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柴玲的刑事罪责




芦笛





昨晚做了赵无眠,刚才胡乱睡了一会,梦里仍惦记着辩护人的反驳,于是又醒来赶紧上网看,对方尚无回答,倒是老非说了几句。自己对刚才那篇文章不满意,这里再补充重复几句。





一、论部份使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合理性





无庸置疑,众所周知,文明世界只有刑事犯罪,没有政治犯罪。与此相反,该刑法却公然列出政治罪行和处罚。我记得魏京生就是以“反革命罪”判决的政治犯。任何文明人都不能接受这种恶法,因此,该刑法的所有相关内容,本检认定为非法,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与此同时,必须指出,该法对刑事犯罪规定和处罚,本检认定是有效的。这个道理很明显:触犯刑律,不但为专制社会不容,而且为文明世界不容。假设中国明天发生民主革命,建立了民主政府,也只会释放政治犯,不会释放刑事犯。根据这一常识,本检认定,可以而且应该用原有的刑法来检察导致大规模血案发生的两造刑事责任。





二、论柴玲的行为构成了大屠杀的部份原因





辩护人指出:



“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发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检完全同意此原则。但辩护人却把“直接因果关系”错认为“用大白话讲就是,必须能够肯定被害人是行为人所发出的行为杀死的”。因为“没有一例是被柴玲杀死的”,所以她不是致死原因。



很明显,如果此辩词成立,则李鹏也不是杀人凶手了,因为同样没有一例是被他杀死的。



因此,本检认为,推翻过失犯罪的唯一原则,还是刑法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



因此,辩护人要推翻本检的指控,必须或者证明大批民众死伤和嫌疑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证明嫌疑人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本此原则,以下逐条讨论嫌疑人行为和血案的因果关系,以及血案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要确定甲事是乙事的原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甲事先于乙事发生;



(二)如果甲事不发生,则乙事也就不会发生。换言之,除去甲现象,则乙现象决不会出现。



根据以上原则,可以确定血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屠民政府以及兽军的屠民命令和行为。如果李鹏不下戒严令,如果军委不下令派军队不惜一切代价进城清场,如果军队在遇到民众堵截时不开枪,则血案就决不会发生。这里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无人可以否认。



但另一方面潜藏着的次要原因却被许多人忽视了。如果广场上没有学生,则民众就不会为保卫他们去堵截军车,军队不受到拦阻,自然也就不会开枪。其实,这里的设想完全多余:如果广场上学生早已撤出,就连武力清场的命令也不会下。整个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只会代之以对学生领袖的零星抓补。



由此可见,学生顽固占据广场,构成了血案发生的原因之一。而身为“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的柴玲当然责无旁贷地成了主要负责人。正像她自己承认的:“我觉得我必须为这四百多个孩子的生命负责。”她当然也要为响应她的号召,为“保卫天安门”去拦阻戒严部队的民众的生命负责。



关于“血案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一条,我已经在先前驳斥辩护人的文章中说过了:就算她不是出于故意,但绝对是出于过失,因为血案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如果她听从了那许许多多“投降派”、“阴谋家”、“特务”的劝告,在“各界联合会”、“爱国维宪会议”作出决议后便撤出广场,则也就不会有民众为了保护他们而去冒生命危险,屠杀自然也就不会发生。



要明白这一点,只需看看戒严部队突入广场后就够了。因为学生们听从了刘晓波、侯德健的劝说,及时撤出广场,更大规模的血案就给避免了。反过来,如果当时学生们拒绝二人劝说,必然是横尸广场。所以,如果柴玲早就作了刘、候那样的事,则今天本检也就不可能来追查她的刑事责任。



所以,本检认定,身为“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的柴玲,确实因为本人过失,导致大批无辜民众丧生。鉴于她是事前屡劝不听的少数“坚定分子”领袖,导致上百甚至上千民众丧生,情节特别恶劣,本检请求法庭从重处罚。





三、关于“以言治罪”和数罪并诉





非检提出,本检的起诉书包含了大量嫌疑人的讲话,而且来源和可靠性不明,不能作为起诉基础。旁听群众随便先生指出,本检应数罪并诉,在起诉过失杀人罪同时起诉她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非检的质疑,本检的答辩是:



第一,该讲话并非街谈巷议,而是由公共媒体大肆传播,甚至拍成电影,至今已逾十三年,从未见到嫌疑人出来否认,因此可以作为证据引用。嫌疑人的前夫(根据讲话本身透露)就在此坛,如果该讲话不实,本检欢迎他出来澄清。



第二,该讲话密切涉及案情,嫌疑人在其中透露了许多为外人不知的内幕和她当事时的考虑,并不是单纯论述政治主张和观点的言论,因此当然有法庭证言价值。



第三,本检的起诉基础,是嫌疑人作为“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在六四期间率众顽固占据广场、导致大批民众丧生的过失,而不是她那个讲话。那个讲话其实只证明了嫌疑人有杀人故意,但本检已经表示过,姑念其受党毒太深,不拟追究合谋杀人罪,只作过失杀人罪起诉。



关于数罪并诉的建议,本检酌定采纳。的确,世上没有哪个主权政府,会容忍示威群众占据接待国宾的正式场所。而且本检实在看不出来,在戒严令下达后多日,在大批群众已经离去后,在许多朝野人士和学生领袖劝说或主张撤退后,继续占据广场,甚至提出“保卫天安门”的口号,对于实现或促进中国民主究竟有什么意义和价值。这种无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唯一目的,似乎只能用嫌疑人自己的话来解释才说得通:



“其实我们期待的就是,就是流血。就是让政府最后,无赖至极的时候它用屠刀来对着它的,它的公民我想,也只有广场血流成河的时候,全中国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睛。(哭)他们真正才能团结起来。”



而她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芦笛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 />/>/>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