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不应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 / 黄绍竑

有所思,有所感,从历史的时空中来,再回到历史的时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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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竑:党不应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
 
(黄绍竑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座谈会5月15日会议上的发言)

  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也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英明的坚持的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有人怀疑党的领导权问题,那就与宪法的规定违背了。但是,领导方法是可以研究的。
  我所以提党政关系问题,绝不涉及党的领导权问题,而是领导方法问题。我觉得过去某些地方某些工作上,没有通过人民、通过政府,而直接向人民和政府发号施令,各地方或机关党委五人小组在肃反运动中直接处理这杂件,如党和政府共同发布决定而没有把党对各级党委的指示和政府对于人民的指示分开来,这样就可能导致人们或某些党员认为党的领导方法就是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这样对于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是有妨碍的,这样会造成很多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问题,希望在整风中对党政的关系检查一下,并且明确地把它规定下来。
  关于整风与法律制度问题。我把整风把好比洗澡,法律制度好比洗脸,洗澡可以几天洗一次,整个把、几个月洗一次,但洗脸必须每天洗一次或者两次。整风固然需要,而建立法律制度同样是需要的,光是整风而不建立法律制度就无法永久保持整风的效果。
  在制度上要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是兼职问题。兼职本身就是官僚主义(除法律规定者外),希望把这个问题检查一下,比如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是否可以成为专业专职呢?是值得研究的。我以为如果成为专业专职,工作可能做得好些,有人说:党派的领导人不能不兼,如果这样说法的话,毛主席要多少职务呢?我以为在两个常委内,各党都有一定的员额就得了,何必限于那几个领导人呢?其次,重视已有制度,就我经常参加的人大常委和法委会来说,到会人数往往仅到达法定人数的边缘,其中,我估计了一下,共产党员缺额的比较多,尽管是因为兼职多、工作忙,但是,就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来看,是会令人引起不重视的感觉的,是不是有人觉得问题已经在党内决定了,常委会不过是形式的通过而已。
  在立法上究竟要制定哪些法律呢?我们的立法是落后于客观形势的,刑法、民法、违警法、公务员惩戒法都尚未制定公布,经济方面的法规更不完备,五年计划快完成了,但是,度量衡条例还没有制定,有人说:苏联某些法律也制定得很迟,我们何必着急?我以为苏联好多先进经验,我们一定要学,但是,这样也算做先进经验吗?也值得学吗?我们可以做得到的,为什么不快做呢?这样说法无非是为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做辩护。我认为公务员惩戒法和各机关的组织条例办事规则是与整风最有密切关系的法规,必须早日制定,前几天,好多人提出党外人士有职有权的问题,如果这些规定完备了,不但党外人士有职有权的问题可以解决,党政的关系也可以分得清楚,搞得更好。此外,应该注意那些过去因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而致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负责人,如果不及时处理,并向人民作交代,就无异给整风运动来一个极大的讽刺。
  关于以往成绩的宣传问题。“成绩是主要的,偏差错误是个别的”已经成为工作报告中的一个种公式,任何工作报告都套上这个公式,我认为这样会意味着强调成绩掩盖错误,造成更多错误的危险,个别错误即仅仅是百分之二、三,也不能用百分之九十七、八的成绩来掩护它,忽视它,就司法方面来说,百分之二、三的错误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不知要造成多少人家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就国家经济建设来说,百分之二、三的错误不知要造成多少亿元国家的财政损失,而人民间接的员失也是可观的,我觉得宣扬成绩、夸耀成绩、掩护错误、忽视错误都是官僚主义的作风,也是铺张浪费的来源,成绩说得保守一些,错误、偏差放在成绩的前面,并不等于掩没了成绩,人民对于政府的成绩是心中有数的,不强调的说,他们也会知道的,强调的说,并不增加他们的信仰,稍微有一两点不确实,就会减少他们好几分的信仰。
  最后,谈两个具体问题。(一)受劳动教养的据说有两万人,大多数是机关干部、知识分子,他们既够不上刑事犯罪,已经劳动教养了一年多,应该定出一个整个的解决办法,不宜拖下去。(二)解放时期,有些国民党人倾向革命为奔走和平或参加工作多少出了一些力,但因历史的关系被怀疑判了重罪,希望彻底检查无辜,平反,历史上有罪的也应酌情处理。
  (摘自1957年5月17日《人民日报》,编者略加删节)

载:《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转自: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130/19/39427_2420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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