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婚姻探讨信札
GF 你好,
谢谢你的好意。 但我不得不说我不同意你信里的观点。
我对圣经的理解是:马太福音说, 神所配合的, 人不能分开。太 19:6 可 10:9 。
现实中有不是神配合的婚姻,我给你举了圣经里的例子。 上帝命令犹太人离开外邦人,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里那些回归耶路撒冷的人都照上帝的命令和外邦人离了婚。
我也认为这个命令今天仍然适用,不是按表面去理解,而是取核心原则:对于那些持守敌对上帝的价值观而又不肯稍加改变,以至于矛盾不可调和的人,神允许这样的配偶离婚。
现在, 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一个人如果主要为了找到身份户口工作的目的结婚, 心中没有对对方足够的爱, 这样的婚姻是神配合的么。若连他自己心中都有疑问,这才是使人不能真正相爱的最根本原因。保罗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罗马书14章23节。 一个人欺骗自己的心是早晚要出问题的, 婚姻也长久不了的。
神会让人急急慌慌没有时间思考就结婚么, 你说这是不是欺骗, 是不是错误。爱我们的神会这样的配合婚姻么。如果这样理解神, 才是亵渎神。所以, 我认为这样结合的婚姻不是神所配合的。
耶稣说我们的义务是 “神所配合的, 人不能分开”。就是说, 人的义务仅止于此。不是神配合的就没有这个义务。你原是学法律的,应该懂得这样的理解是符合法律解释原则的。罪行法定, 没有明文禁止的,就都是允许的。
因此,你所引的另外那些经文不能适用这种非神所配合婚姻的情况。 这些是我和你对圣经的理解有分歧的地方。
当然,我完全同意,即使不是神配合的婚姻, 如果以后诚心努力,能达到真诚相爱, 也是非常值得珍惜的婚姻。 没有人无故认为分开会比不分开对家庭更好。但是, 这要看婚姻双方个人的心态行为和承受能力,上帝之所以给人自由选择婚姻就是因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区别, 别人不可以强求他们, 而应该尊重他们的感受和需要。这才是上帝的宽容和大爱。
如果他们的爱不足以协调拉近彼此的价值观彼此的适应而导致矛盾不可调和, 怎么处理呢。 这种因为无爱也无价值观的协调形成的, 本不是一个神配合的婚姻, 却硬通过法律的手段绑在一起,这个婚姻实质上就成了囚禁二人的监狱,使一个人成了另个人的奴隶,或者二人互为奴隶。 婚姻中人如何对待“婚姻中的奴隶”,这个申命记15章12/15节耶和华神说:
15:12 | 你 弟 兄 中 , 若 有 一 个 希 伯 来 男 人 或 希 伯 来 女 人 被 卖 给 你 , 服 事 你 六 年 , 到 第 七 年 就 要 任 他 自 由 出 去 。 | |
15:13 | 你 任 他 自 由 的 时 候 , 不 可 使 他 空 手 而 去 , | |
15:14 | 要 从 你 羊 群 , 禾 场 , 酒 榨 之 中 多 多 地 给 他 。 耶 和 华 你 的 神 怎 样 赐 福 与 你 , 你 也 要 照 样 给 他 。 | |
15:15 | 要 记 念 你 在 埃 及 地 作 过 奴 仆 , 耶 和 华 你 的 神 将 你 救 赎 。 因 此 , 我 今 日 吩 咐 你 这 件 事 。 |
这样理解和应用圣经不是光看外表的文字本身, 文字只是个符号, 应该看的是关系的本质。圣经文字背后的精神,意图为何。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圣经要求人顺从心里的圣灵,就是自己的良心来判断和理解经文的意思是什么,做一个对神诚实的人。否则, 不顺从自己内心的圣灵而随便曲意顺从别人才是大罪。
太 12:31 所 以 我 告 诉 你 们 , 人 一 切 的 罪 , 和 亵 渎 的 话 , 都 可 得 赦 免 。 惟 独 亵 渎 圣 灵 , 总 不 得 赦 免 。
人只能给别人建议, 但不能充当他人心中的圣灵。 思想的改变需要的是神的圣灵亲自在一个人心中做工才行。
所以我们才有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八条, 要求国家保护每个公民有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国际条约所以有了这一条, 就是因为人类历史上屡次出现同一本圣经, 不同的理解的情况。马丁。路德因此与罗马天主教决裂了。那是他按照他自己的良心诚实理解圣经的结果。恰恰因为他对圣经的解释与天主教有区别,才有了宗教改革运动。
历史后来的发展证明, 天主教的理解, 追究别人而不追究自己的行为,出卖赎罪券声称能为人赦罪的方法, 是自己夺了上帝的权力,在别人生命中取代上帝的角色,完全错误的。
上帝是人人都要敬畏的, 人永远不可能成为上帝。
因此后来,现代国家的宪法都有了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这一条, 作为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 新教改革以后,提倡圣经人人有权自己读,自己领受, 建立个人与上帝间直接的关系,不再依赖于某个很可能靠不住的教士,或者教皇。教会敬拜和聚会共同学习是神的要求,但这不是为了使某个人对圣经的理解绝对化和神话, 教士牧师也有不断依照圣灵对他的引导不断加深理解圣经的义务。
一个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圣经的见解,但如果强迫别人接受你的见解就构成了违反他人宪法权利和人权条约权利的罪行。给别人提供自己的理解做为她可以选择接受的信息是好的, 但以自己的理解取代圣灵对别人的启发和带领却是错的,这个度的把握是考验人智慧的。
耶稣差圣灵来,是为了“叫世人, 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为罪,是因他 们不信我。为义,是因我往父那里去,你们就不再见我。为审判,是因这世界的王受了审 判。约翰福音 16 章 8-11 节。
“只等真理的圣灵来了, 他要引导你们明白一切的真理。。。。 他要荣耀我,因为他要将受于我的, 告诉你们。 13-14 节。
这些说的都是神在人心里作工,使人认识真理, 认识自己。决不是别人强迫他或她接受某一种认识。常常是,传福音的人自己尚做不到神的要求,如何可以强迫说服别人接受他所说的呢。所以人都要谦卑依靠神, 不能单依靠自己的聪明。
还有,行善这件事在信仰生命里的份量有多少。人为什么会有爱呢,人是靠基督的爱感动激励而活出爱,而不是靠追求善行就可以多行善的。 这是马丁。路德与天主教在圣经理解和教义上的根本分歧。 他们对于圣经基本思想的意见都不同, 教皇强迫路德服从他们, 结果只导致历史的错误, 而不是真理的胜利。最后还是教皇在人们觉醒的压力下废止了出售赎罪券的作法。 这个教训是今天我们要避免的。
你的指控说, 别人故意不顺服神, 那是你的论断。每个人都只有义务顺服良心或者圣灵对他自己的引导得出的对圣经的理解,没有义务服从你个人对圣经的那种具体理解, 如果他的心不认为那是符合圣经的。
人最重要的是认识自己的错误,向神承认自己已经意识到的错误,并且避免未来重蹈覆辙。一个人的错误是什么, 如何改正, 那是他自己的心首先要能认识领会,才能把后悔变成行动的, 别人不可以替他作选择决定, 让他的自由意志和理智完全发挥作用, 这是神向来的美意。
人不是靠善行多而称义的, 在神眼里, 人的善行都是很少很少的, 但他通过基督的爱来感动我们的心,以至人在一定程度上愿意为爱而爱。 但人仍不能自称为善人。
引一段马丁路德”论称义”的文章, 他对人性的观察和称义的原则代表他对因信称义的理解:
“一次一个罗马教神父和我辩论时说,恶行既使人定罪,所以善行能使人称义。 我回答他说, 你的这个论点毫无价值。 你所说的善行和恶行, 彼此并无关连。 恶行是完全坏的, 因为他们是从一个坏透了的心发出来的。 善行却不是彻头彻尾地好。 即使在一个正直的基督徒身上,也找不出完全的善行来。 因为他们是从那稍为从罪恶中恢复过来的微弱顺服发出的。 无论是谁,只要他能从心里说, 我是一个罪人, 而上帝却是公义的, 或在临死时诚恳地说:主耶稣基督啊, 我把我的灵魂交在你的手里,他就可确信自己被上帝看为义, 而决不是一个轻慢上帝,专靠自己善行的人。”
这本书书名是:马丁。路德文选, 社科院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这段话出自142页。
所以, 我对于你说的, 担心某人的行为不够好因此他的救赎不保险的说法不能同意, 是因为在因信称义这个原则问题的认识上, 我赞同马丁路德的说法, 不赞同你的。
这就是我对圣经的理解, 人最关键的是学习理解圣经, 并努力顺服自己心灵所理解的圣经要求。 每个人如何做基督徒,是自己的自由学习选择过程,各人自己对神负责。我们要做的是学会尊重别人的良心和他们按自己良心引导所领受的真理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选择, 不要以为你我自己所说所想都是绝对真理。 我们也只是人, 同样有人的理解局限, 有些理解正确,有些可能理解错误。
这是我自己的理解, 仅供你参考思想。
愿神祝福你带领你得着更多启示。