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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判决反映了中国法律最深的问题,既。。。
法大还是党大? 或法和党的关系问题
在法律理论上公认,法律具有平等性,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背这个原则,法律会立即失效。这是不以人们意识所转移的。不管这个法律是如何制订,国会民主立法也好,独裁专制订的也好,法律都是人人平等的。有人会说独裁专制订的法律实行就不平等。其原因很简单,那不是法律!它只是被独裁者叫成法律,以迷惑公众的。
今天中国公众呼吁要建立一个法律社会,中国政府,或中共十分清楚这个法律是什么样的法律。一个在人人面前平等的法律是很难在中共的中国操作的:中共是不可能将其至于法律约束之下的,至少在政治局以上的干部中是这样。
如果不搞在人人面前平等的法律,中共只能搞一个看似法律而可以操作的东西。这也是很难的事。
邓玉娇的判决就是”因地因时制宜“的行政约定,而不是法律决定,因为这里不有法律可言。从判决本身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