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京先生,义援会顾问)近日发现一个署名徐静波的文章,题目叫“中国女性千里赴日讨债竟遭毒打逮捕”,原文可以在在网上可以检搜出来,文章表述「北京一家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社长)冯小姐,该公司与埼玉县东部缝制制品协同组合合作,派遣中国研修生到埼玉县的服装工厂工作。按照协议,埼玉县一家组合已经通过一位名叫“大山”的经营者支付给冯小姐的公司200万日元(约16万元人民币)的中介管理费。冯小姐多次要求大山付款,但是,大山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徐静波在结尾:「呼吁中国媒体一起来关注这一事件,救援被关在日本警察署受难的同胞!让冯小姐要到钱,让冯小姐回家过年!。」 义援会及日本国际人权救援中心外国人部也得知此信息后,也非常关注此事件。东京先生看了徐静波的文章之后,认为有以下问题和建议: 1,冯总经理(社长)认为这个日本人应该支付自己的中介劳务费,既然知道这个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的情况之下,应该通过日本的地方法院来解决。日本人的私宅绝对不可以侵犯,按照日本的法律规定,即使日本人借了你的钱,你也不能随意去讨,不能妨碍其生活,不能让其受到困扰。有的日本人讨债方法不当结果被逮捕也是有的。这起中介劳务费的纠纷还涉及到第三者,不是简单合意的中介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借钱关系。 2,文中所称「冯总经理(社长)来到发生纠纷的日本人的父亲的家中,希望其敦促儿子支付这笔钱款,」真是简单幼稚的思维方式,又在日本人的私宅内发生纠纷甚至暴力,这就铁定构成非法侵入罪。中国与日本是不一样的,不要把东京当成了北京了。有个日本记者想买一套住房,就到相邻的公寓楼的楼上走廊看看周围环境,被警察立刻以非法侵入罪逮捕。 3,文中所称「日本城口法律事务所传真给我们的资料显示及提供的资料显示......」,这已经违反了日本刑法刑诉法和辩护士法,可以追究城口律师及在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中国人梁小姐刑事责任。 日本国刑法第134条第1項 「医師、歯科医師、薬剤師、医薬品販売業者、助産師、弁護士、弁護人、公証人又はこれらの職にあった者が、正当な理由がないのに、その業務上取り扱ったことについて知り得た人の秘密を漏らしたときは、6月以下の懲役又は10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4,徐静波的本文已构成刑事上名誉毁损罪和民事上名誉毁损,只要文中涉及的这个日本人和埼玉县浦和西警察署提出刑事告发,恐怕要救的是徐静波自己了,一旦被判刑的话,即使是缓刑,即使是永住资格也会被取消的。 日本国刑法 第230条 公然と事実を摘示し、人の名誉を毀損した者は、その事実の有無にかかわらず、3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又は50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5,建议浑身伤痛举目无亲的冯小姐除了支付100万左右日本律师费之外,立即通过律师向这个日本人诚恳的认错,不仅不要200万了,再给这个日本人送上100万以上,争取对方同意撤诉,否则绝对会被起诉判刑,永远不得来日。 建议徐静波应该赶快把自己的文章删除,律师及助手梁小姐赶快闭嘴。 苦口良药,我也乐意帮年轻的中国女子,可不能帮倒忙,还把自己送进去。我的建议并不表明我对法律的合理性的态度,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建议,不必以此煽动日中关系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