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一个“嫖”字了得

我想知道,在一个中国留学生眼中,实现美好的思念是怎样一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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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习水县六名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事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有人义愤填膺,有人冷嘲热讽,有人摇头叹息,有人麻木笑谈,有人粗口骂娘,更有人恨不千刀万剐而后快。笔者开始于网上看到所谓“嫖宿幼女”这一说法感觉总是有点怪怪的,蹙眉看完整件事情的报道,也是既愤且叹,久久难平,及至撇开人民公仆、人民教师、司法局大院等等光辉名词与这件肮脏的事情之间近乎黑色幽默的关系之后再回过头去考虑一下标题,便觉“嫖宿幼女”这一说法有失妥当,甚至有点蹊跷难明。此案于四月八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涉案者以“嫖宿幼女罪”予以起诉。这更增添了我心头的疑惑。
  “嫖宿”一词让人很自然地联想到嫖客与妓女之间的买卖,“嫖宿幼女”从事理上来说似乎可以讲得通,与嫖宿妓女相比只不过是嫖的对象换成了幼女或者说幼妓——这绝非笔者有心污蔑受害人,而实在是根据时下的说法从“嫖”的字义上引申出的必然联想。但从法理上来看,“嫖宿幼女”这一提法却存在着难以自圆的矛盾。按照法律规定,与年龄小于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女孩是否自愿,都是强奸幼女罪,依法应该判处死刑。而嫖宿,只是简单的治安案件,照此说法,那些公仆、老师便是嫖客,那些学生便是妓女,有买有卖,各得其所。有人辩解说:“嫖宿”者当时并不知道她们是幼女。但社会经验稍微丰富一点的人都会疑惑,在司法局大院这样一个特殊场所,以如此特殊的方式,皮条客又专门针对学生下手,那些欣欣然前往“嫖宿”的人又怎会认为是一次普通的“买春”活动?事实上从调查情况可知,那些“公仆”很清楚他的使命是要去“埋葬”一个处女,乃至于当得知自己受骗后还会愤愤然扔下一百块钱拂袖而去。由此,“嫖宿”者们的心态可谓昭然若揭,仅凭其不知深浅虚实的一面之词来定罪,实在难彰正义。
  在一个昌盛的社会里,各种新鲜事物总是层出不穷。还记得两年前,发生在贵州省威宁县的一起“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首犯赵庆梅因强迫、组织、引诱女学生卖淫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将不会达到2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可能判处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是贵州省,受害人同是学生,其中部分也同样还是十四岁以下幼女,仅仅两年时差,为何司法程序会有如此不同?有网友笑答:“皇帝算幸,官员算嫖,百姓算奸。”但我相信在一个人人平等的法治国家里是不会再有这种等级差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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