发展,钱包鼓了,就和其东部地区的汉族同胞一样,拽起来了,就会对自己的历史,文化,语言和风俗,充满自豪。在这种充满信心的情况下,对其他民族和文化就会有平常心态,就会开始真正产生和而不同的民族融合心态。而在这种情况下,以民族融合为基础,就可以开始落实真正的民族自治。
八十八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大部分源于苏联的政策,但就没有全盘照搬。这些政策有利有弊,可以从苏联的最后分崩离析可以看出一二。其实虽然苏联号称有1百多个民族,其实其民族之繁杂,要少于中国。苏联在民族划分上受到欧洲影响太重,其划分的标准太细,本来少少的2亿来人,就划出了这么多民族,比中国10亿多人的民族更多,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中国当年按照其方法划分,光是自称汉人的人民,估计用基因,语言,风俗,血缘等等来划分,至少也要分出几万个不同的民族出来。
好在当年共产党对苏联的少数民族政策没有照单全收,不然的话,中国的少数民族最起码也有500多个。当时由各少数民族地区报上来的自身民族,例如云南就有400多个,贵州就有100多个(今天的缅甸,越南等国都是100多个以上的不同民族)。而中国的蒙古族,就没有把图瓦,蒙古尔等不同支派分出来。不过中国当初的划分,也有其不当之处,就是过粗,走了另一个极端。但是历史上的事情过去就过去了,如果今天要去纠正这些做法,未免落人口实。
笔者曾提到唐朝李世民的民族政策,其对后来的几朝影响颇大。在唐贞观4年,唐太宗平定了突厥,对表示愿意归附的10万户内迁于中原,并在其地设置了羁縻州。实验取得成功后,唐太宗将其做法推广,使见于史上的州府有856个。在这个基础上,又建立了代表中央政府的都护府,最多时是八个,后来减为六个(安西,北庭,单于,安北,安东,安南)。这个制度采取的双轨制,颇有些像邓小平在香港实行的一国两制,即由中央政府的办事处执行边防等事务,而把民事交给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当地人管理。
其实一个理想的国家,当然是一国一制最好,这种双轨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不同的原因,希望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使一个国家的不同种族和地区的人民,可以既形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国家和社会共识,又可以保持自己独到的民族文化传统。而这种安排在于如何保证国家的一个大同,即人民具有共同的国家意识和声份界定,又有同样的法制基础下的同样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然后就如何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和不同亚文化,来保持大同下的小异。
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采取一个政府的双轨制的做法,即由中央政府部门,来掌控“大同”部分,而由少数民族主导掌控“小异”部分。本来中国现存政府体制的党委和政府两个班子里,至少在政府机构里保证了民族自治地区由少数民族人士出任领导干部的法律,但在具体操作中,党委在实际权力上还是要大,而且在党政分开的改革下,以处理党务为主的党委和政务为主的政府,就不是那么容易在大同和小异里分权。而一个可以思考的做法,就是中央政府驻当地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