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作為倫理學義理,非當下即有操作性,但它支持知情同意.哲學教授Ruth Macklin去到醫學院任職,教研課題是倫理學,並為醫護提供專業諮詢,便是要講這些,好把哲學理念,作醫療應用.她設“自律”為生物倫理的根本原則,以人人該有最起碼能力,可以自主選擇,推理判斷,行動改進,忍耐負責,所以人就當受尊重,無權任意干擾他的自由,包括生活,身體.她甚至認為自律以外,再多的原則也不管事.進而主張“尊嚴無用”,可以取“自律”原則完全替代尊嚴,其說發表于權威醫學學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 (文載http://www.bmj.com/cgi/content/full/327/7429/1419).公佈後隨即引起讀者們回應,業內多不予以苟同(另見http://www.bmj.com/cgi/eletters/327/7429/1419#44060).他們認識的“尊嚴”是:非盡無用;有預測的積極性;醫患關係的基礎;必不可少;有實用性;非真無用而是需要更多理解….很奇怪,雖理上推論以為無用,前線工作者卻以其經驗否定了.原來尊嚴並不像這位生物倫理學家構思的那樣,空泛無以操作!
知情同意權具可操作性,與自律的原則性應可相協,而自律的原則性與尊嚴的原則性並不相牴觸,何故生事要貶尊嚴為無用?舉一自律而廢尊嚴,莫說醫護由實踐知其無當,我們光從理論也明其必非.筆者曾以最簡單的方式詰問:“對已全無自律能力的病人,是否自信有自律能力的科技從員,便能為所欲為?”(參見《“The Stupidity of Dignity”:尊嚴之愚與愚弄尊嚴》)單獨標榜自律,自律因涉及個人自律能力,人就要來區分這能力誰多誰少、誰有誰沒有,這時人心隱藏的利害計較,不免私底下會作有利無利的盤算,如此弱勢者應獲的尊重,便逾告無從保障了.怎樣讓能力大的對能力小的有根本的尊重?尤其在生死之間,最無力無告者,他的權利又何在?當他一經被裁定死亡,無聲無息無知無覺,再不存在絲毫“最起碼能力”,他受尊重的條件是否不復存在?若是說還當尊重,那尊重的另外理據何在?光抬出自律,難作憑藉,根本的尊重何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